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律手段比較

比較比較法研究通常以不同國家的法律為對象,但是在不同國家處理同一類的問題可能出現依靠法律以外的方法加以解決,如依靠習慣、社會慣例、公眾輿論制裁等等,不採取法律手段而獲得同樣的乃至更好的效果,這是由於社會結構、歷史傳統、文化背景等等因素促成的。為此,功能主義者要求比較法學者必須掃除對其本國法律教條先入為主的偏見,根據功能原則,以解決問題為準,在研究外國法時不受任何限制與束縛,探索各國對同一問題所採取各種有效的解決法,不論是法律的或者非法律的方法,徹底打破規範比較的局限性。比較法學者的“法源”觀念應該是特殊廣大的,包括影響或形成法律生活的一切,都必須作為“法源”看待。必須注意考察制定法、案例法、習慣法、標準型契約,直到貿易慣例的習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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