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外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預算外資金管理試行辦法是指1983年2月28日財政部頒發,3月1日起試行。共12條。規定預算外資金分為四類,對每類的項目作了具體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均無權增設項目。已設而確需保留的,要向財政部補辦報批手續;必須增設的,要經國務院或其授權單位批准。預算外資金的收費標準、留成比例、開支範圍和標準,必須按照財政、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資金要按指定用途使用,未經批准,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投資、增加機構、人員、提高工資福利標準或挪作他用。《辦法》還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的編製程序、會計核算和各級財政部門對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擬定,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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