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審查規定

電影審查規定,為規範和改進電影劇本(梗概)備案和電影片管理制度,提高電影質量,繁榮電影創作,滿足廣大民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推進電影業健康發展,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影審查規定
  • 通過:2006年4月3日
  • 實施:2006年6月22日
  • 廣電局長::王太華
  • 性質:檔案
總局令,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劇本備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影片審查,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附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總局令

(第 52 號)
《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經2006年4月3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王太華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改進電影劇本(梗概)備案和電影片管理制度,提高電影質量,繁榮電影創作,滿足廣大民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推進電影業健康發展,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電影劇本(梗概)備案和電影片審查制度。未經備案的電影劇本(梗概)不得拍攝,未經審查通過的電影片不得發行、放映、進口、出口。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映的各類故事片、紀錄片、科教片、卡通片、專題片(含以上各類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審查和進口片審查。

第四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電影劇本(梗概)備案和電影片審查的管理工作。
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和電影複審委員會負責電影片的審查。
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廣電部門),經申請可以受廣電總局委託,成立電影審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的製片單位攝製的部分電影片的審查工作(以下簡稱屬地審查)。

劇本備案

第五條

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的電影製片單位和在地市級以上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各類影視文化單位(以下簡稱影視文化單位)攝製電影片,應在拍攝前將電影劇本(梗概)送廣電總局或相應的實行屬地審查的省級廣電部門備案。
聯合攝製電影片的,應當由其中的一個單位提前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

辦理電影劇本(梗概)備案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擬拍攝影片的備案報告;
(二)不少於一千字的電影劇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節涉及外交、民族、宗教、軍事、公安、司法、歷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內容的(以下簡稱特殊題材影片),需提供電影文學劇本一式三份,並要徵求省級或中央、國家機關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電影劇本(梗概)著作權的協定(授權)書;
(四)影視文化單位申請領取《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需向廣電總局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填報《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申請書。

第七條

電影劇本(梗概)備案的程式:
(一)製片單位向廣電總局或實行屬地審查的省級廣電部門提出備案;
(二)廣電總局或實行屬地審查的省級廣電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發給《電影劇本(梗概)備案回執單》(式樣附後)。
如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意見的,製片單位可按備案的電影劇本(梗概)進行拍攝;
如對備案的電影劇本(梗概)有修改意見或不同意拍攝的,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製片單位;
如電影劇本需另請相關主管部門和專家評審的,需延長二十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製片單位。

第八條

實行屬地審查的省級廣電部門,應將電影劇本(梗概)備案情況抄報廣電總局;廣電總局將定期在相關媒體公布電影劇本(梗概)備案情況。

第九條

拍攝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影片,需報送劇本立項審查,按照廣電總局關於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電影劇本立項及完成片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條

拍攝重大文獻紀錄影片,需報送劇本立項審查,按照廣電總局關於重大文獻紀錄影片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中外合作攝製影片,需報送劇本立項審查,按照廣電總局關於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的管理規定辦理。

影片審查

第十二條

國家提倡創作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統一,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優秀電影。大力發展先進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後文化,堅決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條

電影片禁止載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違背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詆毀民族優秀文化的;
(十)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四條

電影片有下列情形,應刪剪修改:
(一)曲解中華文明和中國歷史,嚴重違背歷史史實;曲解他國歷史,不尊重他國文明和風俗習慣;貶損革命領袖、英雄人物、重要歷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惡意貶損人民軍隊、武裝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夾雜淫穢色情和庸俗低級內容,展現淫亂、強姦、賣淫、嫖娼、性行為、性變態等情節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隱秘部位;夾雜骯髒低俗的台詞、歌曲、背景音樂及聲音效果等;
(四)夾雜兇殺、暴力、恐怖內容,顛倒真假、善惡、美醜的價值取向,混淆正義與非正義的基本性質;刻意表現違法犯罪囂張氣焰,具體展示犯罪行為細節,暴露特殊偵查手段;有強烈刺激性的兇殺、血腥、暴力、吸毒、賭博等情節;有虐待俘虜、刑訊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節;有過度驚嚇恐怖的畫面、台詞、背景音樂及聲音效果;
(五)宣揚消極、頹廢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刻意渲染、誇大民族愚昧落後或社會陰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極端主義,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間,信教與不信教民眾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傷害民眾感情的;
(七)宣揚破壞生態環境,虐待動物,捕殺、食用國家保護類動物的;
(八)過分表現酗酒、吸菸及其他陋習的;
(九)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的。

第十五條

電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語言文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電影片技術質量按照國家有關電影技術標準審查。

第十七條

攝製完成的電影片應當報相應的電影審查機構審查。送審電影片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錄雙片
1.混錄雙片一套(如用貝塔錄像帶代替混錄雙片送審,需另報廣電總局批准),數字電影送高清數位元組目帶一套;
2.國產電影片送審報告單一式四份;
3.影片主創人員名單;
4.影片英文譯名報告(一般提前申報);
5.原著改編意見書;
6.聯合攝製契約書;
7.完成台本一套;
8.《電影劇本(梗概)備案回執單》。
(二)標準拷貝
1.標準拷貝兩套(廣電總局和中國電影資料館各一套);
2.影片1/2錄像帶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貝塔錄像帶、貝塔宣傳帶、終混八軌帶各一套;
3.送審標準拷貝技術鑑定書;
4.被定為民族語譯製影片的音樂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語譯製影片為四套);
6.相關劇照。
數字電影的技術審查標準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廣電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電影片的審查程式:
(一)製片單位應向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提出審查申請;
(二)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自收到混錄雙片及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審查合格的,發給《影片審查決定書》和《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片頭。審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應在《影片審查決定書》中作出說明,並通知製片單位;
(三)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自收到標準拷貝(數位元組目帶)及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審查合格的,發給《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應通知製片單位;
(四)影片審查不合格需經修改後再次送審的,審查期限重新計算;
(五)製片單位對電影片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審查決定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廣電總局電影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廣電總局電影複審委員會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複審決定。複審合格的,發給《電影片公映許可證》;不合格的,書面通知製片單位;
(六)實行屬地審查的省級廣電部門,應依照本規定進行電影片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影片審查決定書》和《送審標準拷貝技術鑑定書》;審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按本規定第十八條(二)、(三)、(四)款項中相關規定辦理。
製片單位持《影片審查決定書》、《送審標準拷貝技術鑑定書》及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到廣電總局領取《電影片公映許可證》。

第十九條

實行屬地審查的省級廣電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將送審影片提交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
製片單位對省級廣電部門的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申請重審。

第二十條

聯合攝製的電影片,由辦理備案手續的製片單位按照本規定送相應的電影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一條

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影片、重大文獻紀錄影片、特殊題材影片、中外合作攝製影片,由省級廣電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的電影製片單位和所有持有《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單位攝製的影片,直接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三條

進口電影片的審查,按照《電影管理條例》第四章關於電影進口和本規定第三章關於電影片審查的相關條款辦理。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電影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1997年1月16日廣播電影電視部發布的《電影審查規定》(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22號)、2004年7月6日廣電總局發布的《電影劇本(梗概)立項、電影片審查暫行規定》(廣電總局令第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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