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和全省法院院長會議及全省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做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重大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調解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通知
一、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只限於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間接造成的損失或者遭受的精神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
二、確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數額,應當以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為基本依據,並適當考慮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死亡補償費不屬於直接損失,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數額的根據。但被告人出於真誠悔罪的表現願意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的方式達成賠償協定,在調解書中統稱賠償經濟損失。
三、對於被告人不具備充分賠償能力的,被告人親屬或所在單位願意給予補償的,應當允許,可視為被告人對被害人的賠償。
四、被告人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在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的,一般可酌情從輕處罰。但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罪行極其嚴重、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不能因為賠償了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就不判處死刑,以避免造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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