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上訪

非正常上訪

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按規定的逐級信訪程式到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或組織提出訴求,而是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正常上訪
  • 外文名:無
  • 主體信訪人
  • 行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按規定
界定,新聞動態,法律依據,處理,案例,地方“規定”,訓誡中心,評論,

界定

正常上訪和非正常上訪的界定,是立法機關根據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信訪秩序運用法律法規來規定的。正常上訪就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訪就是違法的。非正常上訪的表現是法律規範要求信訪人不作為而信訪人作為,法律規範要求信訪人應作為而信訪人不作為的行為。
非正常上訪非正常上訪

新聞動態

2013年3月3日下午3時,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開幕會,賈慶林提議建立健全非正常上訪終結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處理

對以上訪為名,到天安門、中南海、首長住地、駐華使領館、省委省政府大門、市政大樓、市領導宿舍區以及縣委、縣政府等敏感區滯留、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發現一次給予訓誡,發現兩次予以治安處罰,經治安處罰仍屢教不改,繼續到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滯留、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進行勞動教養;對以上訪為名,散發傳單、打橫幅、攔車輛、服毒和自焚等極端手段到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丟醜滋事、造成影響的,發現一次治安拘留,發現兩次給予勞動教養。
非正常上訪非正常上訪
集體上訪擾亂社會秩序的,對於組織者、策劃者和直接責任人按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反映問題有道理,但採取非正常上訪行為的,先處理違法問題,再解決其反映的問題,堅決消除信訪中的不和諧因素,旗幟鮮明地維護信訪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案例

傅明陽、張冬鳳夫婦是江西省上饒縣皂頭鎮人,女兒傅麗芳生前在深圳打工。2001年1月14日,工友祝芝波認為傅麗芳挑撥其與女友的關係,遂持刀將傅麗芳殘忍殺害。經法醫鑑定,傅麗芳遺體上共有刀傷64處。
2001年8月1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祝芝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祝芝波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03年2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被害人對引發本案有一定的責任等”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終審判處祝芝波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這樣的終審判決傅明陽夫婦無法接受,在分別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後,開始走上了上訪路。
從2004年2月開始,傅明陽夫婦除到國家有關機關和部門正常上訪外,還常在黨和國家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非正常上訪,且情緒激烈。2005年10月26日,張冬鳳還到美國駐華使館“告洋狀”,被北京市公安部門拘留;2006年4月,張冬鳳到天安門廣場國旗桿下散發“喊冤”傳單,被北京市公安部門治安拘留。據江西省信訪部門統計,傅明陽夫婦赴京非正常上訪人次居江西全省涉訴非正常上訪之首。
傅明陽、張冬鳳夫婦從2004年起持續赴京上訪300多次。在4年多時間裡,江西省堅持領導層層包案,並積極探索“人案分離”信訪案處理新機制,全力協調贛粵兩省有關方面,終於使這起典型“人案分離”非正常上訪案息訴罷訪。

地方“規定”

深圳認定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 重罰首要分子
2009年11月11日,據《南方都市報》報導:針對信訪中存在的一些過激以及影響到社會秩序的行為,深圳日前發布了《關於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列出包括在市委市政府辦公場所外聚集、滯留等14種非正常信訪行為。
《通知》提出,首次非正常上訪的人員經過勸誡告知後再次非正常上訪,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警告處罰;對兩次非正常上訪的上訪者,處罰後再次非正常上訪,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曾經因非正常上訪被拘留過,再次進行非正常上訪者,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予以勞動教養
質疑之聲
中國正行走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道路上,作為經濟特區的深圳雖有特區立法權,卻也一樣要遵守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政府部門若要對公民的行為進行評價,理應使用法律這把標尺。而“非正常上訪”卻把“是否違法”這一標準替換成了“是否不正常”,從而擴大了“處理”的範圍。且不說《通知》的實際效果如何,單從文字表述上,就不符合法治精神

訓誡中心

媒體報導河南多地建立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質疑其成了變相的勞教所。13日晚,河南省委政法委、省信訪局對此事做出回應稱,訓誡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相關部門已連夜發出緊急通知,立即開展全省範圍內的排查清理工作,並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認真查處。
河南省信訪局相關負責人介紹,2008年以來,按照有關要求,為維護信訪穩定,河南省相關部門曾要求省內各地公安、司法、信訪等部門,對當地赴京非正常上訪者採取多種形式的教育、訓誡。具體工作中,有的在上訪人家中、有的在所在單位、有的選擇較為固定的場所進行教育、訓誡。近幾年來,多數縣市區已取消了較為固定的訓誡場所,但個別地方依然保留,甚至擅自掛上了“訓誡中心”的牌子,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2014年2月13日,河南省委政法委已做出部署,由省公安廳、信訪局立即對全省“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進行徹底排查,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對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一律取消。河南省信訪局表示,將誠懇接受媒體和社會監督,認真總結反思過去幾年對非正常上訪人員的訓誡教育工作,本著對人民民眾負責、對法律負責的態度,依法處理。決不護短,決不遮掩。
河南省還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按照中央要求對訴求合理的解決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及時就地解決民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切實維護好民眾的合法權益,做好信訪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評論

面對“非正常上訪”,上訪迫切需要制度化的出口,否則蘊藏其中的各方都將成為受害者。或許提高上訪者與政府和強勢集團的對話能力和設定相應的對話平台,讓政府和強勢集團濫用權力的行為受到制約是一種理性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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