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於1997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簡介,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五章 計畫與決算,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修改情況的匯報,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簡介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和《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於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預算外資金管理,控制預算外資金規模,增強各級人民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內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人民政府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派駐本行政區域外的機構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民政府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派駐本行政區域外的機構(以下簡稱部門、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收取或者提取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集資和附加收入;
(二)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
(三)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國務院、財政部批准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五)主管部門掌握的專項資金以及從所屬單位或者系統集中的上繳資金;
(六)用於鄉(鎮)人民政府開支的鄉(鎮)自籌和鄉(鎮)統籌資金;
(七)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應當納入財政管理,歸各級人民政府調控使用。
第五條 部門、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當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按照預算內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統籌安排,從財政專戶中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物價、計畫、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預算外資金按照部門、單位的財政隸屬關係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分類,量入為出,政府調控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八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分為本級財政預算外資金收入、本級財政和上級財政共享預算外資金收入。本級收入項目和共享收入項目由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上級財政不得在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之外調用下級財政的預算外資金,下級財政也不得擠占和截留應當上繳上級財政的預算外資金。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集資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集資的收取或者提取,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標準、程式和管理辦法執行。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集資項目或調整其範圍、標準。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集資的徵收部門不得緩收、減收和免收應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集資,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集資的收取或者提取,應當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票據指定的項目進行收費,不得偽造、出售、轉讓和借用票據,不得自行銷毀票據存根。凡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票據,部門、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第十三條 部門、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應當由財務機構統一管理,統一上繳財政專戶。非財務機構不得管理預算外資金。
第十四條 部門、單位收取或者提取以及集中的預算外資金,應當直接上繳同級財政專戶,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入賬戶,不得公款私存、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
部門、單位確需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入賬戶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
第十五條 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將預算外資金收入及時上繳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截留、坐支。
第十六條 有預算外資金的部門、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只能在銀行設立一個預算外資金支出賬戶,其賬戶只能發生財政部門撥入的預算外資金和單位的各項預算外資金支出,不得發生預算外資金收入業務。
未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銀行不得為部門、單位設立預算外資金賬戶。財政部門在財政專戶管理工作中,只能設立一個預算外資金賬戶。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內外收支計畫安排使用預算外資金。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已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支出計畫及時撥付資金,不得推諉、拖延。部門、單位未完成預算外資金收入計畫的,財政部門相應核減其預算外資金支出。
第十九條 用於安排基本建設的預算外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計畫部門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程式立項,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和實際情況分期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用於購置專項控制商品的預算外資金,應當報請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項支出的預算外資金,應當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
第二十二條 設立事業單位需由預算外資金安排經費的,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 用於公共工程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收費、基金、集資和專項資金,以及以政府信譽建立的社會保障基金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審批的計畫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結餘可以結轉下年專項使用。已完成項目有結餘資金的,應當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部門、單位不得自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預算外資金結餘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財政部門可以統籌調劑使用。
第二十五條 禁止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交易活動和計畫外固定資產投資。

第五章 計畫與決算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管理制度,保證預算外資金的使用與預算資金安排相銜接,提高資金的整體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並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部門、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主要包括年度各項預算外資金收入規模及其進度、預算外資金支出規模及其用款時間以及用於正常經費支出、專項經費支出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編制下一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對部門、單位上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應當按照其人員編制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定額標準以及預算資金安排等情況,統籌核定支出,及時批覆到部門、單位執行。
第三十一條 部門、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不得擅自改變。國家政策調整,確需改變收支計畫時,應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二條 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年度終了,及時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按照規定時間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三條 編制決算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真實地反映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及其結果,不得編制虛假收支決算。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匯總編制部門、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後,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報送上一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外資金使用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外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監督檢查制度,監督各項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票據使用情況,依法查處亂收、亂支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七條 物價、審計、監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預算外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部門、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報表以及有關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實施處罰部門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處罰部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集資項目的,責令退還違法收入,無法退還的,全額收繳同級財政,並處以違法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集資範圍和標準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收入,並處以違法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收入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緩收、減收和免收預算外資金的,責令限期收取,並處以緩收、減收、免收預算外資金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收入,收繳其票據,並按照違法金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收入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不符合規定票據收費的;
(二)改變票據指定項目收費;
(三)偽造、出售、轉讓和借用票據的;
(四)擅自銷毀票據存根的。
第四十四條 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額收繳同級財政,並處以違法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一)非財務機構管理預算外資金的;
(二)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賬戶的;
(三)拖延、截留、坐支預算外資金的;
(四)擅自處理已完成項目的結餘資金的。
第四十五條 部門、單位將預算外資金轉設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的,全額收繳同級財政,並處以違法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交易活動和計畫外固定資產投資的,沒收違法資金和違法收入,並處以違法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預算外資金支出賬戶發生預算外資金收入業務的,全額收繳同級財政,並處以違法金額5%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違法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年度預算內外收支計畫安排使用預算外資金的;
(二)擅自超計畫使用預算外資金的;
(三)擅自使用預算外資金購置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擅自將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項支出的;
(五)將用於公共工程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預算外資金,以及以政府信譽建立的社會保障基金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九條 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編制虛假收支決算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其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第五十一條 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相當於本人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基本工資的罰款,並視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訟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管理、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由省財政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第29次常委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增強各級人民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這樣一部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委員們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我們會同省政府法制局、省財政廳,根據委員們的意見,並借鑑了兄弟省、區的立法經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經財經委員會和主任會議審議後,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不夠全面,對沒有完成預算外資金收入計畫的,不能按計畫安排支出。按照委員的意見,在本條中增加一款,“部門、單位未完成預算外資金收入計畫的,財政部門相應核減其預算外資金支出”。
二、當前有的部門、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交易活動和計畫外固定資產投資,既使大量資金流失,又嚴重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為堅決制止這種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並借鑑兄弟省的立法經驗,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禁止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交易活動和計畫外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作為第二十五條,同時在法律責任部分相應地增加了處罰條款:“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產交易活動和計畫外固定資產投資的,沒收違法資金,並處以違法收入30%以下的罰款”作為第四十七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35條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外資金實施監督的規定過於原則。按照委員的意見,在這一條後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外資金使用情況”的內容。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的處罰條款,除第四十九條明確了處罰“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外,均未明確處罰客體,不便實施。為此,在這些條款前增加了“部門、單位”的字樣,加以明確。
五、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的一些條款中,使用了“違法所得”這一概念。“違法所得”一般指經營活動中的非法牟利,用於資金管理的規定中,不夠準確。據此,將這些條款中的“違法所得”改為“違法收入”或“違法金額”。
六、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40條“未依法收取或者提取預算外資金的……”,表述不明確,不便理解。按照委員的意見,將其修改為“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集資項目的,……”。
七、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關於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應明確是按違法票據張數或違法行為次數,或違法收入數額規定不同的處罰標準。按照委員的意見,考慮到此類違法行為情況多種多樣,難以具體地作出規定,因此,將“視其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改為“按照違法金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以便把不同情況包括在內。
八、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四十四條對公款私存、設立帳外帳和小金庫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偏低。經研究認為,公款私存、設立帳外帳和小金庫等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國家多次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一些部門單位仍有禁不止,確應加重處罰。為此,在法律責任部分對上述違法行為加重了處罰的力度,設立了第四十六條即:“部門、單位將預算外資金轉設帳外帳、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的,全額收繳同級財政,並處以違法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九、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四十九條中“處以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罰款,……”的規定,沒有下限,不便實施。按照委員的意見,將其修改為“處以相當於本人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基本工資的罰款,……”
此外,還按照委員的意見,對一些文字做了修改。對委員提出的未作修改的意見,現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設施的收入也應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以防止其轉入“小金庫”隨意使用。經研究認為《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中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收入可以不上繳財政專戶”。出租房屋、設施的收入即屬於這一類,可以不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但《決定》同時又規定“必須依法納稅,並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畫,實行收支統一核算”。對此類收入可據此規定加強管理,在本《條例》中就不具體規定了。
二、有的委員提出,第八條的規定放在第二章中不夠合適,應挪入總則中。經研究認為,第八條雖然規定的是預算外資金收支,但它也屬於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方面,放在第二章中也是合適的,而且第二章中只有三條,如再減少一條,就顯得太單薄,從條例體例上看也不盡合適。因此,對此條沒有進行變動。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預算外資金結餘經同級政府批准,財政部門可按隸屬關係統籌調劑使用”的規定,容易產生消極導向作用,有的單位可能為避免統籌調劑而把本應結餘的資金花掉,不利於調動節約開支的積極性。經研究認為,上述規定是從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中引來的。在一些兄弟省的立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對於專項資金結餘,已在《條例(草案)》第23條中規定,可以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不進行統籌調劑。統籌調劑的只是專項資金以外的資金結餘,其目的在於將分散資金集中統一使用,以便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提供更多的資金。這樣規定,其主導方面是積極的。在資金使用上,加強管理與逃避管理的矛盾必然會存在,對其消極方面,應通過加強監督、從嚴執紀來加以防止。因此,對這一規定沒有修改。
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由原來的八章五十四條,變為八章五十七條,並明確“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據對兄弟省經驗的考察,為了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財政部門應設專門機構負責此項工作。建議省政府加以考慮。
以上匯報,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黑龍江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伴隨著經濟情況的不斷變化和財政體制改革,特別是1978年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及財政放權讓利以後,預算外資金迅速發展起來,到1992年我省預算外資金主要包括國有企業稅後留用資金、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以及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其規劃和數量已接近預算內收入。1993年國家頒布《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後,國有企業預算外資金作為企業自有資金,不包括在預算外資金範疇。1996年國務院以國發[1996]29號檔案下發的《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範圍主要包括:未納入預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主管部門集中的上繳資金;鄉鎮自籌和統籌資金;社會保障基金;長話附加費、電話初裝費、民航機場費、電力建設基金。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
據決算統計,1996年全省預算外資金收入114.8億元,相當於預算內收入的90.5%,按照可比口徑約比上年增長23.4%。預算外資金的快速增長,對促進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目前大部分預算外資金仍分散在部門、單位,同時也由於管理制度、措施和手段不健全等因素,出現了多頭管理,資金分散,資金流向不合理,分配不公以及“三亂”屢禁不止等問題。預算外資金游離於財政管理之外,既有管理方面的原因,同時也暴露出我省現行管理制度存在著漏洞。
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是目前經濟工作的熱點問題,江澤民總書記、李鵬總理多次指示要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並將其作為反腐敗鬥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1996年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重新界定了預算外資金的範圍,明確了預算外資金是財政性資金,不是部門和單位自有資金,規定了對預算外資金實行收入上繳財政專戶,取消部門、單位收入帳戶,實行分類管理的辦法,規範了預算外資金管理。因此,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很有必要。
二、制定本《條例(草案)》的依據和起草過程
我們起草本《條例(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借鑑了河南、雲南、內蒙古等省、區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在總結和吸收我省多年來管理預算外資金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初稿。我們通過座談討論、調查等方式,先後徵求了部分市、行署財政部門的意見,並做了認真修改,經廳長辦公會議討論後,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認真審查、研究論證、多次協調,並與省人大財經委、省財政廳幾經修改。8月4日,經省政府第十七次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取消部門、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帳戶問題。《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了部門、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將收入直接上繳財政專戶,情況特殊的部門、單位,即收入比較零散、頻繁的部門、單位等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方可設立收入過渡帳戶。這就解決了長期存在的財政部門在預算外資金上繳環節上缺乏強制手段的問題,扭轉了多年來管理工作被動局面。取消部門、單位收入戶以後,部門、單位只設一個支出帳戶,核算財政撥付的預算外經費及其支出,將大大減少坐收坐支預算外資金和體外循環現象的發生。
(二)關於預算外資金統籌調劑使用問題。根據《決定》規定,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屬國家所有。為了正確引導和用活預算外資金,並與預算資金形成合力,發揮資金應有效益,在保證其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將其結餘資金收歸財政,統籌調劑使用,變分散資金為集中統一資金,為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提供更多的資金保證。因此,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結餘,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財政部門可以按照隸屬關係統籌調劑使用,並在《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中作了明確規定。
(三)關於財政管理部門權力與義務的問題。《條例(草案)》在明確財政管理職責的同時,在《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也同時對財政部門及其管理人員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務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四)關於行政處罰問題。
目前,國家在預算外資金管理方面尚無法律和行政法規。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的規定,《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中先採取行政措施予以糾正,之後進行行政處罰,其設定的罰款比例和數額是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7月28日下午,財經委員會召開第六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在此之前,我們本著提前介入的精神,多次參加了《條例(草案)》的修改、協調工作,對《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與省政府法制局、省財政廳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取得了共識。在審議中,委員們認為,近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預算外資金增長很快,規模不斷擴大,據1996年決算統計,全省預算外資金收入已達114.8億元,相當於預算內收入126.9億元的90.5%。為了加強和規範預算外資金管理,增強各級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這樣一個地方性法規,把預算外資金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十分必要。《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是可行的。財經委員會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審議。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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