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

叛亂平定後,如何加強對青海的管理成了擺在大清各級統治者面前的首要問題。年羹堯與岳鐘琪等文武官員經過反覆討論,最終形成《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由年羹堯具折上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
《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
清年羹堯關於對青海加強統治的奏章。世宗雍正二年(1724年)春平定羅卜藏丹津叛亂後,川陝總督、撫遠大將軍年羹堯《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內中除奏請對青海蒙古諸台吉分別功罪加以賞罰之外,還對地方行政制度、劃界、會盟、貢市、朝貢交易、邊防營汛、衛戍防禦、移民、開墾屯種等項提出若干具體規定。還提出仿照蒙古札薩克制度統編青海蒙古部落,番族歸屬內地附近府縣管轄而不再隸屬蒙古部落,實行軍事集權,建立祭海會盟制度,定例稽查喇嘛寺廟,限止其發展規模等建議。五月,清廷採納了年羹堯的建議。次年,遣一等侍衛、散佚大臣達鼐為青海辦事大臣,辦理青海善後事宜,從而加強了清王朝對青海地區的全面統治。
《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
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理事務王大臣隆科多等人遵旨對十三條進行了會商研究。《十三條》的內容在地域上涉及大清朝除新疆以外的西北、西南各省;在措施上涵蓋軍事、貿易、宗教、農業、稅收以及司法等多方面,可以說是“所議甚屬周詳”,堪稱治理青海的上善之策。
《十三條》內容包括:
一、對這次叛亂中的青海各部落人等應分別予以賞罰。出兵協助的請加封爵;俘獲隨軍效力的,留其封爵;助逆的,降其封爵。
二、青海部落宜分別遊牧居住。按照內扎薩克編為佐領。每百戶編一佐領,不滿百戶者為半佐領,將該管台吉俱授扎薩克,每扎薩克俱設協領、副協領、參領各一員。每佐領設佐領驍騎校各一員,領催四名,一旗有十佐領以上者,添設副協領一員,佐領兩員,酌添參領一員。每年會盟,奏選老成恭順之人委充盟長。不準妄行私推,以致生事滋擾。
三、朝貢交易宜按期定地。自雍正三年起,在諸王、台吉內派定人數,令其自備馬駝由邊外赴京。請安和進貢的青海諸王、貝勒分作三班,三年一次,九年一周。與內地人交易之處定在西寧西川邊外的那拉薩拉,不準擅自移動,時間則定在每年二月、八月。屆期仍派總兵官飭委營弁領兵督守,如有擅進邊牆者,即行懲治。
四、喀爾喀、厄魯特、輝特、土爾扈特等原來不屬青海的蒙古部落也應照青海例編旗,分為佐領,添設扎薩克等。
五、陝西之甘州、涼州、莊浪、西寧、河州,四川之松潘、打箭爐、里塘、巴塘,雲南之中甸(今雲南省香格里拉縣)等處,應相度地方添設衛所管理。將番人心服之頭目給與土司千百戶、土司巡檢等職銜協助分管。
六、青海巴爾喀木、藏、衛等四大部落交四川、雲南官員管理。達賴喇嘛不能再向察木多、乍了、巴塘、里塘收受鞍租,每年賞給達賴喇嘛茶葉五千斤,班禪喇嘛減半。
七、喇嘛廟宇宜定例稽察。在塔兒寺喇嘛內揀選三百名,給與大將軍印信、執照,諭令學習清規。寺廟房屋不得過二百間,喇嘛多者三百人,少者十數人,每年稽察兩次。令首領喇嘛出具甘結存檔,糧食根據每年用度發給。
八、陝西邊防宜嚴界限。將常寧湖設為牧廠,以聯通河州、西寧、蘭州、中衛、寧夏、榆林、莊浪、甘州等地方。在西寧之北川邊外上下白塔之處,自巴爾托海至扁都口一帶創修邊牆,築建城堡。肅州以西的桃賚河、常馬爾、鄂敦他拉等處,令百姓耕種。額附阿寶等遊牧賀蘭山後,山前營盤水、長流水等處劃為內地。
九、在甘州等處設立營汛。
十、在打箭爐等處添設官弁,派兵把守。
十一、對西寧、寧夏、重慶、川北、遵義、夔州、化林等邊地兵力進行歸併或裁汰。
十二、將直隸、山西、河南、山東、陝西五省軍罪人犯,發往西寧大通、布隆吉爾等地開墾屯種,由地方官動支正項錢糧買給牛具籽種,三年後照例起科。
十三、對西寧口外到甘州一帶的番人部落宜加撫綏。
同時,年羹堯還奏請《禁約青海十二事》,大體相當於青海各蒙古部落的行為準則。
一、朝見進貢定有限期。
二、不準自稱盟長。
三、番子唐古特人等不許擾累。
四、喀爾喀、輝特、土爾扈特部落不許青海占為屬下。
五、編設佐領不可抗違。
六、內外貿易定地限時。
七、背負恩澤必行剿滅。
八、內地差遣官員不論品級大小,若捧諭旨,王、公等俱行跪接,其餘相見俱行賓主禮。
九、恪守分地不許強占。
十、差員、商賈往過不許搶掠。
十一、父沒不許娶繼母及強娶兄弟之婦。
十二、察罕諾門汗喇嘛廟內不可妄聚議事。
《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和《禁約青海十二事》均得以實行,為強化清朝中央政權在青海的統治地位以及維護西部局勢的穩定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使青海作為大清制控西藏、新疆的前沿地位日益突出和重要。

《十三條》實行後不久,岳鐘琪根據親王察罕丹津、鎮國公拉扎布等遊牧河東,地近河州、松潘各路,以及郡王額爾德尼厄爾克托克托奈、色布騰扎勒等遊牧河西,地近西寧的實際情況,於雍正三年(1725年)四月,奏請朝廷將第三條所定的交易之地,由西寧西川邊外那拉薩拉一個交易地改為河東、河西兩個交易地。河東交易地定在河州土門關附近的雙城堡以及松潘黃勝關的西河口,而河西交易地則定在西寧口外丹噶爾寺,以方便各部落就近交易。同時,他又請求讓蒙古各部落每年新生的牲畜,六月以後隨時買賣,以促進交易,讓各方民眾都能從中獲利。此後,朝廷又將原定每年兩次的互市交易改為每年四次,這些措施的推行對繁榮茶馬互市,促進內地與邊疆地區經濟貿易以及社會生活發展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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