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實施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實施意見的通知》意在為進一步規範全省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的意見》,經省政府同意就進一步規範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提出該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實施意見的通知
  • 適用地區:青海省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8月1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規範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
布局調整的實施意見
(2013年7月)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的意見》(國辦發〔2012〕48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具體內容

一、準確把握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總體要求
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要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尊重農牧區教育發展和學校建設的基本規律,適應城鎮化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牧區建設的新形勢,統籌考慮城鄉人口流動、學齡人口變化,及當地農牧區地理環境及交通狀況、教育條件保障能力、學生家庭經濟負擔等因素,充分考慮學生的年齡特點和成長規律,處理好提高教育質量和方便學生就近上學的關係,努力滿足農牧區適齡兒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義務教育需求,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二、規範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遵循的原則
(一)民眾滿意原則
農牧區學校興建撤併,直接關係廣大農牧民民眾和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必須把民眾滿意放在第一位。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規範學校布局調整的程式,在制定實施布局調整規劃和政策時,充分尊重民眾的知情權,採取聽證、協商、座談等形式,向民眾公開調整方案,講清調整原則,廣泛徵求意見,解決疑難問題。要充分考慮人民民眾的現實需求,在撤併規模小的國小及教學點過程中,處理好就近方便就學和規模效益的關係,最大限度地滿足邊遠山區及交通不便地區學生就近入學需求和減少農牧民家庭經濟負擔,避免因布局調整引發新的矛盾,造成學生輟學流失。
(二)政府主導原則
實施布局調整必須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對區域內教育事業發展的統籌主導作用。一是科學規劃。各級政府要在深入實際、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科學制定調整規劃的年度實施計畫,指導中國小校按照規劃逐步調整到位。二是統籌協調。建立中國小布局調整協調工作機制,協調好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國土等有關部門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有序實施。三是資金保障。州(市)、縣級政府要設立布局調整專項資金,用於布局調整長期保留學校、恢復或新建村小和教學點建設,並確保村小和教學點校舍安全。
(三)立足實際原則
學校布局調整必須堅持國家政策與本地實際相結合,著眼於現有教育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充分考慮不同地區地理環境的特殊性和農牧民民眾的可接受程度,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成熟一所、調整一所”。通過學校布局調整,促進教育資源合理配置、最佳化組合、充分利用、提高效能,使現有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四)提高質量原則
布局調整的出發點是滿足人民民眾對優質教育的需求,目的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各地在布局調整中,要處理好質與量的關係,著力解決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對優質教育需求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相對不足的矛盾,最大限度地不斷滿足人民民眾“上好學”的強烈願望。要充分利用現代遠程教育手段傳送優質教育資源,組織名師巡迴授課、校際交流、對口支教等形式,有效解決學科專業教師緊缺困難,實現優質資源共享,保證教學質量。
(五)均衡發展原則
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是各級政府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目標任務,必須統籌謀劃,積極推進,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要圍繞讓每一個適齡兒童少年平等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圍繞保障學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權利,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圍繞發展高質量義務教育和學生健康成長,大力推進素質教育;圍繞學生都能享受條件良好的義務教育,不斷提高保障水平。通過加強教育規劃和布局調整,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實現縣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目標。
三、科學制定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規劃
各地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本實施意見要求,在2010年已經制定並實施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專項規劃,並嚴格實行以縣為主、逐級審核、逐級審批備案的程式。其中: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縣為單位(含州屬中國小)編制專項規劃,合理確定縣域內教學點、村國小、中心國小、國中學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學校和非寄宿制學校的比例,確保學校布局與村鎮建設和學齡人口居住分布相適應,制定學校布局調整的保障措施。
州(市)政府要指導和審核、匯總所轄縣(市、區、行委)制定的專項規劃,負責組織教育、發改委、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對專項規划進行評審。省教育、發改委、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和審核、匯總各地制定的專項規劃,共同組織對專項規划進行評審,並將評審通過的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經省政府批准的專項規劃報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保障學校布局調整後學生就近上學的需要。農牧區國小13年級學生原則上不寄宿,就近走讀上學,在偏遠的山區或交通狀況比較複雜的地方,保留一些國小和教學點;國小高年級學生以走讀為主,確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國中學生根據實際可以走讀或寄宿。
牧區中國小要因地制宜,根據民眾意願可以採取走讀或寄宿形式辦學。原則上每個鄉鎮都要設定國中,在人口相對集中的村(牧委會)、定居點要設定村國小或教學點,人口較少、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方應保留或設定教學點。各地要根據自然環境、人口分布、交通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學校服務半徑和在校生規模,儘量縮短學生上下學時間,加強寄宿制學校的建設和管理。在制定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專項規劃時要統籌規劃村小、教學點和學前教育布點,發揮土地、管理最大效益。
四、嚴格規範學校撤併程式和行為
(一)嚴格規範學校撤併程式
各地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履行撤併方案的制定、論證、公示、報批等程式,統籌考慮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寄宿生學習生活設施等條件保障,並通過舉行聽證會等多種有效途徑,廣泛聽取學生家長、學校師生、村民自治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保障民眾充分參與並監督決策過程。學校撤併應先建後撤,保證平穩過渡。撤併方案要逐級上報省政府審批。在完成農村牧區義務教育專項規劃備案之前,暫停學校撤併。
(二)堅決制止盲目撤併學校
在人口密集的地區,適度擴大學校規模,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實現教育資源效益最大化。對確因布局調整造成學生入學難、民眾反映強烈,而寄宿制學校建設不能滿足需求的,要採取切實措施予以解決,防止盲目推進“國小進鎮,國中進城”。各地不得通過行政手段強行撤併學校,多數學生家長反對或聽證會多數代表反對,學校撤併後學生上學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併入學校住宿和就餐條件不能滿足需要,以及撤併後將造成學校超大規模或“大班額”問題突出的,均不得強行撤併現有學校或教學點。已經撤併的學校或教學點,確有必要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規劃,按程式予以恢復。
(三)加強閒置校舍資產利用
各地要認真貫徹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青海省農牧區中國小布局調整後閒置校舍資產處置及利用意見》,加強教育資產管理,嚴禁教育資產流失,依法規範撤併後原有校園校舍等資產再利用工作,將學校閒置校舍資產作為教育儲備項目,優先保障當地教育事業發展特別是農牧區學前教育發展的需要。
五、切實辦好村小和教學點
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留和恢復的村小和教學點,要採取多種措施改善辦學條件,著力提高教學質量。建立健全公共教育資源向農牧區邊遠地區國小、特別是教學點傾斜的機制,加快村小和教學點校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體育衛生場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等基本達標步伐,推進農牧區教育信息化建設,為村國小和教學點配置數位化優質課程教學資源,使之具備較為完善的教學和生活設施。
要進一步保障農村邊遠地區國小特別是教學點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對於不滿100名學生的村小和教學點,以100名學生為基數下撥生均公用經費,保證正常運轉。要建立教學點、村小、鄉(鎮)中心國小、縣城國小教師和校長互派交流制度。對農牧區鄉及以下學校任教的教師,給予待遇傾斜,享受鄉鎮工作補助;城鎮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但未聘任的教師到鄉及以下學校任教,不受崗位職數限制;在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定中對鄉及以下學校連續任教15年的基層教師,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推薦申報。
通過省級公開招聘到農牧區鄉及以下學校任教,且與學校簽訂8年以上服務協定的,由財政補償學費作為獎勵。發揮鄉鎮中心學校管理和指導作用,積極探索鄉村國小一體化辦學模式,統籌區域國小教育教學資源,建立中心國小優秀教師、示範學校教師巡迴授課、流動教學制度,努力實現開全課程,開展連片教研,推動教學資源共享,提高村國小和教學點教學質量。
六、解決學校撤併帶來的突出問題
(一)加強農牧區寄宿制學校建設和管理
要按照國家和省中國小標準化辦學標準,為寄宿制學校建設配備教學用房、學生宿舍、食堂餐廳、廁所、浴室、取暖、飲用水設備等設施。加強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因地因校制宜,科學合理安排寄宿制學校學生放假時間和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不得違規利用休息日、節假日補課或上新課,不得違規組織晚自習。要足額安排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補助標準,確保正常運轉。多渠道籌措寄宿生生活補助,實行年度動態調整管理機制,在保證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足額及時到位的同時,不得減少原州、縣財政安排的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經費,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
各地要嚴格按照省有關部門制定的學校後勤人員配備標準,根據在校生規模核定各校臨時用工額度,聘用配備必要的管理、服務、保全人員,並依據當地收入水平確定工資標準,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有條件的地方應為學校配備心理健康教師,有計畫地開展心理輔導講座,幫助學生解決心理問題,組織開展符合學生身心特點、有益於健康成長的校園活動和多種形式的親情教育活動,利用網路、電話等信息平台,加強與學生家長的溝通聯繫,建立學生家庭信息檔案,把寄宿制學校建設成農牧區孩子的“學園、家園、樂園”,讓家長安心、放心,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
(二)切實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各地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通過增設農村客運班線及站點、增加班車班次、縮短發車間隔、設定學生專車等方式,滿足學生的乘車需求。公共運輸不能滿足學生上學需要的,要因地制宜組織提供校車服務。嚴厲查處接送學生車輛超速、超員和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堅決制止採用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以及拼裝車、報廢車等車輛接送學生。
(三)努力解決學校撤併帶來的“大班額”問題
各地要高度重視並逐步解決學校撤併帶來的“大班額”問題,將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科學布局城鄉學校,綜合考慮配套設施、舊城改造、人口密度加大、人口流動加速等因素,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均衡推進。要加大經費投入,通過新建、擴建、改建學校和合理分流學生等措施,使學校班額符合國家標準。班額超標學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學校併入的學生。對教育資源較好學校的“大班額”問題,要通過實施學區管理、建立學校聯盟、探索集團化辦學等措施,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合理分流學生。
七、加強規範農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的組織領導和專項督查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職責,採取切實可行措施,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將規範農村學校布局調整作為當前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一件大事專題部署,確保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工作順利開展。要建立健全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要科學制訂農村義務教育布局規劃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檢查指導、管理監督,有效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要統籌協調、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將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在項目安排、經費投入、教師配備、教師待遇、師生安全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工作。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政策解讀、開展培訓、媒體報導等多種途徑擴大宣傳,使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了解國家和我省關於農村學校布局調整的政策措施,為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對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工作,包括是否制定專項規劃、撤校並點是否合理、程式是否完善、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村國小和教學點建設是否合格等開展定期專項督查,督查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對存在問題較多、社會反映強烈的地方,要責成限期整改。對因學校撤併不當引起嚴重不良後果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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