食品用橡膠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食品用橡膠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食品用橡膠製品衛生管理辦法》是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用橡膠製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用橡膠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 外文名:Hygiene control measures with food rubber products
  • 適用對象:食品用橡膠製品
  • 目的:加強衛生監督管理
  • 制定單位:中華人民國和國衛生部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頒布目的,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頒布目的

由於各種工業發展速度突飛猛進,對橡膠製品數量與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例如在食品加工機械中有些橡膠配件要直接與食品接觸,這類型的橡膠製品必須無毒、無味,衛生標準應滿足國家頒布的“食品用橡膠製品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所以對橡膠製品用各種配合劑必須按技術要求嚴格地進行選用。有的橡膠製品還需具備高硬度、高強度、低磨耗等,要製造這種橡膠製品採用通常的配、煉方法是難以達到要求的,應採用橡膠與塑膠共混,或者橡膠與樹脂的特殊配合的方法才能滿足使用要求。

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品用橡膠製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系指食品用的橡膠製品,如奶嘴、食品輸送管帶、高壓鍋墊圈、罐頭墊圈、瓶蓋墊片等,以及生產食品橡膠製品加入的各種助劑、添加劑。
第三條 食品用的橡膠製品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各單位不得採購、銷售和使用。
第四條 食品用橡膠製品生產、加工、運輸及貯存過程中必須防止有害物質污染。
第五條 下列材料及助劑禁止在食品用橡膠製品中使用:
烏洛托品(促進劑H);
α—硫基咪唑啉;
α—硫醇基苯並噻唑(促進劑M);
二硫化二苯並噻唑(促進劑DM);
乙苯基—β—萘胺(防老劑J);
對苯二胺類;
第六條 食品用橡膠製品應按規定的配方和工藝生產,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種時應向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申報,經批准後方可生產。
第七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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