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我國《公務員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層次廳局級正職以下設定,在省部級以上不設定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 來源規定:《公務員法》
  • 要求:7個
  • 解釋: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種類,依據,任職條件,

種類

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依據

我國《公務員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任職條件

(一)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副巡視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副調研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員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科員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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