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是指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狀態的雙方同居在一起的現象。在現代生活中,非婚同居已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大特點。

非婚是指無法律障礙的兩性雙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狀態,而不論雙方是否有結婚的意圖,這樣我們就能將非婚同居與違法的同居區別開來。非婚同居的雙方不得有法律上的障礙,即不能是已婚者。“同居”已經成為一種生活時尚。社會上的同居人群不只局限於年輕男女,越來越多的中老年人也在不斷加入這個行列。非婚同居現象增多,婚姻不再是兩性關係惟一的結合方式,兩性關係呈現多元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婚同居
  • 外文名:cohabiting unmarried person of the opposite sex
  • 特徵:雙方未形成法律上的事實關係
  • 要求:同居的雙方必須是無配偶男女兩性
同居,構成要件,性質,法律地位的界定,法律制度,法律後果,思考,完全承認主義,限制承認主義,不承認主義,立法規制原則,區別對待原則,態度中立原則,法律效力,避免糾紛,非婚同居糾紛,

同居

“同居”,現代漢語詞典這樣解釋:(1) 同在一處居住;(2) 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而共同生活。顯然,婚姻家庭法規範的“同居”行為排除了純粹為了節約住房開支或結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為,那么,從語義上講,就應當採用第二種釋義,即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學理論界,大多都認為廣義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公開共同居住生活,但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兩性結合。其外延非常廣闊,一切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同居關係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實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無效和被撤銷的婚姻等情況。從狹義上來說,非婚同居是指不為法律所禁止的,無配偶的男女雙方自願、長期、公開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一種兩性結合的方式。簡單地說,即是無配偶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或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行為。中國《婚姻法》第三條明令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無論是否以夫妻名義,不僅為社會主義道德所譴責,也是我國婚姻法禁止的行為,其中,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構成要件

(1) 非婚同居的雙方必須是無配偶男女兩性。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是違反婚姻法規定的非法行為,不能構成非婚同居。
(2).雙方自願建立像夫妻一樣的生活共同體,但並不具備構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同居的雙方應該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經濟生活等為主要內容的共同體,但是,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構成婚姻關係。
(3).同居行為必須是公開的。同居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相稱不影響非婚同居行為的認定,只要同居行為是公開的,不為刻意隱藏的,就能成為非婚同居行為的構成要件。
(4).同居行為應當持續一定期間。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為持續一定的時間,是因為這種結合只有持續存在,才能證明其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而和“一夜情”等行為區別開來。在法律規制非婚同居行為的國家,都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持續一定的期間才能獲得非婚同居規則的使用,而且這一期間不能有明顯的間斷。如美國的某些州規定的是三個月以上,丹麥等規定須三年以上。結合我國國情,筆者認為,非婚同居的持續期間應以兩年為宜。

性質

非婚同居的現代發展呈現出四個階段的特徵:第一個階段,同居是少數玩世不恭之人的前衛之舉,此時的大部分人都是直接結婚的;第二個階段,同居則被廣泛接受並實踐為婚姻的先導,通常同居雙方並不會生育孩子以至於它被看作“是反抗中產階級婚姻的序幕……直接結婚從正常變為異常”;第三個階段,同居成為人們所接受的婚姻的替代手段,親子關係不再受到婚姻的嚴格限制;未來的第四個階段,“同居和婚姻將在生育和撫養孩子方面不再有所區別,親子關係的轉變過程完成。”各階段在時間長度上可能有所變化,但一旦社會進入某個階段則不再可能返回到上一階段,同時,一旦達到某一個特定的階段,之前的任何模式亦能夠並存。就個體水平來說,情況也是如此。在任何特定的時間,非婚同居對特定當事人的含義都可能不同。可見,按照這種研究路徑,我們更應當將非婚同居視為某種過程而不是具體的事件,因為即便就此個體的同居來說,其性質也是不斷發生變化的。綜合對同居的各種研究,筆者暫且將非婚同居的性質總結為三個,每個性質適應不同的發展階段,當然這種界定不是封閉的,一個非婚同居的樣態可以經歷不同的發展階段呈現不同的性質,此種界定僅在特定的、具體的歷史環境和社會發展階段上是有意義的。
在第一個階段中,同居是獨特的社會現象,同居者本身對同居作為道德反叛的之外的其他價值沒有清楚的認識,因而不具有普遍意義,也缺乏制度保障;第二個階段中,同居是為婚姻服務的,亦沒有獨立的意義;第三個階段則表明婚姻已經不是建立家庭生活的唯一途徑,同居本身就意味著家庭,非傳統家庭演化為傳統家庭的替代,因而具備獨立的立法價值,產生了類似於婚姻的法律效力,但不排除採取諸如形式補正的方式獲得與婚姻等同的法律效力;第四個階段,同居與婚姻完全等同,不僅是功能上的等同,而且是效力上的等同,採取何種生活模式需要根據主體的意願。在前三個階段,婚姻仍然是社會生活模式的主體,但是重要性呈遞減態勢,至第四個階段,婚姻與同居形成均勢。

法律地位的界定

只有對某個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才能正確區分其與相似概念的異同,進而確立適合的法律規範加以規制。在中國,由於《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各種同居現象缺乏一個統一的分類,加之歷史上法律對“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態度曾經經歷過幾次重大的轉變,理論界對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一直未能達成一致。長期以來,有兩種主流觀點:
1、認為非婚同居等同於非法同居。
受中國傳統道德觀念的影響,老百姓長期認為,如果男女雙方未經“明媒正娶”就公開居住在一起,長期被看作是不道德甚至是傷風敗俗的行為。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觀點越來越遭到各方的質疑。首先,非法同居,是指不合法的男女同居行為。《婚姻法》並未明文規定禁止婚前同居行為,僅憑司法解釋認定非婚同居都為非法同居是不符合法理的。其次,新《婚姻法》頒布以前,司法解釋以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作為判斷非婚同居行為法律性質的依據,僅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做出規定,卻不規定有配偶且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行為,這樣只會為姘居、“包二奶”等真正的“非法”同居行為放行。
2.、認為非婚同居就是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的司法解釋中認為,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民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由此解釋可以看出,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是有婚意的,社會上也承認其為夫妻,只是沒有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其實質是“婚姻”。

法律制度

作為婚姻之外的另一種二人親密共同生活方式,非婚同居日益盛行並廣為接受。許多國家隨之形成了一套與婚姻制度並行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這些制度傾向於承認和保護非婚同居關係,並將家庭法的調整方式延伸至非婚同居關係。本文主要採用比較法學的研究方法,對具有代表性的國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進行闡釋、梳理和比較分析。筆者從自由、人權等基本理論出發,立足於我國社會現實和法律狀況,嘗試性地提出了我國構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立法構想。本文除導論和結束語外,正文分八章,共約27萬字。第一章:非婚同居基本問題闡釋。本章主要對非婚同居進行概念解讀和辨析。在探討“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含義之後,筆者把本文討論的非婚同居界定為:均無配偶的雙方自願不進行結婚登記,而像夫妻一樣持續公開共同生活達一定期間。其前提是不違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法律強制性規定;其實質是以非婚姻的方式在感情、經濟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賴的生活共同體;其表現形態和形成原因多種多樣。在此基礎上,筆者質疑“非法同居”概念,闡明非婚同居與非法同居的區別;簡析事實婚姻概念,澄清非婚同居與事實婚姻的關係:並區分非婚同居與通姦、姘居等概念。第二章:非婚同居社會現象考察。本章通過大量統計數據和社會學研究資料,考察非婚同居現象在國內外的發展狀況。一方面,非婚同居對傳統婚姻家庭造成衝擊,表現為離婚率和結婚率的變化、初婚年齡的提高;另一方面,非婚同居本身呈現普遍化趨勢,表現為非婚同居人數的增加、非婚同居人群的普遍性,以及非婚生育的增多。在歐美國家,以非婚同居為突出表現的“去婚姻化”和“家庭革命”呈愈演愈烈之勢。在我國,發展態勢雖不及歐美國家迅猛,但非婚同居現象也趨於擴大化,社會對非婚同居的寬容度增大。本章進而探究非婚同居現象背後的經濟因素、文化因素、環境因素,分析非婚同居的利弊,並探討有關非婚同居現象的“階段化理論”。筆者根據階段化理論對非婚同居現象發展趨勢的預測,指出該理論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關係,從而引出對各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研究。第三章:美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本章首先論述美國法律對待非婚同居關係的傳統態度。筆者考察了美國歷史上懲罰和歧視非婚同居者的法律規定,以及否定非婚同居伴侶財產權的司法判例,闡述了普通法婚姻理論和衡平法原則作為非婚同居者權利救濟途徑的局限性。本章重點研究現代美國一些州對非婚同居關係所採取的多樣的法律對策。伊利諾伊等州完全否認非婚同居者的權利:加利福尼亞州Marvin案之後大多數州都以契約為依據調整非婚同居關係;許多州還基於同居伴侶的特殊身份給予法律保護。如盛頓州的“一般性關係身份”、佛蒙特州的“民事結合”,以及市、縣或州的家庭伴侶關係立法賦予的“家庭伴侶”等身份。本章分別評析了美國各種法律對策的利弊,指出美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多樣性和保守性的總體特徵,並大膽預測其分裂與巨變的趨勢。第四章:英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本章首先探尋英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歷史嬗變。筆者揭示了20世紀70年代前英國有關非婚同居法律的微妙變化,介紹了70年代後英國朝著肯定和保護非婚同居關係的方向所進行的法律改革和探索。然後,本章分析非婚同居伴侶在英國的法律處境。筆者以婚姻為參照,論述非婚同居伴侶在同居關係存續期間、同居關係破裂時、一方死亡時等不同時期所享有的法律權利;以案例為依據,闡述非婚同居伴侶實現這些權利的主要方式和依據,如同居契約、信託、財產性禁止反言等。最後,本章對英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進行簡要評述。筆者在回顧英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近百年曲折演進的基礎上,指出其制定法缺乏系統性、判例法缺乏統一性的總體特徵,並概括出“選擇排除”和“選擇進入”兩種模式,探析英國在普通法背景下可能選擇的改革路徑。第五章:法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本章先論述“緊密關係民事協定(PACS)與同居關係法”頒行之前,非婚同居者在法國的傳統法律地位,分析了司法判例和同居證書對強硬的傳統立法態度的突破。然後,本章較為詳細地介紹PACS立法的出台過程和主要內容。PACS是異性或同性伴侶為組織共同生活而登記的一種新型的家庭關係,這種關係中的權利義務可由登記的協定確定,法定約束力弱於婚姻。法國這一極具開創性的全新嘗試,使二人共同生活模式區分為三個層次:婚姻、PACS和自由同居。本章最後從關係的成立、法律效力和解除三個方面,分析PACS與婚姻的區別:從PACS的實施情況和傳統婚姻制度的穩固地位兩個方面,論證PACS沒有動搖婚姻制度;最後指出PACS的定性模糊和法國非婚同居制度的體系漏洞。第六章:其他國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本章研究澳大利亞、荷蘭、比利時,及丹麥、挪威、瑞典等北歐國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第一節探討澳大利亞調整非婚同居關係的州《事實伴侶關係法》和聯邦判例法,認為該國“區別對待的原則”值得肯定,但“平等對待的要求”應予考慮。第二節研究荷蘭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探討《登記伴侶關係法》,揭示了《開放婚姻法》生效前與生效後“登記伴侶制度”面臨的問題和窘境。第三節研究比利時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探討《建立法定同居關係法》,認為這是不同於婚姻制度的“新型伴侶規則”,對於相關新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第四節研究丹麥、挪威和瑞典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本節介紹了北歐國家的《登記伴侶關係法》、正式同居規則、《同居(聯合家庭)法》等,由此概括其具有針對性和多層次性的法律調整體系。最後分析了北歐國家在社保福利、婦女地位、宗教和社會觀念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同居與婚姻實際上趨同的效果,從而回應第二章所論述的非婚同居階段化理論。第七章:外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之分析與比較。本章第一節分析外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西方國家擯棄禁止或懲罰非婚同居的法律,是對自由主義的張揚和對法律道德主義的批判;構建保護性調整非婚同居關係的法律,是對正義價值的追求和對功能主義家庭觀的肯定。本章第二節將外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歸納為四種立法模式:等同於婚姻的登記制、不登記制,區別於婚姻的登記制、不登記制。在逐一分析其利弊的基礎上,筆者提出,“區別於婚姻的不登記制”可謂處理非婚同居關係的“理想模式”。它充分尊重了非婚同居者的意志自由,同時又對可能出現的不公正給予救濟,還在事實上維護了婚姻制度的權威性。本章第三節從非婚同居關係的成立、法律效力和終止等方面,對前述各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展開較為詳盡的分析與比較。第八章: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之反思與構想。本章第一節審視我國有關非婚同居關係的法律狀況。筆者首先對我國歷史上有關非婚同居的法律進行梳理,揭示了立法從禁止到區別對待,從否定性評價到寬鬆的態度演變;然後分析我國現行法律對非婚同居關係的調整範圍、調整方法,探討非婚同居在我國的法律效力,指出我國相關規定過於簡單和粗略。本章第二節闡述我國構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社會基礎。筆者認為,鑒於婚姻家庭職能的轉變、倫理道德觀念的改變,以及非婚同居的具體緣由,大量客觀存在的非婚同居,具有其現實合理性。但是,由非婚同居引發的財產糾紛、非婚生子女權益、家庭暴力、規避法律等社會問題日漸普遍和嚴重。法律既應當肯定當事人選擇非婚同居生活方式的自由,又應當防範它可能導致的社會問題,維護公平正義。然而,我國現行法律的立法觀念有待更新,具體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外國具有前瞻性的立法,值得我們借鑑。因此本章在第三節提出了構建我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構想。在立法模式方面,筆者主張以區別於婚姻的不登記制為主,承認同居契約的效力,併兼採區別於婚姻的登記制。在具體內容方面,筆者對非婚同居伴侶關係的成立、法律效力和終止進行了全方位的制度構想。除另行約定外,符合法定條件的“事實伴侶”依法承受某些權利義務,包括非婚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日常家事代理權、有限制的分別財產制,非婚同居關係解除時的經濟幫助請求權,對方伴侶死亡時的析產請求權、遺產酌給請求權、受遺贈權、住房和家具用品優先購買權,以及對共同居住房屋的優先承租權、向法院和有關機關尋求救助的權利等。履行了登記手續的“登記伴侶”還可以以伴侶身份依法享有一些權利,包括公共機構或單位給予婚姻配偶或家庭成員的某些待遇,如作醫療決策、探病探監、休假、調動、購物和旅行優惠等。最後,筆者不揣冒昧地列舉了立法建議條文。

法律後果

由於我國的歷史源遠流長,傳統文化和習俗深入人心。在婚姻締結方面,民眾普遍重儀式而輕登記,事實婚姻和非婚同居現象長期大量存在。為適應當時的社會現狀,我國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和非婚同居的認定曾做出過多次轉變。
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2001年新《婚姻法》頒布前,司法實踐都以1994年2月1日為界,之前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之後出現的則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對待。可以說,除了一部分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非婚同居長時間地被等同於非法同居,再加上傳統道德觀念的禁錮,讓一些無辜的未婚同居男女背負“道德敗壞”的惡名。2001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刪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處理”的“非法”二字,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解釋(二)第一條又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以上兩條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釋轉變了對非婚同居的敵視態度,賦予當事人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司法活動的進步。可是,也產生了相應的問題,社會上大量存在的因非婚同居產生的糾紛被擋在了法院的大門外,非婚同居關係找不到系統合適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

思考

由於非婚同居關係引起的糾紛不斷增加,法學理論界一部分學者也提出了建立我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構想,如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就曾撰文提出應立法規範的“準婚姻關係”。可是,也有不少學者堅持認為我國還不到制定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時候,原因是修改後的《婚姻法》剛確定不承認事實婚姻這一原則,如果立法對同居關係進行規範,就有鼓勵同居的嫌疑。

完全承認主義

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北歐國家和斯堪的納維亞的幾個國家,在這些國家,同居關係已被法律視同婚姻。例如,丹麥和瑞典已經成為走在世界非婚同居制度前列的兩個國家,非婚同居伴侶與婚姻伴侶享受到同樣的權利和納稅義務,只有領養權例外。

限制承認主義

在非婚同居現象普遍存在的時代,大多數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承認非婚同居關係,從而在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特別是解體時更好地保護弱勢一方。

不承認主義

不承認主義,即法律不承認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的效力,例如日本在1867年以前,一直採取事實婚主義。 完全不承認非婚同居關係的國家較少,承認非婚同居關係,對非婚同居行為的法律後果進行法律調整是世界各國婚姻立法的主要趨勢。中國也應當正視非婚同居現象,吸收和借鑑外國立法的先進經驗,制定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非婚同居制度。

立法規制原則

區別對待原則

區別對待原則,是指法律在規制非婚同居現象時,應當與婚姻關係區分開,使兩者之間有一個明確的界限。婚姻行為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本上是由法律全面地加以確認和規範,具有預定性和強制性,締結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必須受其約束,行使既定的權利,履行必須的義務,當事人意思自由的範圍比較窄。但非婚同居關係並非如此,非婚同居行為的內容,完全是由當事人自己來安排。非婚同居關係何時開始和終結,家庭義務如何履行,生活開支怎樣負擔等,都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當事人選擇了這種生活方式,實質上就是認可了其與婚姻的區別。在法律上將二者區分對待,對婚姻關係予以全面規制,而對於非婚同居現象僅規
制其不公平的後果,這樣既能夠向人們明確標示二者的不同,也是對人們選擇共同生活方式自由的尊重。

態度中立原則

中立原則是指法律在處理非婚同居關係時,保持中立的態度,對非婚同居現象既不鼓勵,也不苛責。法律主要是側重於規制因非婚同居而產生的不公平後果,而不在於非婚同居現象本身。在產生不公平後果時,應當在遵循公平的原則下,重新分配當事人的利益,維持當事人利益平衡,但對於非婚同居行為既不懲罰,也不獎賞。

法律效力

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是指因非婚同居而產生的法律後果。一般而言,非婚同居涉及的效力範圍主要有非婚同居雙方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以及與子女間的關係。
(1) 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係
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係的內容是非婚同居與合法婚姻在法律上最關鍵的區別。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當事人之間不被法律承認為夫妻關係,不產生任何配偶間的人身關係,也不隨時間的延長而自然地轉化為配偶關係。同樣的,一方與對方的親屬間也不產生任何姻親關係。至於如何稱呼這種人身關係,筆者認為,可以沿用西方的“生活夥伴關係”這一說法,或者稱為“同居夥伴關係”。這樣,就可以把非婚同居關係和婚姻關係以及其他合夥關係區分對待。
(2).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① 非婚同居財產制。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既不同於夫妻財產關係,也不能認定為一般的合夥關係。一般合夥的共有關係,當事人之間僅僅只存在財產關係,而非婚同居當事人是以感情為基礎而共同生活產生財產關係,與合夥關係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不能簡單地按一般合夥關係來處理。
②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繼承權。根據傳統的民法理論,繼承權的產生是基於一定的身份關係,以一定親屬間身份關係的存在為前提。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親屬關係,從理論上說,雙方無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③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扶養請求權。撫養請求權是婚姻法賦予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在非婚同居關係中,雙方不具有配偶間的人身關係,不能享有扶養請求權,因而,也不能構成遺棄。當然,非婚同居雙方也可以約定相互扶養的義務,法律應承認約定效力。
(3).非婚同居當事人與子女的關係
就這點來說,世界各國幾乎都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樣的權利。訂立“非婚同居協定”,以契約的方式約定同居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在產生糾紛時有據可依。

避免糾紛

男女在戀愛期間或者同居期間由於人身關係的不穩定,也並不是只有自由沒有負擔。如何避免這樣的糾紛呢?
一、不妨醜話說在前面。一般來說,在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比如親屬關係之間的經濟往來,在沒有確定證據的情況下,依據日常的經驗法則我們認為無償是原則,有償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經濟往來;但是戀人情侶關係算不算特定的人身關係?這恐怕很難歸結到這個範疇里去。所以男女在戀愛期間,難免有互贈禮物的情形,但不可讓感情燒昏了理智。在大額經濟支出的時候,一定要醜話說在前面,甚至寫在紙上,或者乾脆等雙方進行結婚登記之後再進行。
二、走進婚姻。對同居者來說,要想避免風險,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進婚姻,走進法律所保護和調整的婚姻狀態。
三、保存和固定證據。如果同居者拒絕走進婚姻,還能夠一直相愛著,那么一方就應該為對方多做些考慮,尤其是當另一方處於弱勢時,一方就應該儘可能地保存和固定一些過硬的證據,比如財產協定,財產公證或者遺囑公證等。

非婚同居糾紛

我國法律不保護非婚同居關係。1988年以前的法律中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並為周圍民眾所承認的一種婚姻形式。但1994年《婚姻登記條例》開始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婚姻法》更是確認了這一原則。
由於法律對非婚同居關係不予保護,法院一般不受理解除同居關係的請求,對同居現象法律“不管”。同居關係下發生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糾紛,與夫妻關係下出現的糾紛在處理上不同。
比如某甲女與某乙男同居多年,並共同出錢買了一處房子。某甲女認為“買房時覺得都是一家人了,沒多計較,就以男友名義簽了。”而之後某乙男突然提出和其分手,某甲女已經和他生了一個一歲多的小孩。此案中,某甲女只有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房子是她和男友共同出錢買的”才可以分得房產。而在婚姻關係下,即使購房契約上寫的是一方的名字,只要事先沒有約定,就屬於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也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至於男女雙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