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教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州教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一章  :總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 第二章 : 收入管理 教育費附加
  • 第三章: 支出管理
概要,內容,

概要

南政辦秘〔2011〕65號,關於印發《海南州教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縣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州財政局、州教育局擬定的《海南州教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州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海南州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內容

海南州教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教育資金管理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州教育管理部門及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高中、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等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資金是指教育行政管理、學前教育、國小教育、國中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及其他教育支出等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及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所需的資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條 教育部門收入主要包括:1、財政預算內安排的教育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撥款、基本建設撥款、其他撥款、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高中學校的雜費收入;3、全州義務教育及非義務教育學校的校辦產業、勤工儉學以及社會捐贈、教育集資和教育基金等收入。
第五條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應全部用於教育支出,不得減少和抵頂正常教育事業費。
第六條 實施高中教育的學校必須嚴格按照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高中學校的雜費收入套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實施義務教育及非義務教育學校的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收入,套用於補充公用經費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條 教育資金的支出採取預算管理辦法。教育事業費由教育主管部門編制年度預算,在編制支出預算時應收支平衡,確保正常的教育經費支出需要,要根據輕重緩急和“有保有壓”的精神,確保重點工作的經費。
第八條 各學校教職工工資必須按月足額發放;教育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海南州各級各類學校臨時用工聘用及管理辦法》、《海南州寄宿制學校保育員管理辦法》規定核定各級各類學校後勤臨時用工人員,人事部門審批後財政按月足額發放工資及“四金”;州屬高中各學校聘用代課教師、保全等臨時用工工資發放嚴格按照州政府2010年第26期常務會議紀要決定執行。
第九條 根據《海南州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辦法》規定,州縣政府寄宿生生活費配套資金必須足額到位,並與省級下達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統籌使用。義務教育階段寄宿生生活費、非寄宿貧困學生助學金必須嚴格執行《青海省義務教育寄宿生生活費管理辦法》規定。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支出必須嚴格執行《關於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意見》(青財行字〔2010〕1871號)。
學校每學期要將寄宿生生活費及非寄宿生貧困學生助學金補助的有關發放標準、辦法、程式等內容進行張榜公布。寄宿生生活費要一律撥付到學校財務賬戶,由學校向學生髮放飯票或就餐憑證。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食堂財務賬,並單獨設定學生生活費補助賬目。不論發放飯票(就餐憑證)、現金都必須建立學生本人簽字的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花名冊,任何人不得代簽代領。花名冊作為財務憑證。
第十條 職業高中國家助學金必須嚴格執行《青海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青財行字〔2007〕956號)。
第十一條 根據《海南州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辦法》規定,州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配套資金必須足額到位,並與省級下達學校公用經費資金統籌使用。學校公用經費必須嚴格執行《青海省農村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辦法》,按照教育、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及內控計畫執行。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開支。學校公用經費中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畫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一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第十二條 學校購置的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設備,凡符合政府採購條件的原則上需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三條 學校必須嚴格執行資產網路化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教學用具、設備等物資的採購登記台帳,嚴格物資的保管、報廢、處置等環節的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必須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杜絕固定資產的流失。
第十四條 學校要加強對教育資金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各項支出要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畫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四章 教育資金的撥付
第十五條 中國小校的事業收費收入,由財政部門按時分期撥付到學校。州縣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教育工作的決定》(南發〔2008〕15號)、《海南州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辦法》(南政〔2008〕59號)、《關於加強學前教育的意見》(南政〔2008〕61號)、《海南州各級各類學校臨時用工聘用及管理辦法》(南政辦〔2008〕118號)、《海南州寄宿制學校保育員管理辦法》(南政辦〔2008〕119號)等政策規定,將相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學校正常經費的足額安排和及時撥付,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含手續費、管理費),禁止截留、擠占、平調、坐支、挪用學校收費收入。
第十六條 部門預算安排的中國小基建、修繕經費由財政撥付到教育主管部門,再由教育主管部門直接支付給施工單位;學校公用經費及寄宿生補助經費由財政撥付到教育主管部門後,再由教育主管部門直接劃撥到學校。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為保證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各縣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用於教育的資金由各學校提出具體的使用方案,報教育、財政部門審定後,由各學校使用。
第五章 教育資金的監督
第十八條 財政、物價、審計、監察、教育等部門建立和完善監督機制與責任系統,按職責定期對教育資金的收繳、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教育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教育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每學期抽樣對中國小校教育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提出對查出問題的處理意見及改進建議,分別報人大、政府、政協分管領導閱示。
第二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中國小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每年年終採取全面或重點抽查的方式,對中國小校的財務管理、預算執行、制度建設的基本情況進行財務分析和審計,形成總結報告向有關部門和分管領導報送。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要將財務管理列入中國小校長年度考核內容之一。學校要實行校務公開制度,凡重大項目的開支要經過校務會討論通過,並以適當方式向教職工公開。學校要按月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做財務收支報告,落實教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二條 中國小校的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它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監察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當事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批評教育、限期糾正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違規向學生收費的;
(二)截留、擠占、平調、坐支和挪用教育資金和學校代收費的;
(三)虛報、瞞報、漏報財務收支的;
(四)虛報或挪用中央、省、州、縣財政免費教科書專項資金或其它扶貧助學專款的;
(五)不按預算計畫撥付資金影響學校正常運轉的;
(六)不按經費用途支出的;
(七)私設小金庫及帳外帳的;
(八)虛報學生基礎數據、冒領財政補助的
第二十四條 各學校經費管理中出現丟失、隱匿或故意銷毀應依法保存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基礎資料,對單位領導及財務人員追究責任並通報批評、處分,責令限期整改。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依照本辦法籌措、使用和管理教育經費成績顯著的,以及捐資助學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中國小校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州財政局、州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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