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安全綜合保險

電梯安全綜合保險

電梯安全綜合保險是承保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安裝、檢驗合格並投入運行的客用電梯、貨用電梯、醫用電梯、自動扶梯的電梯本身的損失以及電梯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梯安全綜合保險
  • 屬性:保險
  • 相關群體:保險業
  • 對象:客用電梯、貨用電梯的安全事故
保險財產,不保財產,保險責任,責任免除,

保險財產

第一條凡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安裝、檢驗合格並投入運行的客用電梯、貨用電梯、醫用電梯、自動扶梯,均可投保本保險。

不保財產

第二條下列電梯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一)經勞動部門指定或委派的檢驗部門確認屬於報廢或檢驗中發現有嚴懲缺陷尚未改正的;
(二)尚未領取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限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電梯財產損失、電梯運載的貨物損失、乘員攜帶的財產物品損失、人身傷亡、人員搶救及醫療藥費,保險人在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內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擊、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土石流、崖崩、突出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飛行物體及其它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四)保險電梯在運行過程的突然故障所造成的事故;
(五)外單位人員的惡意行為所造成的事故;
(六)乘員乘坐保險電梯或因欲乘坐保險電梯的意外墜井。
第四條保險電梯因製作材料的缺陷或工藝不善所造成的事故,保險人承擔自身財產損失以外的第三條賠償責任。
第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電梯及其附屬設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經保險人確認後,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保險人對下列各款造成的電梯財產、電梯運載的貨物、乘員攜帶的財產物品損失、乘員傷亡、乘員搶救及醫療費,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煙燻、污染;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
(四)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及本單位其他員工的故意行為,縱容所致或管理不善;
(五)違章駕駛、超載。
第七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也不負責賠償:
(一)乘員鬥毆或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傷害及財產物品損失;
(二)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沒收、徵用或限期拆除造成的財產損失;
(三)自然磨損、氧化、鏽蝕、腐蝕所旨起的自身財產損失;
(四)乘員攜帶的財產物品中,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檔案、帳冊、技術資料、圖表、花卉、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家禽、家畜以及其他家養的動植物。 (五)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各種間接損失或責任。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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