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邊遠地區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1984年12月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邊遠地區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2.08
  • 實施時間:1984.12.08
為了解決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問題,根據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玉樹、果洛、海西、海南、海北、黃南各州及所屬各縣受理的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辦理。
二、凡延長辦案期限的刑事案件,其申報和審批必須於原定辦案期限屆滿前辦理完畢。未經批准,任何辦案單位不得擅自延長辦案期限。
三、因大雪封山等原因造成交通斷絕,致使案件審理工作無法進行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四、各級公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辦案效率,盡力縮短辦案期限。對於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仍應按照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辦理。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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