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區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市區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市區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辦法是青島市發行於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8-29
【生效日期】1987-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市區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
第一條為適應搞活經濟,繁榮市場,方便民眾,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精神,加強市區鋪面房屋的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鋪面房屋是指在市區商業網點規劃範圍內的,適宜作商業、服務業使用的房屋。
第三條青島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機關)是管理鋪面房屋的主管機關,負責鋪面房屋的監證和管理工作。
市房管機關有解決鋪面房屋糾紛的裁決權。
第四條房產所有權人(系指房產所有權單位和個人,下同)和房產經營單位,經過批准,依法可用鋪面房屋與國內外的單位或個人聯合經營、合資經營商業、服務業,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第五條房產所有權人和房產經營單位對原未作鋪面房使用,而新調整出的鋪面房屋,可按鋪面房租金出租和商品價格出售。
第六條鋪面房屋的商品租金,根據折舊費、修繕費、管理費、固定資產占用費、房產稅、土地使用費(稅)、保險費、利潤和環境率等因素確定(見附表一、附表二)。
鋪面房屋的商品價格,對公有房屋,新房按工程的綜合造價和環境率確定;舊房按重置完全價值和環境率確定。對私有房屋按重置完全價值確定。
第七條按照商業網點規劃要求,凡可用於商業、服務業等營業活動的房屋,本著誰用房誰安置原用房的原則,由房管機關會同有關單位,有計畫、有步驟地調整出來,供作營業用房。
按規劃確定應調出做鋪面房屋的承租單位和個人,要顧全大局,服從調整,按期遷出。對自己不開業使用的鋪面房屋,又不服從調整安置,拒絕騰遷者,從逾期之日起,改按商品租金標準計收房租。
按規劃對私有自住的鋪面房屋進行調整,應按《青島市民用舊房估價暫行標準》進行估價予以補償,或另行安置住房;對房產所有權單位自用的鋪面房屋進行調整,應另行安置用房和適當補償。安置房屋的標準比照省、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執行。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第三產業。
經房產所有權人或房產經營單位同意,單位或個人用自己的房屋調換的鋪面房屋或自行擠騰出的鋪面房屋作商業、服務業用房,其租金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次月起(本辦法施行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批准開業的,自本辦法施行次月起),五年內按商品租金標準八折計租,五年期滿後,按全額計租。
承租房屋的住戶自行擠騰出部分住房,以前店後家式經營商業、服務業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次月起(本辦法施行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批准開業的,自本辦法施行次月起),其居住間仍按住宅租金標準計租;其營業間根據建築面積,五年內按商品租金標準八折計租,五年期滿後按全額計租。營業、居住不能分開,家店相連式經營商業、服務業的,其租金根據全部使用面積,五年內按商品租金標準折半計租,五年期滿後,按全額計租。任何房產經營單位和房產所有權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將非鋪面房擴建、改建為鋪面房,以避免對原房屋結構造成破壞。
第九條凡鋪面房屋出租、出售或作股投資者,均須到市房管機關辦理租賃監證、產權轉移、變更等手續。
第十條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營商業、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用自有鋪面房屋作營業場所的,須交驗房屋所有權證件或城建部門簽發的建築施工執照;用租賃的鋪面房屋作營業場所的,須交驗租賃契約或房產所有權人、房產經營單位出具的的書面證明。
違章建築不得用於營業用房。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房產所有權人或房產經營單位同意,不得將承租的鋪面房屋作股投資、變相出賣使用權,或與其他單位、個人進行聯合經營、合資經營。違者,房產所有權人或房產經營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契約,收回房屋。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得購買、租用或變相購買、變相租用私有鋪面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租用者,須經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嚴禁倒買、倒賣和高價轉租鋪面房屋;嚴禁超過商品價格出售和超過商品租金標準出租鋪面房屋。違者,由房管機關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處以出售或出租價款50%左右的罰款。
第十四條凡在房屋和牆壁上設定廣告牌、商業宣傳牌和鋪面招牌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房產所有權人或房產經營單位同意。如因設定牌匾而損壞牆壁或房屋結構的,須向房產所有權或房產經營單位交付賠款費。
第十五條凡違反本暫行辦法的,市房管機關可視情節。責令其修復房屋、賠償經濟損失,或收回房屋,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等。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市房管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者,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次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房管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房管機關和房屋出租單位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執行本暫行辦法,對有徇私舞弊、違法亂紀行為的,要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市內五區施行。
市屬各縣(市)和黃島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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