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巡捕局

1898年3月6日,迫使清政府簽訂了《中德皎澳租借條約》,租期99年,膠州灣沿海陸地面積約540平方公里,50餘村莊,約6至8萬居民淪歸德國租界所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巡捕局
  • 所屬地區:青島
  • 管理範圍:巡捕
  • 屬性:政府機關
警察機構沿革,巡警職能,德國巡警罪行,

警察機構沿革

1899年德皇令,將膠州灣新市區命名為“青島”,租借地為“膠澳租界”。膠澳租界最高當局為“大德膠澳督署”,設總督,下設參議和軍政、民政、經理、工務4部,部下設局。警察機構隸屬其民政部。
德軍侵占膠澳初期其治安事宜由德國官兵代行,在青島、李村2區招募28名華人巡捕,組成臨時巡捕機構。1899年,德國殖民當局,從其海軍抽調軍官、士兵充警,招募華人充當秘密警察,官佐由德軍軍官充任。是年6月14日,公布《青島巡捕章程》設“青島巡捕局”(又稱“膠澳租界巡捕局”),下轄大鮑島、台東。上庵、陰島、李村、紅石崖和水上6個巡捕房。至1902年,青島、李村2區配德籍警官30人,華籍巡警80餘人,另配消防警若干。巡警機構成立後,即在原清兵營籌建辦公樓,1905年11月竣工,德國殖民當局定名“依列女街”(現湖北路29號市公安局院內臨街大樓)。同時,在台東鎮建巡捕房辦公樓。
1913年4月,改青島巡捕局為青島巡警局,轄海西、李村、沙子口、台東、滄口、陰島、海面7個分局,另有四方、台西、塔埠頭、浮山、紅石崖5個巡警所。

巡警職能

膠澳租界巡警機構,是德殖民當局重要統治工具,主要職能是對治安、交通、消防、衛生及漁民船戶、船隻管理。
1、警政法規。1900至1912年,德殖民當局頒布警政法規有:《關於海水浴場的管理》、《關於對申請旅館和飯店營業的批准》、《有關中國船舶的規則》等51種。1900年6月《巡捕局地面章程》規定:“華人夜行必須提掛燈籠,違者,即扭送巡捕局監禁或鞭笞50下”。1901年頒布《關於有聲響獨輪車之規定》,規定“華人如將有聲響的獨輪車駛入歐人居住區域,即將車及所載貨物一併沒收。倘若在1周內如數繳納罰金3馬克,便將車及貨物歸還,過期不贖充公”。
2、水上治安。1902年設水上巡捕房,後為海面巡捕分局,由一懂華語巡警和部分華籍巡捕組成,負責對海港、船塢、海濱及沿岸島嶼治安管理、監視租界海域內航運、捕魚作業的中國船隻。1908年,在租界海域內有8523艘中國船隻海上作業。
3、戶口管理。戶政事宜,由膠澳總辦民政部戶籍局管。轄區居民不分國籍,凡有出生、死亡、嫁娶等戶口變動,均到戶籍局辦理。1889年10月12日,膠澳總辦報告稱“租界內中國居民為6至8萬人”。1907年為12.3萬人。
4、消防。德國占領膠澳後,火災漸多,1901年至1902年,居民自發成立“青島志願消防隊”。1905年7月31日,德殖民當局公布《義勇消防隊規則》,成立消防部隊,隸屬巡捕局,駐柏林街(今曲阜路4號),成員多系尉級警察,消防器材只備刀、斧、砂、繩、水桶和人力唧筒等。區內分為一區青島、二區大鮑島、三區碼頭、四區匯泉、五區市郊,後在海拔77米高的觀象山(今觀象一路45號)建一“望火樓”,市區分設“火警報告站”,站首掛一紅燈,按信號出動滅火。

德國巡警罪行

人彌膠澳巡捕局為“閻王殿”,殖民當局規定巡捕局“對華人適用死刑、拘捕、罰款、鞭笞等刑罰”。巡警以各種規定限制中國人,毆打、監禁甚至殺害平民。19()O年11月一周內,巡捕局以“盜竊”、“反抗當局”、“贓污地面”、“私入鐵路工地”、“夜行不掛燈籠”、“行乞流浪”、“破壞樹木”、“非法取砂”、“騎馬超速”等“罪名”,扣押了33名中國人。
青島人民沒有屈服於德國殖民當局暴行,各種形式抗暴行動,此起彼伏。以膠州人傅二為首的抗德民眾最盛時發展到2000餘人,活動於青島市和郊區,劫殺罪惡昭著的德國軍警和助紂為虐的漢奸。因叛徒出賣,1903年,傅二不幸被捕遇難。即墨人李四,因殺死1個德國士兵,被處死刑。李就義時慷慨陳詞說:“若中國人都不怕死,每人殺1個洋鬼子,看這些雜種鬼子還敢進中國!”郊區農民組織聯合不向德國人售糧。提出“欲使德人絕糧而去”的口號。工人、學生亦以怠工、集體出逃和請願等方式進行鬥爭。1912年,德國當局不準孫中山到青島,市民、學生派代表向殖民當局抗議,終於迫使當局同意孫中山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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