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奶業穩定發展的指導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奶業穩定發展的指導意見》是2015年3月1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奶業穩定發展的指導意見
  • 施行區域:青海省
  • 施行日期:2015年3月16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近年來,我省奶業發展步伐加快,奶牛飼養規模不斷擴大,牛奶產量持續增長,乳品加工能力明顯增強,乳品消費規模穩步提升,豐富了城鄉居民“餐桌”供應,增加了農牧民收入。但由於我省奶業發展起步晚、底子薄、基礎差、養殖成本高,普遍存在奶源基地建設滯後,養殖方式落後,奶農組織化程度低,分散養殖比重大,生鮮乳市場監管體系不健全,乳企爭搶奶源和奶農賣奶難現象交替出現等問題。為促進我省奶業健康穩定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奶業轉型升級,堅持市場主體、政策推動,以維護奶農利益、促進奶農增收為目標,以改革創新為驅動,以依法規範市場為保障,以確保乳品質量安全為要務,不斷加大政策、資金和技術扶持力度,著力提升奶牛適度規模經營比重、高產奶牛養殖比重和機械化擠奶比重,理順奶農與企業利益聯結機制,健全生鮮乳及乳製品市場監管機制,培育特色乳品生產基地,推進全省奶業向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產業化方向發展,實現傳統奶業向現代奶業跨越。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調節、政策扶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強化政策扶持和引導,切實調動地方和各類經營主體的積極性,促進資源要素向奶業聚集。
堅持規模經營、標準生產。實施奶牛“出戶入園”計畫,實現奶牛適度規模經營,促進分散養殖向規模養殖轉變。加快推進奶牛標準化生產,實現健康生態養殖、安全養殖、高效養殖。
堅持質量第一、健康發展。把保障乳品質量安全、實現奶業健康發展擺在優先位置,落實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主體責任,健全奶源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堅持理順機制、協調發展。建立乳品龍頭企業建基地、聯基地、帶基地的績效扶持新機制,建立生鮮乳第三方檢測定價機制,確保生鮮乳檢測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逐步實現生鮮乳收購優質優價。
(三)區域布局及主推品種
根據全省奶牛分布、產業基礎、市場需求和消費習慣,奶牛及乳肉兼用牛主產區包括西寧市郊及三縣,海東市樂都區、民和縣、平安縣和互助縣;輻射區包括海東市循化縣、化隆縣,海南州貴德縣、共和縣,海北州門源縣、祁連縣,海西州德令哈市、格爾木市,黃南州同仁、尖扎縣部分小塊農業區。推廣品種以荷斯坦牛和西門塔爾乳肉兼用牛為主。犏牛主產區包括黃南州同仁縣、尖扎縣,海東市循化縣;輻射其他半農半牧縣和農牧交錯縣。
(四)發展目標
利用6年時間,初步建立起以適度規模養殖場(小區)為主體,奶牛養殖大戶為補充的奶牛發展模式,在產業化龍頭企業全面建立起生鮮乳第三方檢測定價機制。力爭到2020年,全省牛奶年產量達到48萬噸,純種荷斯坦奶牛存欄比例達到85%,存欄奶牛50頭以上的標準化規模養殖比重達到60%以上,規模養殖戶飼養奶牛到機械化奶站擠奶比例達到50%以上,牛奶加工轉化率達到65%以上,乳企以契約契約形式收購奶站的生鮮乳比例達到90%以上,奶牛養殖場糞污污染物資源化利用率不低於60%。
二、重點任務

(一)轉變經營方式,提高規模養殖水平。對現有的標準化規模養殖場提升改造,提高自動化養殖水平。啟動實施奶牛“出戶入園”計畫,加快推進“托牛所”、奶牛規模養殖小區、股份制奶牛規模場建設,引導奶農通過托養、統一飼養、入股飼養方式,將奶牛出戶入園養殖。加快推進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建設,優先扶持奶牛合作社興建養殖場,發展適度規模養殖,提高奶牛養殖組織化程度。鼓勵乳企自建或通過股份、聯合等方式組織奶農共建養殖場,鼓勵養殖大戶自建或合建養殖場。
(二)強化繁育推廣,提升個體生產性能。健全奶牛良種繁育體系,加快省種公牛站搬遷改造,推進標準化牛改站點建設,強化奶牛人工授精技術推廣,實現改良工作全覆蓋。加大農區引進良種奶牛政策實施力度,擴大高產純種奶牛規模,加快低產奶牛淘汰進程,實現養好牛、提質量、穩增產。落實好國家奶牛良種補貼政策,加快奶牛遺傳改良進程,穩步提升奶牛個體生產性能。啟動奶牛增產提質計畫,規模養殖場中全面推進TMR全日糧飼餵技術,在實現奶牛增產的同時,確保生鮮乳質量達到國家“生乳”標準。
(三)推進飼草產業,大力發展草畜聯動。加快調整種植結構,大力推進糧、經、飼三元種植,擴大飼草種植規模。支持和鼓勵奶牛規模養殖場(小區)流轉土地,配套建立飼草種植基地;加快推進奶牛規模養殖場(小區)青貯設施和飼草料加工設施建設,提高飼草利用率。穩步擴大青貯玉米種植面積,加快推進黑麥、燕麥規模種植,有條件的地區適度開展苜蓿種植,滿足奶牛飼養對青飼料和高蛋白飼草的需求。積極鼓勵開展青貯合作社、飼草料配送中心建設,建立飼草料社會化服務機制。
(四)推行機械擠奶,實現“管道”化生產。啟動實施標準化奶站建設工作,鼓勵奶牛養殖小區、奶牛養殖合作社、乳品加工企業、奶牛規模養殖場、奶站經營者建設標準化機械擠奶站。適度扶持奶牛養殖合作社、乳品加工企業進行移動式擠奶站(車)建設,推進生鮮乳“管道”化生產,實現“無縫”監管,降低安全風險。
(五)推廣健康養殖,加強產品質量監管。支持奶牛養殖信息管理和生鮮乳質量可追溯監管體系建設。大力推進奶牛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工作,強化奶牛規模養殖場(小區)養殖檔案監管,規範奶牛用藥、飼料添加劑和病牛管理,杜絕不符合擠奶條件的奶牛進入奶站擠奶。啟動奶牛養殖場(小區)規範化養殖試點建設,實現設施配套、管理規範、飼養科學、生產高效。加快推廣奶牛養殖場(小區)糞污加工、處理配套設備和技術,實現糞污資源化利用。
(六)完善防疫體系,提高疫病防控水平。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落實好撲殺補助政策,啟動奶牛重點疫病淨化項目。縣級業務部門建立定期檢測制度,突出奶牛布病、結核病,定期開展監測。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指導養殖場(小區)健全防疫制度,嚴格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七)注重利益聯結,提升發展帶動能力。建立生鮮乳質量第三方監測機制,對奶站交售的生鮮乳主要指標進行檢測。建立乳品加工企業帶動養殖場發展考核評價體系,鼓勵企業與生鮮乳收購站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將帶生產、促發展作為主要指標,強化考核,依據考核結果進行扶持。
三、建立政策扶持機制

(一)建立多元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用足用活畜禽良種工程及農區奶牛良種引進補貼政策,最佳化支持重點,加大對奶業發展的財政扶持力度,著力提高良種奶牛的購置補貼標準。啟動實施奶牛“出戶入園”財政補貼計畫,加大奶牛規模化養殖場建設投入力度。結合落實草原補獎機制政策,整合資金,加大飼草產業發展的扶持力度,促進草畜聯動。建立奶牛養殖低於盈虧平衡時的政策保護機制。充分利用國家農機購置、省級飼草基地建設等補貼政策,將標準化奶站、奶牛養殖場設備、飼草料種植加工設備等全面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進一步提高補貼標準。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採取以獎代補等多種形式,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奶牛規模養殖和奶站建設,切實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及槓桿作用。
(二)建立金融支持發展機制。充分利用縣級支農信用擔保平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貸款平台等有效載體,加大對奶牛規模養殖的信貸支持力度。設立生鮮乳收購貸款貼息資金,對奶站收購生鮮乳進行貸款貼息。設立奶牛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貸款貼息資金,支持養殖場做大做強。探索建立奶牛養殖場(小區)、生鮮乳收購站信用獎勵機制。
(三)建立保險支持發展機制。切實落實農業保險政策,擴大奶牛保險範圍,努力實現奶牛保險全覆蓋。進一步提高奶牛保險保障程度,按奶牛實際市場價值合理確定保險金額,體現投保價值。探索建立生鮮乳價格指數保險機制,增強奶牛養殖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
(四)建立用地支持機制。建立有利於奶牛規模養殖場建設的土地扶持政策,各地要落實好《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要求,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引導奶牛養殖場合理選址,積極支持規模化畜禽養殖發展用地。
四、保障措施

(一)落實主體責任。各級政府是奶業發展和監管的責任主體,各地要按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要求,全面落實行政領導負責制,組織好各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優勢和市場需求,認真制定奶業發展規劃和相應的政策措施,及時解決好奶業轉型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妥善處理好奶牛養殖、加工、市場、價格等方面出現的問題,確保奶業健康發展。
(二)部門協同推進。省發展改革、食品藥品監管、農牧、國土資源、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支持各地做好工作。省農牧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編制全省奶業發展規劃,加快實施奶業轉型建設,抓好生鮮乳收購站監管。省發展改革委要爭取並落實好標準化奶牛養殖小區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生鮮乳價格形成機制並確保落實。省工商局要強化對乳製品商標、廣告的監管,加強乳製品行業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各級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農牧、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加大乳品市場監管力度,儘快建立健全上市生鮮散奶及乳製品監管機制和辦法,加大生鮮乳和乳製品抽檢及風險監測力度,擴大覆蓋面,加快引入生鮮乳和乳製品第三方檢驗監測機制,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銷售散奶及乳製品的違法行為,加強市場監管,確保消費安全。
(三)加強宣傳引導。食品藥品部門要加強乳製品營養功效和消費知識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營養知識,引導健康消費。消費者協會要發揮消費教育引導作用,大力倡導健康、安全、科學、合理飲食習慣,正確引導消費者選擇放心、安全的乳品。
本指導意見自2015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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