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可以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1984年9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可以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9.12
  • 實施時間:1984.09.12
根據1984年7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確定百色、田東、田陽、靖西、德保、隆林、西林、田林、凌雲、樂業、那坡、平果、河池、南丹、天峨、東蘭、巴馬、鳳山、羅城、環江、宜山、都安、融水、融安、三江、金秀、忻城、龍勝、資源、灌陽、恭城、昭平、富川、蒙山、寧明、大新、天等、龍州、上林、馬山、上思、防城等四十二個縣、自治縣、市為可以延長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延長辦案的期限和審批辦法,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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