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偉剛

顧偉剛

顧偉剛,男,漢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江蘇鎮江人,住鎮江市,戶籍地鎮江市,研究生學歷。原系江蘇省鎮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委副書記、副主任。

2015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2016年7月28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2017年3月21日,江蘇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顧偉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鎮江
  • 出生日期:1958-10-16
  • 性別:男
  • 戶籍地:江蘇鎮江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9年12月至2015年初,先後擔任鎮江市機械電子冶金建材行業管理辦公室主任、鎮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副書記。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江蘇省鎮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委副書記、副主任顧偉剛(正處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顧偉剛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鎮刑二初字第00011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顧偉剛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暫扣於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的贓款人民幣105.9萬元、暫扣於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贓款人民幣0.8萬元予以追繳,尚未退出的贓款繼續予以追繳。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顧偉剛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3月2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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