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青海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經2006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組織管理、社會責任、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32條,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發布機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06年3月30日
  • 實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匯報,

條例全文

(2006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決策,實施科教興青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普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禁止以科普為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傳播迷信、偽科學以及不健康、不文明生活方式的活動。
第三條 科普工作應當注重實效,因地制宜,面向基層,與生產、生活相結合,採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便於公民參加的方式進行。科普的內容應當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不斷更新。
第四條 科普的對象為全體公民,重點是公務員、青少年、農牧民和城鎮勞動人口。
在少數民族民眾中開展科普活動,應當根據其特點和需要,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運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和文字。
第五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牧)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都有開展科普工作的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本地區的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促進科普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科普專業隊伍和科普志願者隊伍建設,為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科學技術工作的負責人召集,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等社會團體參加。
科普工作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科普事業發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審議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點並檢查落實情況;
(三)協調本地區和部門間的科普工作;
(四)促進各部門及全社會支持並參與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事務由本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科普發展規劃和計畫,並對其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
第十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發揮科普工作主要社會力量的作用,參與制定科普規劃和計畫;推進科普網路和組織建設,支持社會組織和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開展科普工作;鼓勵科技人員進行科普研究和創作;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在農村牧區開展下列科普活動:
(一)農牧業生產知識宣傳和技能培訓,提供技術諮詢和市場信息服務;
(二)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
(三)建立科普示範基地和農牧業示範點,引進推廣適合當地特點的籽種、畜種和農牧業先進生產技術;
(四)農牧業病蟲害防治和生產安全知識的宣傳培訓;
(五)推廣普及太陽能、沼氣等能源和節能技術;
(六)進行疾病預防、衛生保健知識和科學生育觀念等內容的宣傳;
(七)適合農村、牧區的其他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科技人員應當深入農村牧區,開展科技服務,幫助農牧民掌握先進實用的生產技術和方法;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推行科技特派員下村服務制度。
第十三條 村(牧)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科普工作,支持並發揮農村牧區專業技術協會的作用,採取多種形式,引導農牧民學習和掌握科學生產、生活的新知識。
第十四條 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教育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通過實驗教學、現代教育技術、實踐課以及夏令營等途徑,開展青少年科普活動,培養青少年的科學興趣,提高青少年的科學素養、思維能力、實踐能力和創造能力。
提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其他組織面向青少年開放實驗室、研究場所、觀測站、技術推廣示範基地等,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五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本轄區內開展環境保護、節約資源、公共衛生、疾病預防、健康保健、優生優育、安全自救以及再就業職業技能等相關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第十六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信等有關單位應當根據行業特點,開展科普工作。
各類報刊應當開闢科普專欄、專版;電視台、廣播電台應當開辦科普欄目,播出科普節目,發布公益性科普廣告;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加強科普書籍和科普音像製品的出版和發行;聲訊服務台和網站應當提供科普類信息服務;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圖書館、文化館(站)、演出團體等文化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特點,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農牧、林業、人口與計畫生育、文化、衛生、環保、氣象、地震、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有關科技知識的展覽室(廳)等場所,應當定期舉辦對外開放日,免費接受公眾參觀。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計畫。
各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對象的需要,開設現代科技基礎知識課程或者舉辦科技知識專題講座。
第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以提高職工、青少年和婦女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技術素質為重點,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活動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科技館(宮)、博物館、青少年校外活動機構和其他科普基地,應當組織科普展覽或者科技知識講座,在節假日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一條 公園、廣場、商場、車站、機場、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和醫療機構、體育場館、影劇院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開展面向公眾的科普宣傳。
公共廣告欄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宣傳內容。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結合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新技術套用和崗位技能培訓,開展科普活動,提高職工的科學文化素質和生產技能,普及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知識。
第二十三條 支持、鼓勵科技、教育工作者進行科普作品創作,宣傳科學知識,傳授科學技術和方法,擔任中國小校科普活動的指導教師。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逐年增加。科普經費的具體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經費用於科普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貧困地區科普經費的投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和改造現有科普場館、設施,充分發揮其科普功能。
政府財政投資和社會捐資建設的科普場所、設施應當用於科普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臨時占用科普場所、設施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下列活動,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科普場館開辦科普活動取得的門票收入;
(二)科普類圖書、報刊、影視作品、音像製品等的製作、出版、發行和放映;
(三)科普設備的生產、銷售、進口。
在公共場所設立科普畫廊、櫥窗及開展科普宣傳,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確認後,有關部門應當免予收費。
第二十七條 科普組織開展科普活動,可以依法獲得專項經費資助、活動經費或者申請科普專題項目。
鼓勵省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資,建設科普設施,發展科普事業。
第二十八條 科普成果納入科學技術成果登記和獎勵範圍。
科普論著、科普成果和科普獎勵,可以作為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為全省科技活動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集中開展科普活動,社會各界應當根據科技活動周確定的主題開展科普活動。
各地區、行業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安排時間集中開展科普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已有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 內容全面,結構合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符合我省實際, 已經比較成熟,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之後,法工委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9月2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五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草案表決稿。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五次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進一步研究完善社會科學普及內容的規定。根據這個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修改為:“社會科學普及的基本內容包括:(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二)憲法和法律、法規常識;(三)民族宗教知識;(四)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五)青海地方特色文化;(六)社會科學其他基本知識。”(草案表決稿第七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四項的表述,應進一步斟酌。經研究,建議將本項修改為:“依託場館、常設展廳等公共場所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四項)
三、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社會科學知識教育。”(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款)
四、建議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作了修改。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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