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線上糾紛解決(ODR)研究

《電子商務線上糾紛解決(ODR)研究》,是范筱靜發表的一篇關於法學類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商務線上糾紛解決(ODR)研究
  • 外文名:Research on e-commerce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
  • 論文作者:范筱靜
  • 導師:王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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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論文名稱:《電子商務線上糾紛解決(ODR)研究》
外文題名:《Research on e-commerce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
論文作者:范筱靜
導師:王福華指導
學科專業:法學

中文摘要

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國際上最重要的貿易模式。可能涉及遠距離、跨境、小額的電子商務消費糾紛特別需要經濟、快速和便利的糾紛解決方式,但傳統的糾紛解決制度難以適應,也不能規避法院選擇、法律適用和執行的難題。線上糾紛解決(ODR),是替代型糾紛解決(ADR)和信息通訊技術(ICT)結合產生的新型糾紛解決制度,在智慧財產權爭議、家庭和公共事務糾紛等傳統離線(off-line)和線上(on-line)糾紛解決領域都有運用。但對域名爭議和電子商務糾紛解決的意義最大,前者通過司法外強制力的保障取得了成功,對於制度在後者的推廣具有借鑑意義。本文從制度的發展歷史開始,通過各國的立法和實踐的比較,實證分析和理論研究不斷呼應,最後希望為我國電子商務消費糾紛提出系統的線上解紛制度體系,確保線上消費者獲得與傳統領域相同效果的權利保護。
本文認為,以利益為導向的電子商務消費者線上糾紛解決,兼具便利、迅速、靈活、經濟和自律性、弱對抗性等特點,主要類型有線上糾紛避免措施、線上協商、線上調解和線上仲裁,四者共同構成了電子商務消費者線上解紛制度的實踐體系。四種途徑各具有獨特的解紛方式、手段,體現了不同的價值追求。藉助於電子商務交易第三方和消費者的制約產生的司法外強制力,線上糾紛避免措施無需第三方解紛機構的介入,在交易過程中解決了糾紛。該措施是網際網路自治在電子商務糾紛解決中最直接的體現,能夠促進電子商務商和消費者充分溝通、有助於雙方建立信任;線上協商,充分演繹了信息通訊技術在人機互動的線上解紛程式中“第四方”的角色,成為多數線上糾紛解決機構的首選程式;線上調解和線上仲裁,一般以第三方能否做出拘束性決定為標準得以區分。線上調解的程式更靈活、當事人對程式的控制力強;而線上仲裁,屬於各類線上解紛機制中程式最嚴格、規則最確定、裁決最具有執行力的程式。線上調解和線上仲裁的發展,既依賴於“信息通訊技術的水平和調解員(仲裁員)的職業素養”兩個基礎條件,也取決於程式本身的強制效力和決定的執行力。迅速、經濟的線上糾紛解決制度,是一種替代司法的制度,但不排斥當事人的司法訴權,提供的是接近正義的機會,並非二等和廉價正義。因此,制度追求程式的效率優勢和正當程式的平衡,追求效率和公正的協調、網際網路自治與政府適當干預的平衡,這也是線上糾紛解決制度發展不可或缺的四種要素,市場力量、技術因素、行業自治(準則)和法律規則在價值層面的體現。
網際網路也有自己獨特的文化,例如互動迅速的價值取向、網際網路基本禮儀、以及其他交流規則等都需要給予考慮。線上糾紛解決制度必須針對這些特殊屬性,建立一種能夠對網際網路的特點做出積極回響的規則體系,避免尋求不熟悉的法律規則和政策措施來調整線上糾紛。 已開發國家非常重視發展電子商務消費者線上糾紛解決制度,歐盟和北美地區在十幾年來開展了豐富的立法和實踐探索,有關國際組織和研究機構通過研討、發布指令等合作途徑,倡議各國關注和推動線上糾紛解決制度在電子商務消費者糾紛解決中的運用。2005年以來,我國已經發布了十幾個電子商務領域的規則,涵蓋範圍比較廣,但大多數規則是確定電子商務未來發展的巨觀性規定;具體規則方面粗略、可操作性不強;在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糾紛解決領域的法律規定極少。
實踐層面,我國電子商務交易參與各方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消費者線上糾紛避免措施探索,但第三方解紛機構的實踐幾乎為零。最後,本文從理論研究、規則制定、實踐探索、國際合作四個層面對我國制度提出建議,希望儘快建立我國電子商務消費者線上糾紛解決系統,保障線上消費者權益,推動中國電子商務快速健康發展。

關鍵字

電子商務 線上糾紛解決(ODR) 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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