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擔保

項目融資擔保

擔保在民法上指以確保債務或其他經濟契約項下義務的履行或清償為目的的保證行為,它是債務人提供履行債務的特殊保證,是保證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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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釋義

擔保的概念和種類
項目融資擔保是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資產向貸款或租賃機構做出的償還保證。
具體分為物權擔保和信用擔保
擔保在項目中的主要作用
項目擔保在項目融資中有兩個作用:
第一,採用擔保形式,項目的投資者可以避免承擔全部的和直接的項目債務責任,項目投資者的責任被限制在有限的項目發展階段之內或者有限的金額之內。
第二,採用擔保形式,項目投資者可以將一定的項目風險轉移給第三方。

項目擔保人

項目投資作為擔保人
項目擔保人包括有三個方面構成:
1、項目的投資者
2、與項目利益有關的第三方參與者
項目投資者對項目公司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直接擔保,也可以是非直接的形式或者以預防不可預見風險因素的形式出現。
運用項目投資者提供的非直接的和以預防不可預見因素為主體的項目擔保,加上來自其他方面的擔保,同樣可以構成為貸款銀行所能夠接受的信用保證結構,這就是項目融資的主要優點之一。
第三方作為擔保人
所謂利用第三方作為擔保人,是指在項目的直接投資者之外,尋找其他與項目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機構,為項目的建設或者項目的生產經營提供擔保。
能提供第三方擔保的機構大致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政府機構
政府機構主要從發展本國經濟,增加就業,增加出口,改善基礎設施,改善經濟環境等目的出發,為大型工程項目提供擔保。
2、與項目開發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商業機構
其目的是通過為項目融資提供擔保而換取自己的長期商業利益。
3、國際性金融機構
這類國際性金融機構是指世界銀行、地區開發銀行等機構。
商業擔保人
商業擔保人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一種贏利的手段,承擔項目的風險並收取擔保服務費用。商業擔保人主要有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的一些專營商業擔保的金融結構。商業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形式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擔保項目投資者在項目中或者項目融資中所必須承擔的義務。這類擔保人一般為商業銀行、投資公司和一些專業化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擔保一般為銀行信用證銀行擔保
另一種是為了防止項目意外事件的發生。這種擔保人一般為各種類型的保險公司。

擔保範圍

商業風險

商業風險是項目融資的主要風險。大多數商業風險屬於項目的核心風險,即可控制風險。
1、項目完工:這一階段一般都由項目投資者進行擔保,由項目投資者提供擔保承諾在項目工程延期、建設成本超過預算等問題出現時為項目提供資金。
2、生產成本控制:進入正常生產階段後,項目的經濟強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生產成本的控制。
3、產品市場:項目的銷售和價格是決定項目成敗的另一重要環節。因而降低市場風險同樣也是項目擔保所必須面對的一個主要問題。其實現手段主要包括“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協定和“提貨與付款”協定。

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指由於戰爭、國際關係變幻、政權更迭、政治變化導致項目的資產和利益受到損害甚至導致項目失敗的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表現為國際風險和國內風險兩類。
政治風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一種不可抗力風險,但在項目融資中,它可以通過以下一些方式來減輕風險影響力:
(1)政治風險保險,包括商業性質的保險和政府機構的穩定性保證;
(2)在安排項目融資時,努力尋求東道國政府、中央銀行、稅收部門或其他有關的政府機構的書面保證,承諾在稅收和外匯管制等方面不採取不利於項目的措施。
(3)由雙方國家之間簽訂互相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
商業擔保公司也逐漸參與政治風險擔保。

金融風險

項目的金融風險主要是指由於一些項目發起人不能控制的金融市場的可能變化而對項目產生的負面影響。這些因素包括匯率波動、利率上升、國際市場商品價格上漲,特別是能源和原材料價格的上升、項目產品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下跌、通貨膨脹、國際貿易和貿易保護主義等。
對於利率和匯率風險,可以通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如套期保值技術等來分散。
項目擔保的步驟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貸款銀行向項目投資者或第三方擔保人提出項目擔保的要求。
第二,項目投資者或第三方擔保人考慮可否提供公司擔保,如果公司擔保不被接受,則需要考慮提供銀行擔保
第三,在銀行提供擔保情況下,項目擔保成為擔保銀行與擔保受益人的一種契約關係。
第四,如果項目所在國與提供擔保的銀行不在同一國家時,有時擔保受益人會要求擔保銀行安排一個當地銀行作為其代理人。

主要類型

直接擔保

直接擔保 在項目融資中是指有限責任的直接擔保。指擔保的責任根據擔保的金額或者擔保的有效時間加以限制。
1.有限金額的擔保 資金缺額擔保即是典型的有限金額擔保。
2.限制時間的擔保 項目在建設期和試生產期的“完工擔保”是最為典型的在時間上加以限制的有限責任直接擔保。

間接擔保

間接擔保 在項目融資中指擔保人不以直接的財務擔保形式為項目提供的一種財務支持。
間接擔保多以商業契約和政府特許權協定形式出現。最常見的間接擔保是以“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一系列契約形式。其中包括“提貨與付款”契約,“供貨或付款”契約,以及“無論使用服務與否均需付款”契約。

或有擔保

或有擔保 是針對一些由於項目投資者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因素所造成項目損失的風險所提供的擔保。
或有風險的擔保按其風險的性質可分成三類:
一、針對項目由於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風險。
二、針對項目的政治風險。
三、針對與項目融資結構特性有關的並且一旦變化將會嚴重改變項目經濟強度的一些項目環境風險

意向性擔保

嚴格意義上的意向性擔保不是一種真正的擔保,因其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僅僅表現出擔保人有可能對項目提供一定支持的意願。經常採用的形式是支持信。它起到的擔保作用在本質上是由提供該信的機構向貸款銀行做出的一種承諾,保證向其所屬機構(項目公司)施加影響以保證後者履行其對於貸款銀行的債務責任。

擔保形式

信用擔保

1、項目完工擔保
項目完工擔保主要屬於僅僅在時間上有所限制的擔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項目完工擔保人對貸款銀行承擔著全面追索的經濟責任。
完工擔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項目的投資者;二、承建項目的工程公司或有關保險公司。
完工擔保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1、完工擔保的責任;2、項目投資者履行完工擔保義務的方式;3、保證項目投資者履行擔保義務的措施
2、無貨亦付款契約
它是國際項目融資所特有的擔保形式,它體現的是項目公司與項目購買者之間的長期銷售契約關係。無貨亦付款契約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產品購買方同項目公司簽訂無貨亦付款契約,項目公司以此為憑進行項目融資。
無貨亦付款契約是長期契約。
無貨亦付款責任者的義務是無條件的,這是無貨亦付款契約的核心。

物權擔保

項目公司的物權擔保指項目公司或第三方以自身資產為履行貸款債務提供擔保。
主要物權擔保形式有:
1、不動產物權擔保。
2、動產物權擔保。

其他擔保

1、準擔保交易
(2)出售和租回
(3)出售和購回
(4)所有權保留
2、東道國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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