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撤鄉設鎮、鄉鎮合併中有關問題的決定

2001年3月31日經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撤鄉設鎮、鄉鎮合併中有關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3.31
  • 實施時間:2001.03.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調整鄉鎮設定工作情況的報告》,為了保證在撤鄉設鎮、鄉鎮合併過程中的選舉等工作依法進行,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撤鄉、民族鄉設鎮後,行政區劃未變的,原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改為鎮人民代表大會,原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改為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屆次,名稱未改變的沿用原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屆次,名稱改變的從第一屆開始計算。
二、新組建的鄉、民族鄉、鎮,行政區劃變動較大的,依法重新確定代表名額,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屆次均從第一屆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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