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標檔準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租金標準的規定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7-08
【生效日期】1991-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標準的規定
(青政發〔1991〕156號 1991年7月8日)
第一條根據《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
第三條青島市房產管理局、物價局、財政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管理和監督。
市房產管理局設在各區的房產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私有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出租用於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和租金控制標準,按折舊費、維修費、適當數額的利潤等三項費用確定。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一。
第五條出租非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標準,按《青島市市區鋪面房屋管理暫行辦法》的附表一、附表二(見附屬檔案二、三)和本市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商企業單位用房租金的規定(見附屬檔案四、五、六、七)招執行。
第六條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舊房(指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交付使用的),租賃契約約定的租賃期未滿的,出租人應仍按原租賃契約約定的租金額收取租金;新出租或租賃期屆滿續租的、或者已出租但無租賃契約或租賃契約中未訂立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應按《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本規定的租金控制標準,訂立租賃契約。
第七條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新建房屋的,租賃雙方應參照本規定的租金控制標準,協商議定租金額,訂立租賃契約。
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超過本規定標準的,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繳納“超標費”。“超標費”根據所收租金超出標準的數額,按以下比例累進計算:
(一)超過標準租金一倍以內(含一倍)的,繳納超出部分的40%;
(二)超過標準租金一倍以上、二倍以內(含二倍)的,繳納超出部分的80%。
出租人收取租金,不得超過標準租金的二倍。超過的,其超出部分,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沒收。
第八條職工經所在單位批准租賃城市私有房屋居住的,可由所在單位安規定的其應享受面積的標準給予補貼:
(一)租住舊房的,補貼金額不超過本規定標準租金的50%;
(二)租住新建房屋的,補貼金額不超過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額的50%。
職工租住私有房屋不足規定的其應享受面積的,按實際租用面積補貼;超出規定的其應享受面積的,超出部分不予補貼。
職工須憑經房產管理部門監理的租賃契約和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繳納房租憑證領取房租補貼。
第九條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控制標準,今後由市房產管理局、市物價局每隔三至五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十條出租人出租城市私有房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金。
第十一條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可參照本規定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當地的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控制標準。
第十二條本規定隨《青島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一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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