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 外文名:The crime of illegally disposing of imported solid waste
  • 類別:犯罪
  • 解釋:指違規將國外的固體廢物入境處置
犯罪構成條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特徵,相關法律,認定,處罰,管理辦法,

犯罪構成條件

客體要件

我國先後頒布了一系列法規,如1991年國家環保局、海關總署發布的《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6年3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商檢局聯合發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7月26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商檢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199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其他一些環境保護法規,如《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規中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規定。違反規定,即侵犯上述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的各種固體廢物。根據1996年3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商檢局聯合發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禁止進口境外廢物在境內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廢物。無論哪一種固體廢物,都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
1、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2、實施了將境外的固體廢物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所謂傾倒,是指通過船舶、汽車等運載工具向我國境內任何地方傾卸固體廢物的行為;堆放是指將境外的固體廢物任意堆存在我國境內的任何地方;處置是指在中國境內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行焚燒和用其他方法改變固體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不再回取的活動。
本罪屬行為犯,只要實施了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實踐中,本罪的主體大多為廢物進口單位或廢物利用單位。個人單位構成本罪的情況極為罕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這也是根據違法的事件進行處理的。

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擾亂了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具體行為有:
1、違反國家關於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中關於有關境外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規定;
2、傾倒、堆放、處置的是國外和台灣地區的固體廢物;
3、造成重大環境污染。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公民及中國的企業、事業和組織及外國的組織、機構等,只要實施了傾倒、堆放、處置境外固體廢物的行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下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相關法律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
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認定

(一)本罪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在犯罪主體和犯罪的同類客體上都是相同的。兩者主要區別是:
1、犯罪直接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後罪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犯罪對象僅限於進口的固體廢物;而後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犯罪對象為危險廢物,包含了本罪對象的內容。
3、犯罪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而後罪主觀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二)本罪與走私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體是相同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觀要件均為故意,只是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的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違反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和管理制度,並有可能污染環境而為之。而後罪的故意表現為明知運輸進境的固體廢物是國家禁止進口的,仍逃避海關的監管將其運輸進境的。
2、客體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和管理制度,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3、犯罪客觀要件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允許進口的,主要是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後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固體廢物,不受是否禁止的或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的制約。
(三)同時又觸及其他罪名的認定
如行為人已經構成本罪,但其進口的固體廢物中通過偽造、變造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獲得的,這種為達到進口廢物目的的行為,已經構成本法第280條第1款之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應當對行為人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其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應以本法第280條第1款論處。如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廢物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行為人同時觸犯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和走私固體廢物罪。對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行為人將其非法入境,已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已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至於行為人是否將其非法處置,以及非法處置造成什麼嚴重後果,應屬於走私固體廢物罪的量刑情節,不再單獨認定構成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如果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是危險廢物,則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應以行為的具體對象來確定行為人所觸及的罪名,危險廢物中之固體廢物屬國家允許進口或限制進口之列的,則以本罪論;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則以走私固體廢物罪論。非法合法途徑將危險廢物移至境內,且非法處置的,應以走私罪和本罪實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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