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原理與實務/電子商務法學叢書

電子商務法原理與實務/電子商務法學叢書

電子商務法,是主要調整以計算機網路為基礎行進的民商事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本書從分析傳統法律在網路經濟務件下的種種窘境及其根源入手,結合對個案的實證研究,在尊重傳統法律的一貫性與穩定性的同時尋求革命性的突破,力圖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電子商務法體系。這其中聽收了國內外比較新的資料和研究成果,並在一些具體制度方面形成了我們自己的認識與見解。 本書確實有一些可圈可點之處,其中有兩點比較突出。一是體例有所創新。全書形成了電子商務的主體制度、財產權制度、法律行為制度、巨觀調控制度、侵權犯罪和法律適用六部分,這一體例為商法介入電子商務提供了一個合理的切入點。二是研究有所突破。至今,電子商務法的研究多從技術範疇和規則出發,大量的技術性文字充斥其間,使得法律的內容相對單薄,而本書著眼於從法律的角度看等技術問題,不糾纏於技術細節,以權利、義務和責任作為貫穿全書的主線,從而使本書比往任何一本電子商務法書籍更像一本法律著作。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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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已進入網路經濟時代,人們的基本生活條件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電子商務在各個領

域的蓬勃發展,對傳統民商法乃至整箇舊有的法律體系形成了巨大的衝擊和挑戰。虛擬的主體

、虛擬的財產、虛擬的市場,最終都要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商品、貨幣和權利義務。這產生了以

往沒有的衝突和矛盾,需要確立許多相應的利益機制和行為規則。傳統法律尤其是民商法因而

面臨著如何尋求應變之道的現實壓力。

在電子商務法這個全新的領域,兩位年輕的作者寫出了體系較為完整的著作,相當不易。

作為導師,我不能說這本《電子商務法原理與實務》有多了不起,將里程碑之類的評價送給青

年人在客觀上無異於扼殺。我想說的是,這本書確實有一些可圈可點之處,其中有兩點比較突

出。一是體例有所創新。至今,電子商務法的研究多遵循《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

法範本》(後面簡稱《電子商務示範法》)之立法思路,集巾於電子貿易行為的規制之上,而本

書選擇了相對寬廣的視野,將電子商務法定位於調整以計算機網路為基礎進行的民商事活動的

法律規範的總和,於是,全書形成了電子商務的主體制度、財產權制度、法律行為制度、巨觀

調控制度、侵權犯罪和法律適用六部分,這一體例為民商法介入電子商務提供了一個合理的切

人點。二是研究有所突破。至今,電子商務法的研究多從技術範疇和規則出發,大量的技術性

文字充斥其間,使得法律的內容相對單薄,而本書著眼於從法律的角度看待技術問題,不糾纏

於技術細節,以權利、義務和責任作為貫穿全書的主線,從而使本書比以往任何一本電子商務

法書籍更像一本法律著作。當然,學術研究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這本書也同樣存在著缺憾,但

這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經常出現的現象,對之不應過於苛求,相信成熟終將走到我們的面前。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廣西大學法學院院長孟勤國
庚辰年於珞珈山下

圖書目錄


緒論:電子商務法的誕生——網路經濟對傳統法律制度的衝擊與挑戰

第一章 網路經濟的參與者——網路經濟法律主體
第一節 虛擬社會的形成與網路經濟法律主體的產生
第二節 網路經濟自然人用戶
第三節 網路經濟的法人用戶
第四節 網上合夥
第五節 線上服務供應商

第二章 網路產權
第一節 網路產權的定性與特徵
第二節 網路商業秘密
第三節 網路信息著作權
第四節 網路中的商業形象標誌權
第五節 網路專利信息
第六節 網路中智慧財產權的綜合保護與域名權

第三章 網路商行為(網上數位化交易)
第一節 網路商行為的緣起
第二節 電子商務契約泛論
第三節 網上交易與電子劃撥(數位化支付)

第四章 網路經濟的監控
第一節 網路經濟的利益衝突與秩序協調
第二節 網路的基礎運營管理
第三節 網路信息資源保護與信息安全
第四節 網路市場交易秩序監控
第五節 網路經濟的稅收管理
第六節 網路經濟的金融監控
第七節 網路經濟的信用保障——認證制度

第五章 網路經濟中的侵權與犯罪
第一節 網路侵權
第二節 網路經濟中的犯罪

第六章 網路經濟中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網路經濟中的法律解釋與適用
第二節 網路訴訟的司法管轄
第三節 網路訴訟的證據規則
第四節 網路空間的衝突法規則
第五節 計算機及其網路對法律運用的輔助

不是結語的結語:網路經濟的法律對策——現行法的擴張與立法建議
附錄一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法範本
附錄二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附錄三 中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
附錄四 中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實施細則
附錄五 中國公用計算機網際網路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附錄六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附錄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附錄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附錄九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
附錄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附錄十一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參考文獻
後記

文摘

書摘

書 摘

在大部分歷史中,智慧財產權法各分支的保護對象之間是獨立的,尤其是在工業產權法與著作權法之間更是如此。而且,多數國家的工業產權法與著作權法的行政管理機關又相應分立著。但是,自從如何有效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半導體晶片掩膜和電腦程式的問題提出來後,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之間原本涇渭分明的界限在某種程度上被打破了。近年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權的交叉保護問題成為產業界、法律界和學術界人士熱衷討論的主題。另一方面,人們對各種智力成果形式有了一個趨於一致的、集成化的認識,即這些智力成果實質上就是信息。如果徹底分析,智慧財產權法可以稱為信息保護法。因為信息產權是站在信息經濟的角度,對信息產品投資的合理回報,對腦力勞動成果的財產權性質的確認。如專利可以解釋為“反映發明創造深度的技術信息”,把商標解釋為“貿易活動中使人認明產品標誌的信息”,把著作權解釋為“信息的固定的、長久存在的形式”。但實際上,很多財產性信息卻難以生硬地劃到某一類去,如多媒體、軟體程式等。
可見,在傳統智慧財產權的外延擴展之時,其內部機制也需重構。如類似的觀點認為,信息經濟的主要產品是由作為智慧財產權法分支的和信息保護法的中心的著作權法來保護的。在電子商務中,可以通過網際網路直接提供的線上產品,也主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數位化作品。這很容易給人一個直覺印象,就是在網際網路帶來的巨大的、節省交易成本的市場上,成為電子交易對象的內容和材料,其法律保護模式是著作權法的保護模式。這樣看來,似乎著作權法在傳統的智慧財產權法內部,可以對通過網際網路傳播的主要的財產性信息提供相對周到的保護,但是,也無庸諱召‘,著作權法對信息的保護是有局限性的。首先,是作品與非作品的界限判斷問題。在信息經濟時代,不構成作品的信息,也會有財產性價值。其次,“思想形式二分法”帶來的著作權弱保護,使其對一些複合性客體的保護力度遠遠不夠。第三,當信息量非常大時,使用者很難判斷所接觸的局部信息有無著作權。如何確定支付費用的根據也存在難題。支付費用與其說是著作權使用費,不如說是信息使用費。即使是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只利用其作品的一小部分的情況逐漸增加,其中一種極端的情況是以比特為單位來使用。對此,著作權法想不出什麼對策,因為這最小單位的信息沒有足夠的空間可以讓我們一如既往地、從容地區分思想與表達,並且判斷其表達的獨創性。而對於非作品的信息,如對資料庫給予法律保護,以保證投資者的投入能夠得以回收,是有正當理由的。
總之,新技術條件下,智慧財產權的內涵與外延亟待改變。就保護智力成果而言,在網路信息社會條件下,智慧財產權應進一步拓寬其保護範圍,主動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尋求擴張。另一方面,改變其內部單純以保護“創造”為出發點的制度模式,進行內部重構,重視對投資的回報。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講,信息產權或許比智慧財產權更準確一些,但這又不僅僅只是概念表述的變化。在信息經濟時代,考慮到為財產性信息提供全面法律保護的需要,不僅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的對策性研究,而且還要從信息產權的角度,全面地衡量相應的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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