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稅收負擔

額外稅收負擔,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予以徵稅,但卻完全可以避免的稅收負擔,亦稱“稅收成本負擔”或“稅收拖累”,是指課稅除了給納稅人帶來正常的經濟負擔之外,對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產生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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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稅收額外負擔是西方現代稅收理論中研究徵稅使消費者與生產者經濟行為變化而引起的額外損失的一種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某些稅的徵收,會使社會經濟付出一定的代價。例如流轉稅的徵收會使商品價格上漲,從而減少社會需求,進而減少社會產品供應量。如果國家從徵稅中獲得的利益大於社會為徵稅付出的代價時,則稱為稅收的額外收益;反過來,如果國家所獲利益小於社會為徵稅付出的代價時,則稱為稅收額外負擔。
稅收額外負擔的產生主要是由於稅制設定不合理導致商品比價關係和人們經濟行為扭曲,擾亂市場配置資源的正常機制,使資源配置和人們的行為選擇難以達到最優狀況,從而造成社會福利損失。

主要內容

額外稅收負擔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⑴與會計核算有關的非正常稅收負擔。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核算不實,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往往要比實際應納的稅款高出很多,例如,《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對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業確定在7%~40%的幅度內,事實上企業的平均利潤率遠沒有這么高。因此,納稅人應當加強財務核算,主動爭取實行查賬徵收方式,免除這份不公正“待遇”。
⑵與履行扣繳義務有關的額外稅收負擔。
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時,如果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的,其應扣繳的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由扣繳義務人“賠繳”。在計算“賠繳”稅款時,還應將支付金額視為“不含稅收入”換算成含稅收入進行。這樣,扣繳義務人不僅要賠繳未代扣的個人所得稅,而且要額外負擔一塊。比如,某企業年末支付本單位職工的集資利息20萬元,按規定應扣繳個人所得稅4萬元(20×20%),如果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則應由單位“賠繳”個人所得稅5萬元[20÷(1-20%)×20%].由此可見,與履行扣繳義務有關的額外稅收負擔相當沉重。
⑶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非正常稅收負擔。
與納稅申報有關的額外稅收負擔主要包括:納稅人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作為權益放棄,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扣;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作為公益捐贈扣除的基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稅,不得作為投資抵免的稅款,但要作為計算抵免的基數;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的,不得稅前扣除;對符合條件減免稅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批,逾期申請,視同權益放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等等。

如何解決額外稅收負擔

對於額外稅收負擔,納稅人可以通過加強財務核算,按規定履行各項報批手續,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認真做好納稅調整等方法來解決。

如何避免額外稅收負擔

專家之見:避免額外稅收負擔,糾正企業十種弊端 (來源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筆者在與不少中小型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接觸過程中發現,由於不注重會計核算和稅收管理,造成很多企業增加額外的稅收負擔。什麼叫額外稅收負擔,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應當予以徵稅,但卻完全可以避免的稅收負擔。因此企業應通過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增強財務辦稅人員法制觀念,避免額外稅收負擔。
造成增加稅收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筆者認為比較常見的主要是由於會計核算不健全、對稅規不熟悉所造成的。為了方便讀者的理解,現將其歸納為以下十種現象:
1
企業因無賬經營、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費用)憑證殘缺不全而使賬簿資料難以審查的,稅務機關則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且將會比實際應納的稅款高出很多。比如,依據《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規定,對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將按照不同行業分別確定在7%至40%的幅度內,而事實上企業的平均利潤率遠沒有這么高。
2
如果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則視同權益放棄,不得轉移到以後年度補扣。如預提費用以及稅法規定可以在稅前列支而會計處理時未在稅前列支的費用,如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3
因稅法與會計制度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的時間不同,由此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是有時間性差異。在實踐中,由於稅法對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制定了許多限制性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往往只注重納稅調增項目,如業務招待費超支、計稅工資超支等等,而大量納稅調減項目常常被忽視,、使納稅人多繳、重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本期減提的以前年度已經作為納稅調整項目的各項準備金、包括壞賬準備以及各種不得稅前列支的減值準備金。
4
按照《商業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商業企業可以計提一定比例的商品削價準備金,並依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很多民營企業不懂提取商品削價貨準備金,只提取存貨跌價準備金,而存貨跌價準備金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5
按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因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軟體開發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款等,屬於國家有指定用途的補貼收入,可以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納稅人收到的稅務機關返還的企業所得稅,也不需要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但有些民營企業財務人員不熟悉,將其併入應納稅所得額計交所得稅。
6
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逾期未返還買方的,應確認為收入,依法計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所謂“逾期未返還”,是指在買賣雙方契約或書面約定的收回包裝物、返還押金的期限內,不返還的押金。但企業向有長期固定購銷關係的客戶收取的可循環使用包裝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環使用期間不作為收入。
7
消費稅的稅率檔次很多,當企業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因為稅法規定,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出售的,應從高使用稅率。這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8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計征。
9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10
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批准的法定減免稅款,企業不進行賬務處理,長期掛在“應交稅金”賬戶上,或違規從“應交稅金”賬戶結轉到有關科目,使減免稅形式與效果脫節,企業不但失去本應享受的優惠待遇,還將增大辦稅費用。(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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