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關於保護生態環境實行禁牧的命令

《青海省政府關於保護生態環境實行禁牧的命令》意在為保證退耕還林還草工作順利進行,鞏固綠化成果,保護生態環境,促進青海省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關於保護生態環境實行禁牧的命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10-19
  • 生效日期:2001-10-19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2001]98號
【發布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2001-10-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生態環境實行禁牧的命令
(青政〔2001〕98號)

具體內容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保證退耕還林還草工作順利進行,鞏固綠化成果,保護生態環境。
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依照《青海省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特發布如下命令:
一、下列地區實行禁牧:
(一)天然林保護區;
(二)防護林建設區、防沙治沙工程治理區;
(三)退耕還林還草地區;
(四)小流域治理區和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
(五)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六)水源涵養林(草)區;
(七)草原嚴重沙化、退化的地區;
(八)邊界、草原和林地糾紛易發地區;
(九)旅遊景觀區;
(十)其他需採取禁牧措施的地區。
二、禁牧區的具體範圍由州(地、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以州(地、市)、縣人民政府逐級下達禁牧令的方式予以公告。
三、禁牧區應建立標示牌。
四、各級林業、畜牧、水利、司法等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青海省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增強廣大農牧民民眾的法制意識,自覺保護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
五、禁牧地區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引導禁牧地區的農牧民民眾發展多種經濟、調整農牧業產業結構,改進生產方式,實行舍飼圈養,逐步提高農牧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水平。
六、禁牧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禁牧令的實施工作,應當指導當地民眾制定保護生態環境的鄉規民約,保證禁牧令的執行。
七、各級人民政府林業、畜牧等行政執法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能,加強執法工作並作好監督檢查工作,幫助指導禁牧區各鄉(鎮)、村做好禁牧有關工作,對在禁牧區從事放牧活動的,按照《青海省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青海省省長 趙樂際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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