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具資信證明罪

非法出具資信證明罪是中國 《刑法》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等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具體表現為: ①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 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銀行提供擔保服務的保函; ③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匯票、本票、支票票據; ④違反規定為他人提供、開出證明銀行存款的單據; ⑤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證明個人或某單位經濟實力的檔案,如: 票據、存單、房契、地契及有關財產方面的委託書、協定書等。

“違反規定”,指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以及金融機構內部制定的一些重要業務規則和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對非法出具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構成非法出具資信證明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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