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武市自然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靈武市自然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依據《靈武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的指導性檔案。

方案詳情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靈武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9〕24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靈武市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靈武市林業和草原局牌子。
第三條 市自然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規、政府規章。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動態監測、分析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抗行國家和自治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及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落實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修訂並監督實施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城鄉控制性詳規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規。對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部門空間性行業規划進行一致性審查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布局。落實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與規劃管理及批後管理,負責擬定全市產業發展規劃並實施。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開展地質公園的規劃、保護、建設、管理及地質遺蹟的調查、監測、科考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牽頭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管理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進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組織實施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領域對外合作交流。
(十四)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監督執法。組織查處全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問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監督指導鄉鎮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十五)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落實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六)組織、監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營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人工種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落實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實施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根據國家、自治區標準和規定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十九)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組織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二十)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落實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二十一)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監督實施林業、草原等改革意見。落實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二十二)執行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監督實施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組織開展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三)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實施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護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有關工作。
(二十五)監督管理林業、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六)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加強全市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協調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七)負責制定全市經濟林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經濟林建設工程。引進、示範、推廣經濟林先進實用生產技術;指導全市經濟林苗木生產,果品生產及行銷。
(二十八)規劃、組織、指導、實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制定園林綠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綠地系統詳細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管理和保護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城區濕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負責城市建設綠色圖章審批和檢查驗收。
(二十九)負責本單位、本行業內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工作。
(三十)負責本單位、本行業領域的人才隊伍建設。
(三十一)完成市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統一戰線、統計、工青婦、精神文明、綜合治理、政務公開、輿情應對、信訪工作。負責資金使用和國有資產監管。監督幹部職工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
(二)行政審批服務室
負責自然資源行政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履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涉及事項。監督依法依規開展不動產登記。履行國有土地、林政、礦政、草原、濕地管理職能,監督規範使用,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價值評估,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監督依法依規開展不動產登記。
(三)規劃項目室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規。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組織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做好自然資源項目的儲備、申報、實施、監管工作。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承擔基礎測繪任務和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擬定全市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和收購儲備的相關政策,承擔項目建設用地和控制性儲備土地的徵收,組織完成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四)自然資源保護室
負責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占補平衡和占用補償等制度。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負責落實林地、草地、濕地、礦產、古生物化石等自然資源保護政策。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落實保護規劃及標準。
(五)礦產資源管理室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林地、草原和礦產開發利用。
(六)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負責宣傳組織、開展全市全民義務植樹運動。保護名木古樹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綠色圖章審批和檢查驗收。組織、監督林業和草原的生態保護修復和營造林綠化工作。負責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防沙治沙、城市園林綠化、退耕(牧)還林還草、人工種草、天然林保護等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積極發展以靈武長棗為主的經果林產業。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監測、防治、檢疫及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種質資源保護、科技推廣工作,加強全市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
(七)執法監察室
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監督執法。組織查處全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監督指導鄉鎮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土地調查以及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組織實施森林和草原防火、禁牧封育,對亂采濫挖、亂建濫墾、亂搭亂建、偷牧等違法案件開展執法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1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的調整由靈武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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