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義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補償辦法

《順義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補償辦法》是經2016年9月8日第29次順義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關於北京市順義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相關規範,於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順義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補償辦法

為規範本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1〕27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經區政府批准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涉及住宅房屋徵收補償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補助和獎勵。
第三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四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條 房屋產權調換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徵收成套住宅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套內建築面積(或使用面積)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使用面積)的房屋用於產權調換。
(二)徵收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可適當增加補貼面積。
第六條 產權調換房屋產權性質為參照經濟適用房產權管理或其他類型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產權性質補貼。
第七條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價值的補償標準,根據徵收項目實際情況確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標準提出異議的,可以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標準參照北京市相關政策執行;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搬遷的,不再支付搬遷費。
第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標準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月租金標準。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以現房進行安置的,臨時安置費發放期限為4個月;以期房進行安置的,發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實際交房日期後的第4個月。
第十條 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實際經營面積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具體標準根據徵收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被徵收人對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評估確定。
第十一條 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熱水器等設備移機費,參考本地區的市場水平確定。
第十二條 對在房屋徵收範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其他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殘疾、低保、大病等特困家庭,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給予特殊困難補助。
第十三條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前完成簽約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給予獎勵費。
獎勵費具體名稱、標準、內容和獎勵期限根據徵收項目的實際情況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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