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指標

需求指標,是經濟中的一種指標,反應的國民的需求狀況。

(1)國內生產總值(gdp):是按市場價格計算的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國內生產總值有三種表現形態,即價值形態、收入形態和產品形態。從價值形態看,它是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全部貨物和服務價值超過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資產貨物和服務價值的差額,即所有常住單位的增加值之和;從收入形態看,它是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創造並分配給常住單位和非常住單位的初次收入之和;從產品形態看,它是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最終使用的貨物和服務價值減去貨物和服務進口價值。在實際核算中,國內生產總值有三種計算方法,即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種方法分別從不同的方面反映國內生產總值及其構成。
(2)人口數,是指一定時點、一定地區範圍內有生命的個人總和,包括常住人口和現有人口。其中,常住人口是指經常居住在這個地區的人口,現有人口是指在規定的標準時點下,在這個地區居留的人口。常住人口與一個地區的社會經濟關係更為密切。
(3)城市家庭人口,指居住在一起,經濟上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凡計算為家庭人口的成員其全部收支都包括在本家庭中。
(4)就業人員數量,指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 數量,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私營業主、個體戶主、私營和個體就業人員、鄉鎮企業就業人員、農村就業人員、其他就業人員(包括民辦教師、宗教職業者、現役軍人等)。這一指標反映了一定時期內全部勞動力資源的實際利用情況,是研究國家基本國情國力的重要指標。
(5)就業分布。指按產業或職業分類的就業人員分布狀況。
(6)城鎮登記失業率,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與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扣除使用的農村勞動力、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港澳台及外方人員)、城鎮單位中的不在崗職工、城鎮私營業主、個體戶主、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就業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之和的比。
(7)城市家庭可支配收入,指家庭成員得到可用於最終消費支和其它非義務性支出以及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人。它是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費以及記賬補貼後的收入。
(8)城市家庭總支出,指除借貸支出以外的全部家庭支出,包括消費性支出、購房建房支出、轉移性支出、財產性支出、社會保障支出。
(9)房屋空間使用數量,指按使用者類型劃分的正在使用中的房屋數量。
(10)商品零售價格指數,是反映一定時期內城鄉商品零售價格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商品零售物價的變動直接影響到城鄉居民的生活支出和國家的財政收入,影響居民購買力和市場供需的平衡,影響到消費與積累的比例關係。
(11)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是反映一定時期內城市居民家庭所購買的生活消費晶價格和服務項目價格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該指數可以觀察和分析消費品的零售價格和服務項目價格變動對職工貨幣工資的影響,作為研究職工生活和確定工資政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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