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比論證法

類比論證法

類比論證是一種通過已知事物(或事例)與跟它有某些相同特點的事物(或事例)進行比較類推,從而證明論點的論證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類比論證法
  • 外文名:analogous argumentation
  • 類別:論證方法
  • 特點:二者具有相同的特點
  • 根本標誌:比較類推
特點,表現形式,區別,

特點

“相同特點”是類比論證法能夠成立的前提,沒有它,就無法進行類推;
“比較類推”是這種論證方法的根本標誌,沒有這個推理過程,就達不到證明論點的目的;
“已知事物”是這種論證方法的一個重要條件,它是為所要論述的主體事物服務的客體事物,沒有這個條件,不能使類推的道理明顯化,不易為讀者接受,在某些情況下也不能達到證明論點的目的。
這種論證方法通過客體事物與主體事物相同特點的比較,把客體事物的性質類推到主體事物上,由此揭示出主體事物具有客體事物同樣的性質,從而達到證明論點的目的。《鄒忌諷齊王納諫》中,作者把鄒忌受到不切實際的即受蒙蔽的這一性質類推到了齊王的身上,生動地證明了“王之蔽甚矣”這一論點。由此可見,客體事物在論證中起著印證主體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質,進而證明論點的作用。所以,實質上是一些特殊的論據

表現形式

類比論證法在表現形式上,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主、客體事例的數量看,在同一論證過程中,主體事例只能是一個,而客體事例則不受限制,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幾個。如《察今》里就有“荊人涉雍”、“刻舟求劍”、“投嬰於江”這三個客體事例,每一個客體事例後面都有一段比較類推的文字,起著反覆論證反覆強調的作用,從而形象地揭露了“今世之主”一成不變地“法先王之法”的荒謬。客體事例的來源,可以是生活中的真實事例,也可以是假設的事例;可以是一個包含科學原理的事例,如《晏子使楚》中的因水土不同而橘變為枳,也可以是寓言故事,如《察今》中的三個事例;還可以是成語典故,如《善於建設一個新世界》中的濫竽充數。在同一論證過程中,主體事物與客體事物之間的相同特點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許多個。如《察今》,主體事例“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與它的三個客體事例之間,就只有“主觀的做法不適應客觀的變化”這一個相同的特點;而《鄒忌諷齊王納諫》中,主體事物齊王與客體事物鄒忌之間,在宮婦左右、朝廷之臣,四境之內對齊王的態度及妻、妾、客對鄒忌的態度上,均表現為“私”“畏”“有求”這三個方面的相同特點。相同的特點越多,主體事物就越具有客體事物的性質,越能暴露主體事物的本質。類比論證法在實際運用中也存在著不同的情況,有的通篇都用這一種論證方法,類比到底,如《鄒忌諷齊王納諫》;有的只在文章的某一部分運用這種論證方法,並把它與其他論證方法結合起來運用,如《公諫》就是把類比論證與演繹推理結合起來運用的。

區別

值得一提的是,類比和比喻有相近之處:類比論證的主體事物和客體事物之間有相似點,比喻論證的本體事物和喻體事物之間也有相似點;類比能形象生動地證明論點,而議論文中的比喻也有使抽象事物具體化,深奧的道理通俗化的作用。正由於有這些相近之處。以致有些人把某些密集的比喻修辭或某些類型的類比論證說成是“比喻論證”,但類比和比喻畢竟是不同的,它們有許多根本的區別。
一、比喻的本體和喻體之間就其比擬的相似點來說,只有一個,不存在一個以上比擬的相似點的實例;類比的主體和客體之間進行比較類推的相似點,則不限於一個。比喻中如果有幾個喻體,那么這些喻體只分別與本體有比擬的相似點,沒有共同的比擬的相似點。如“四人幫的頭面人物江青,她本是一個白骨精。穿黑裙,戴黑紗,活象一隻老烏鴉。”這裡江青與白骨精的相似點是“變化多端為害人民的鬼蜮”,江青與烏鴉的相似點是“黑得令人討厭的形象”,這個比喻中的兩個喻體“白骨精”、“烏鴉”與本體“江青”沒有共同的比擬的相似點。而類比中的所有客體與主體都有共同的類比的相似點。
二、“譬喻和被譬喻的兩個事物又必須在其整體上極其不同”(陳望道《修辭學發凡》),而類比中的主體和客體的兩個事物在整體上可以是相同的,如《鄒忌諷齊王納諫》中的鄒忌與齊王,兩者都是齊國的統治階級中的人物。
三、比喻只能依據本體和喻體的相似點進行比擬,而類比在依據主體和客體的相似點進行充分比較的基礎上,還可以依據相異點進行比較,從而得出主體事物的某些性質有甚於客體事物相應的某些性質的結論。如《善於建設一個新世界》中把南郭先生與革命隊伍中某些人的相似點進行了比較之後,又把兩者的相異點“造成的危害不同”進行比較:“如果說,南郭先生的裝腔作勢,只是騙了一個齊宣王的話,那么,在革命隊伍里裝腔作勢,那就是騙黨,騙民眾”,性質更為嚴重。從而教育廣大的革命同志千萬不能裝腔作勢。既有相似點的比較,又有相異點的比較,這就是《善於建設一個新世界》應該屬於運用了類比,而不能屬於運用比喻的文章的理由所在。
四、比喻和類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兩者都含有一個“比”字,但含義不同。比喻中的“比”是“比擬”的意思,“思想的對象同另外的事物有了類似點,文章上就用那另外的事物來比擬這思想的對象的,名叫譬喻。”(陳望道《修辭學發凡》)而類比中的“比”是“比較”的意思,所謂“類比”,就是“比較類推”。比較類推的過程,就是證明論點的過程,所以,它作為論證方法能夠成立。任何論證方法都必須包含有推理、證明的過程,而“比喻”本身不包含比較類推或其他方式的證明論點的過程,所以,經只能是一種修辭格,而不能成為論證方法。
類比論證在論證過程中,始終伴隨著具體的事物,所以它具有其他論證方法所不具備的形象、生動的特點,容易使讀者在形象的感受中明白道理,接受作者所論證的觀點。這種論證方法,在現實生活中用途廣泛,收效顯著。用它來揭露敵人,易於剝去敵人的偽裝,使其原形畢露;用它來勸諫,則能使被勸者從諫如流;用它來辯論,則使論敵陷入無言以對的尷尬境地。這種論證方法,還往往被科學家們用來論證科學假說。儘管有些假說至今還未得到驗證,但人們常常並不懷疑這些假說的若干合理的成分,因為它不僅論證合理,而且開闊了人們的知識視野,大大激發了人們探討、研究問題的興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