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人犯罪

頂替人犯罪是中國台灣刑法中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的一種,指行為人意圖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或者使之隱避而頂替的行為。

本罪行為主體為犯人或脫逃人以外的第三人。行為客體包括違反刑法的犯人及合法拘禁後脫逃者,行為人主觀須具備明知且故意的頂替意圖。根據規定,犯人自身唆使他人頂替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該罪構成要件明確要求頂替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頂替人犯罪
  • 類別:犯罪學術語
本罪的行為是頂替行為。所謂頂替,是指冒充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代其接受刑事追究或刑罰的執行,或者接受公力的拘束等,而使事實上的真正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得以逍遙法外。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為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而故意實施頂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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