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路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電信網路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09年4月24日發布《電信網路運行監督管理辦法》,總分六大章,47條。該辦法加強了電信網路運行監督管理,保障了電信網路運行穩定可靠,預防電信網路運行事故發生,促進了電信行業持續穩定發展。該辦法於2009年5月1日正式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信網路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 部門: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時間:2009年4月24日
  • 屬性:管理條例
電信網路運行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網路運行維護責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章 網路架構保護措施,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章網路運行事故處理,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五章 網路運行監督管理,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電信網路運行事故劃分,電信網路運行事故簡要報告,電信網路運行事故專題報告,電信網路運行事故報告時限,

電信網路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電信網路運行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現將《電信網路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網路運行事故報告受理電話為(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將電信網路運行事故報告受理電話通知轄區內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信網路運行監督管理,保障電信網路運行穩定可靠,預防電信網路運行事故發生,促進電信行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監管部門)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路運行維護(包括局數據和軟體版本管理等),網路運行安全,安全生產,網路運行事故的預防、報告、處理等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而採取的應急通信保障措施,應對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病毒、非法遠程控制等網路安全防護措施,為滿足特殊通信需求而採取的網路運行安全措施,為防止和減少涉及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而採取的安全生產措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路運行事故是指由於突發公共事件、人為破壞、施工損壞或網路自身故障造成的電信基礎設施損壞、電信網路中斷、電信業務中斷等情況。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網路運行事故劃分見附屬檔案一)。

第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是網路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網路運行維護的行業標準,加強網路運行維護管理,建立健全網路運行維護監督制度,完善網路運行安全條件,確保網路運行穩定可靠。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網路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電信監管部門是網路運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範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區內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網路運行維護責任

第六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網路運行維護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網路運行維護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網路運行維護制度,不斷完善網路運行維護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網路運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網路運行維護工作,對本單位網路運行安全狀況進行考核與評估,及時消除網路運行事故隱患;
(五)加強本單位網路規劃、建設施工與網路運行維護的協調,防止對網路運行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網路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七)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八)及時、如實報告網路運行事故。

第七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網路運行維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網路運行管理能力,負責指揮、協調網路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各級網路運行維護管理人員應當確保每天24小時溝通渠道的暢通。
各級網路運行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網路運行維護知識,熟悉並嚴格執行有關網路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網路運行維護技能,增強網路運行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八條

在重大活動及重要節假日期間,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配合電信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的網路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必要時,應當按照電信監管部門的要求,停止相關通信幹線和通信樞紐的施工、系統割接、版本升級等工作。
遇有重大活動、突發公共事件時,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電信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本企業的網路拓撲圖、網路運行基礎數據等信息,並接受電信監管部門的指揮、調度以及對網路資源的調配,保障網路運行穩定可靠。

第九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電信基礎設施的日常巡護和重要部位的重點保護,加大宣傳力度,增強防護力量,推廣技防套用,不斷提高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能力,防止和減少盜竊、破壞電信設施事件的發生。

第十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本單位網路建設與運行維護的日常溝通機制,對網路運行穩定可靠可能造成影響的施工,建設部門應當提前與運行維護部門協商一致,避免由於自身原因造成網路運行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網路運行維護行業標準和安全防護行業標準的要求,嚴格機房出入制度,利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加強機房的封閉式管理。對機房劃分區域管理,區域之間設定物理隔離裝置,在重要區域前設定交付或安裝等過渡區域,重要區域應當配置門禁設施,控制進入人員。

第十二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掌握電信網路的技術特性,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維護手冊操作,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做好機房等電信設施的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蟲、防塵、防盜、防靜電和防電磁干擾等工作。

第十三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網路運行維護崗位責任制,強化值班與交接班制度,加強備品備件和技術檔案管理,定期對電信設備的多重節點、多重路由、負荷分擔、自動倒換、冗餘配置等網路架構保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測試與演練,定期對供電、空調、消防、安防等配套設施進行檢查與保養。

第十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電信設備進行測試、清潔、維修,合理調整電信設備配置,做好全程全網的協作配合,定期分析網路運行質量情況,保證電信設備的各項維護技術指標達到相關行業標準,確保網路運行穩定可靠。

第十五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將電信設備、傳輸線路的運行維護工作外包的,應當嚴格考查代維企業的資質,簽署保密協定,留存操作記錄,定期檢查和評估代維企業的網路運行維護管理水平,並對代維企業在網路運行維護工作中造成的網路運行事故負責。

第十六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電話網局數據(如交換網中的路由、局向、電路、信令、計費、控制方式等數據)進行分級管理,並定期備份相關係統檔案和局數據檔案。
局數據的創建、修改應當設定相應的許可權和密碼。修改重要局數據或大量局數據時應當制定相關預案並在話務閒時進行,相關局數據修改前應當製作系統備份檔案。

第十七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交換、傳輸、信令等設備的軟體版本進行分級管理,並做好系統檔案的備份。軟體版本升級前應當制定相關預案,在軟體版本升級失敗時,能及時倒換恢復。
國際出入口局、長途交換局、TMSC(匯接移動交換中心,下同)、網間關口局、省際傳輸設備、省際信令設備等的軟體版本應當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報送;匯接局、端局、MSC(移動交換中心,下同)、省內傳輸設備、省內信令設備等的軟體版本應當由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

第十八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網路運行基礎數據,報送內容應當真實有效。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事故隱患的分析與檢查,制定並落實整改措施。

第三章 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路架構保護措施是指對交換設備、傳輸設備、傳輸線路、供電系統等通信設施以及信令網、同步網等支撐網設備所採取的多重節點、多重路由、負荷分擔、自動倒換、冗餘配置等保護措施。通過採取上述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事故隱患,確保網路運行穩定可靠。

第二十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國內長途電話網採取以下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一)省會城市和具備條件的非省會城市的長途交換局應當採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配置,並通過負荷分擔方式來保證業務暢通,避免單一長途交換局癱瘓時導致業務全阻。
省際長途交換局間應當具備兩個以上長途路由,省際長途交換局應當與兩個以上的國際出入口局相連。
(二)長途電路應當採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一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固定本地電話網採取以下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一)匯接局應當採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配置,並通過負荷分擔方式來保證業務暢通,避免單一匯接局癱瘓時導致業務全阻。
匯接局與長途交換局間應當具備兩個以上路由。
(二)在條件具備時,端局至長途交換局、匯接局、端局間應當具備雙路由或多路由。
(三)局間中繼電路應當採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的,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二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陸地蜂窩移動通信網採取以下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一)TMSC應當採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配置,並通過負荷分擔方式來保證業務暢通,避免單一TMSC癱瘓時導致業務全阻。
TMSC間及其與國際出入口局間應當具備兩個以上路由。
(二)在條件具備時,MSC至TMSC、MSC間應當具備雙路由或多路由。
(三)在條件具備時,HLR(歸屬位置暫存器)應當採用1+1或N+1備份。
(四)局間中繼電路應當採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防止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五)在條件具備時,基站傳輸應當採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的,防止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三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衛星通信網採取以下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一)在條件具備時,重要衛星地球站的發射機等配置應當採用N+1備份。在條件具備時,不同衛星地球站之間應當採用衛星鏈路備份,避免單一衛星鏈路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二)在條件具備時,衛星地球站至其他電信網應當採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了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三)在條件具備時,衛星通信網在組網時應當有備份衛星轉發器,避免單一衛星轉發器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網際網路骨幹網採取以下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一)網路路由設備均須採用雙路由或多路由、雙歸屬或多歸屬方式互為備份,在條件具備時,採用雙節點或多節點方式互為冗餘。
(二)應當在域名解析伺服器等重要伺服器使用防火牆和防病毒等軟體,具備一定的容錯、防病毒傳播、防惡意軟體、防網路攻擊、防黑客攻擊及防範其他來自內部和外部各種常見攻擊的能力。
(三)域名解析伺服器應當冗餘配置,在條件具備時,其他套用伺服器應當冗餘配置,並有相應的數據備份機制,在單一伺服器發生故障或進行系統升級時,避免引起網際網路業務的中斷或系統癱瘓。
(四)應當對重要伺服器的各種操作進行許可權控制,並保留相應的操作記錄。相關伺服器應當設定必要的控制策略,儘可能減少相關伺服器的共享和開放連線埠。

第二十五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網間互聯互通採取以下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一)網間關口局應當成對設定。暫不具備成對設定關口局的,應當通過其他具備關口局功能的交換機疏通網間業務。
(二)網間中繼電路應當採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避免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網間業務全阻。
網間中繼電路除配備直達中繼電路以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相互配合,製作相關局數據,預置經由第三方網路轉接的迂迴電路,避免直達中繼電路都中斷時導致網間業務全阻。
(三)網間關口局至本網路應當採用物理上的雙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備,在不同的傳輸設備和傳輸線路上相互保護,確保傳輸路徑的可靠的,避免了單一傳輸通道阻斷時導致業務全阻。

第二十六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機房供電系統採取以下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一)機房供電線路應當配置過電壓防護設備,並根據需要配置穩壓器。
(二)交流電力供應應當採用來自不同主變壓器的雙路供電,在條件具備時,應當採用來自不同電網的雙路供電。
(三)在交流電停電或斷電的情況下,應當由蓄電池提供備用電力供應,並立即啟動油機發電。
(四)應當定期對蓄電池及油機供電的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二十七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信令網採取以下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信令路由組中應當設定多個信令路由,包括直達信令路由、準直聯信令路由以及採用負荷分擔方式的信令路由,保證兩個具有信令關係的信令點之間傳送信令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同步網採取以下網路架構保護措施:
(一)同步網應當採用主從同步法,網路拓撲結構應當採用三級等級結構。每個同步網節點都賦予一個等級,只容許高等級節點向較低等級或同等級的節點傳送定時基準信號。
(二)應當選擇穩定可靠、傳輸性能好的物理路由作為同步網的定時鏈路。二級和三級節點時鐘應當能接收到至少兩路來自一級基準時鐘的主備用定時信號,其對應的主用和備用定時鏈路應當選擇不同的物理路由。
(三)同步網定時源頭的配置應當保證每個同步區均有兩個定時基準源。定時基準源可以是以銫鐘作為主用的全國基準時鐘PRC,也可以是以衛星定位系統作為主用的區域基準時鐘LPR。LPR應當至少有兩路地面信號作為備用定時信號,其中至少一路能夠溯源至PRC。

第二十九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國際出入口局、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採取的網路架構保護措施另行規定。

第四章網路運行事故處理

第三十條
發生網路運行事故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防止事故擴大,減少社會影響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故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其省級機構應當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
發生較大事故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
發生一般事故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定期報送。
發生網路運行事故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三十二條

網路運行事故報告分為口頭報告、簡要書面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二)和專題書面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三)三種。
發生網路運行事故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電信監管部門報告(具體報告時限見附屬檔案四)。

第三十三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上報的簡要書面報告應當經本企業主管領導或主管部門領導認定,專題書面報告須經本企業主管領導認定。

第三十四條

事故的口頭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預計影響範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已經或即將採取的措施。簡要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影響範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初步處理措施等。專題書面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影響範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處理意見、防範措施等。

第三十五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排除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將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報相關電信監管部門。

第五章 網路運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電信監管部門應當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路運行維護責任制、網路運行維護制度、網路運行維護行業標準的執行情況、網路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網路架構保護措施的有效性測試和演練、對從業人員網路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根據實際需要,電信監管部門按照網路運行維護行業標準和安全防護行業標準,對網路架構保護措施進行抽測。經抽測,不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由電信監管部門督促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整改。

第三十八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電信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檢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九條

電信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保守企業秘密,在監督、檢查或檢測過程中,不得干擾電信網路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

電信監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組織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信設施的行為,督促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電信設施的防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

電信監管部門應當責成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網路運行事故調查處理,按照相關時限提交簡要書面報告和專題書面報告。必要時,電信監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等情況;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二條

電信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路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向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通報網路運行情況。

第四十三條

電信監管部門應當結合電信行業實際情況,組織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從業人員進行網路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電信監管部門應當予以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在行業內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建立網路運行維護責任制,或者未制定網路運行維護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證網路運行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網路運行安全條件的;
(三)未制定和演練網路運行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運行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未同時考慮網路運行安全設施建設的;
(六)未執行網路運行維護行業標準的;
(七)對電信設備、傳輸線路的代維企業管理不力,引發網路運行事故的;
(八)發生網路運行事故,未及時、如實上報或者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九)未按時向電信監管部門報送網路運行基礎數據的;
(十)不配合電信監管部門對網路運行維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網路運行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十一)在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以及公共突發事件時,不執行網路運行安全管理措施或不聽從電信監管部門指揮、調度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用電信網與專用電信網之間的網路運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電信運營業重大事故報告規定(試行)》(信部電[2002]114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電信網路運行事故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
(一)3條以上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中斷,或通達某一國家的國際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1小時;
(二)5個以上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1小時;
(三)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5小時;
(四)省際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持續超過2小時;
(五)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5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六)行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5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七)短訊息平台、多媒體訊息平台及其他增值業務平台中斷服務持續超過5小時;
(八)省級以上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二、重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於特別重大事故的情況:
(一)1條以上國際通信陸海光(電)纜中斷;
(二)1個以上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1小時;
(三)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2小時或者直接影響範圍5萬(用戶×小時)以上;
(四)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超過1小時;
(五)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六)行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0萬戶,且持續超過1小時;
(七)短訊息平台、多媒體訊息平台及其他增值業務平台中斷服務持續超過1小時;
(八)地市級以上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九)具有重大影響的會議、活動期間等相關通信中斷。
三、較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於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情況:
(一)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持續超過20分鐘;
(二)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持續超過20分鐘或者直接影響範圍1萬(用戶×小時)以上;
(三)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持續超過20分鐘;
(四)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3萬戶,且持續超過20分鐘;
(五)行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3萬戶,且持續超過20分鐘;
(六)短訊息平台、多媒體訊息平台及其他增值業務平台中斷服務持續超過20分鐘;
(七)地市級以下黨政軍重要機關、與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直接有關的重要企事業單位相關通信中斷。
四、一般事故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屬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的情況:
(一)衛星轉發器通信中斷;
(二)不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間電話通信全阻;
(三)長途電話通信1個方向全阻;
(四)固定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萬戶;
(五)行動電話通信中斷影響超過1萬戶;
(六)短訊息平台、多媒體訊息平台及其他增值業務平台中斷服務;
註:“網路運行事故劃分”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附屬檔案2:

電信網路運行事故簡要報告

報告單位(蓋章):
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主送單位: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基本情況(含事故影響範圍):
聯繫人:
職務:
電話:
事故原因初步判斷:
事故處理措施:
附屬檔案3:

電信網路運行事故專題報告

報告單位(蓋章):
報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主送單位: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狀況:
聯繫人:
職務:
電話:
事故影響範圍:
事故原因:
事故處理過程:
責任認定:
處理意見:
防範措施:
其他:
附屬檔案4:

電信網路運行事故報告時限

一、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立即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4小時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的2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的口頭報告後,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並於次日10點前在“突發事件通信恢復及保障情況每日報告”中書面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或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口頭報告後,立即上報主管部領導。
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部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重大事故發生後,在4小時內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24小時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的5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接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的口頭報告之後,在1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並於次日10:00前在“突發事件通信恢復及保障情況每日報告”中書面報告。
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在較大事故發生後,在4小時內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頭報告,24小時內做出簡要書面報告來,事故處理結束後的5日內做出專題書面報告。
四、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省級機構應當每月匯總一般事故發生情況,並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送。在重大活動及重要節假日期間,可以調整上報頻次和時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