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

電信業

電信,英文:Telecom。是以電為基礎發展由來的。1865年5月17日,為了 電信業順利實現國際電報通信,法、德 、俄、意、奧等20個歐洲國家的代表在巴黎簽訂了《國際電報公約》,國際電報聯盟(InternationalTelegraphUnion,ITU)宣告成立。1932年,70多個國家的代表在西班牙馬德里召開會議,決定自1934年1月1日起正式改稱為“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1969年5月17日,國際電信聯盟第二十四屆行政理事會正式通過決議,決定把國際電信聯盟的成立日——5月17日定為“世界電信日”,並要求各會員國從1969年起,在每年5月17日開展紀念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信業
  • 外文名:Telecom
  • 釋義:以電為基礎發展由來的
  • 世界電信日:5月17日
含義,業務分類目錄,詳細介紹,電信業重組,管理辦法,

含義

為了適應我國對21世紀電信科學研究、設備入網試運行和研製開發等的要求及解決我國電信網規模不斷擴大且新業務不斷增加所引起的新問題的需要,由原郵電部出資、由電信研究院電信傳輸研究所負責具體興建模擬目前及未來電信網路環境的大型綜合實驗室——RTNet(通信網綜合實驗模擬驗證中心,簡稱電信參考網)已通過信息產業部驗收.根據組建目標,RTNet網路邏輯功能構成應儘可能與當前和將來的中國電信網相一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RTNet建立起A、B、C3點組成的環狀網,綜合了SDH傳輸、窄帶交換及信令、寬頻交換、接入網等技術。RTNet網是一個以科學實驗和檢測等非運營為目標的網路,因此利用5個交換機和8個信令轉接點按長途網和本地網組成以兩套編號方式構成的網路。

業務分類目錄

一、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
(一)固定通信業務
(二)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三)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
(四)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
二、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
(一)集群通信業務
(二)無線尋呼業務
(三)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
(四)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
(五)網路接入業務
(六)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七)網路託管業務

詳細介紹

一、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
(一)固定通信業務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終端設備與網路設備之間主要通過電纜或光纜等線路固定連線起來,進而實現的用戶間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徵是終端的不可移動性或有限移動性,如普通電話機、IP電話終端、傳真機、無繩電話機、聯網計算機等電話網和數據網終端設備。固定通信業務在此特指固定電話網通信業務和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根據我國現行的“電話網編號標準”,全國固定電話網分成若干個“長途編號區”,每個長途編號區為一個本地電話網。固定電話網可採用電路交換技術或分組交換技術
固定通信業務包括: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固定網國內長途電話業務、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IP電話業務、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1.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
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是指通過本地電話網(包括ISDN網)在同一個長途電話編號區範圍內提供的電話業務。
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如固定網短訊息業務)。
-呼叫前轉、三方通話主叫號碼顯示等補充業務。
-經過本地電話網與智慧型網共同提供的本地智慧型網業務。
-基於ISDN的承載業務。
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本地電話網路設施(包括有線接入設施),所提供的本地電話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電話業務經過的網路,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路,也可以是不同運營者的網路。 2.固定網國內長途電話業務
固定網國內長途電話業務是指通過長途電話網(包括ISDN網)、在不同“長途編號”區,即不同的本地電話網之間提供的電話業務。某一本地電話網用戶可以通過加撥國內長途字冠和長途區號,呼叫另一個長途編號區本地電話網的用戶。
固定網國內長途電話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跨長途編號區的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的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的呼叫前轉、三方通話、主叫號碼顯示等各種補充業務。
-經過本地電話網、長途網與智慧型網共同提供的跨長途編號區的智慧型網業務。
-跨長途編號區的基於ISDN的承載業務。
固定網國內長途電話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國內長途電話網路設施,所提供的國內長途電話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國內長途電話業務經過的本地電話網長途電話網,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路,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路共同完成。
3.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
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是指國家之間或國家與地區之間,通過國際電話網路(包括ISDN網)提供的國際電話業務。某一國內電話網用戶可以通過加撥國際長途字冠和國家(地區)碼,呼叫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電話網用戶。
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跨國家或地區的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跨國家或地區的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經過本地電話網長途網、國際網與智慧型網共同提供的跨國家或地區的智慧型網業務,如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業務等。
-跨國家或地區的基於ISDN的承載業務。
利用國際專線提供的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服務屬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
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國際長途電話業務網路,無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商不得建設國際傳輸設施,必須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國際傳輸設施。所提供的國際長途電話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必須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國際長途電話業務經過的本地電話網、國內長途電話網和國際網路,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
的網路,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路共同完成。 4.IP電話業務
IP電話業務泛指利用IP網路協定,通過IP網路提供或通過電話網路和IP網路共同提供的電話業務。
IP電話業務在此特指由電話網路和IP網路共同提供的Phone-Phone以及PC-Phone的電話業務,其業務範圍包括國內長途IP電話業務和國際長途IP電話業務。IP電話業務在整個
信息傳遞過程中,中間傳輸段採用IP包方式。
IP電話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端到端的傳真業務和中、低速數據業務。
-與智慧型網共同提供的國內和國際長途智慧型網業務。
IP電話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IP電話業務網路,無國際或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商不得建設國際或國內傳輸設施,必須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國際或國內傳輸設施。所提供的IP電話業務類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國際IP長途電話業務,必須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IP電話業務經過的網路,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路,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路共同完成。
5.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國際通信設施是指用於實現國際通信業務所需的地面傳輸網路和網路元素。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是指建設並出租、出售國際通信設施的業務。
國際通信設施主要包括:國際陸纜、國際海纜、陸地入境站,海纜登入站、國際地面傳輸通道、國際衛星地球站、國際傳輸通道的國內延伸段,以及國際通信網路頻寬、光通信波長、電纜、光纖、光纜等國際通信傳輸設施。
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者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上述國際通信設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資源和功能資源,並可以開展相應的出租、出售經營活動。
(二)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蜂窩移動通信是採用蜂窩無線組網方式,在終端和網路設備之間通過無線通道連線起來,進而實現用戶在活動中可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徵是終端的移動性,並具有越區切換和跨本地網自動漫遊功能。蜂窩移動通信業務是指經過由基站子系統和移動交換子系統等設備組成蜂窩移動通信網提供的話音、數據、視頻圖像等業務。
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包括:900/1800MHzGSM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800MHzCDMA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1.900/1800MHzGSM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900/1800MHzGSM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簡稱GSM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利用工作在900/1800MHz頻段的GSM移動通信網路提供的話音和數據業務。GSM移動通信系統的無線接口採用TDMA技術,核心網移動性管理協定採用MAP協定
900/1800MHzGSM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移動訊息業務,利用GSM網路和訊息平台提供的移動台發起、移動台接收的訊息業務。
-移動承載業務以及其上的移動數據業務。
-移動補充業務,如主叫號碼顯示、呼叫前轉業務等。
-經過GSM網路與智慧型網共同提供的移動智慧型網業務,如預付費業務等。
-國內漫遊和國際漫遊業務。
900/1800MHzGSM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GSM移動通信網路,所提供的移動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動通信業務經過的網路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路,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路共同完成。提供移動網國際通信業務,必須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
2.800MHzCDMA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800MHzCDMA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簡稱CDMA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利用工作在800MHz頻段上的CDMA移動通信網路提供的話音和數據業務。CDMA移動通信的無線接口採用窄帶碼分多址CDMA技術,核心網移動性管理協定採用IS-41協定。
800MHzCDMA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包括以下主要業務類型:
端到端的雙向話音業務。
-移動訊息業務,利用CDMA網路和訊息平台提供的移動台發起、移動台接收的訊息業務。
-移動承載業務以及其上的移動數據業務。
-移動補充業務,如主叫號碼顯示、呼叫前轉業務等。
-經過CDMA網路與智慧型網共同提供的移動智慧型網業務,如預付費業務等。
-國內漫遊和國際漫遊業務。
800MHzCDMA第二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CDMA移動通信網路,所提供的移動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動通信業務經過的網路,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路,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路共同完成。提供移動網國際通信業務,必須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
3.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簡稱3G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利用第三代移動通信網路提供的話音、數據、視頻圖像等業務。
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主要特徵是可提供移動寬頻多媒體業務,其中高速移動環境下支持144kb/s速率,步行和慢速移動環境下支持384kb/s速率,室內環境支持2Mb/s速率的數據傳輸,並保證高可靠的服務質量(QoS)。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包括第二代蜂窩移動通信可提供的所有的業務類型和移動多媒體業務。
第三代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3G移動通信網路,所提供的移動通信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動通信業務經過的網路,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路設施,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路設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動網國際通信業務,必須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
(三)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
衛星通信業務是指經過通信衛星和地球站組成的衛星通信網路提供的話音、數據、視頻圖像等業務。通信衛星的種類分為地球同步衛星靜止衛星)、地球中軌道衛星和低軌道衛星(非靜止衛星)。地球站通常是固定地球站,也可以是可搬運地球站、移動地球站或移動用戶終端。
根據管理的需要,衛星通信業務分為兩類。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包括:衛星移動通信業務、衛星國際專線業務。
1.衛星移動通信業務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動地球站或移動用戶使用手持終端、便攜終端、車(船、飛機)載終端,通過由通信衛星、關口地球站、系統控制中心組成的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實現用戶或移動體在陸地、海上、空中的通信業務。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主要包括話音、數據、視頻圖像等業務類型。
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經營者必須組建衛星移動通信網路設施,所提供的業務類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衛星移動通信業務(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時,必須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轉接。提供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經過的網路,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路,也可以由不同運營者的網路共同完成。
2.衛星國際專線業務
衛星國際專線業務是指利用由固定衛星地球站和靜止或非靜止衛星組成的衛星固定通信系統向用戶提供的點對點國際傳輸通道、通信專線出租業務。衛星國際專線業務有永久連線和半永久連線兩種類型。
提供衛星國際專線業務套用的地球站設備分別設在境內和境外,並且可以由最終用戶租用或購買。
衛星國際專線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衛星通信網路設施。
(四)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
數據通信業務是通過網際網路、幀中繼、ATM、X.25分組交換網DDN等網路提供的各類數據傳送業務。
根據管理的需要,數據通信業務分為兩類。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包括:網際網路數據傳送業務、國際數據通信業務、公眾電報用戶電報業務。
1.網際網路數據傳送業務
網際網路數據傳送業務是指利用IP技術,將用戶產生的IP數據包從源網路或主機向目標網路或主機傳送的業務。
網際網路數據傳送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網際網路骨幹網路和網際網路國際出入口,無國際或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商不得建設國際或國內傳輸設施,必須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國際或國內傳輸設施。
網際網路數據傳送業務的經營者可以為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商提供接入,也可以直接向終端用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網際網路數據傳送業務經過的網路可以是同一個運營者的網路,也可以利用不同運營者的網路共同完成。
網際網路數據傳送業務經營者可以建設用戶駐地網、有線接入網、城域網等網路設施。
基於網際網路的國際會議電視和圖像服務業務、國際閉合用戶群的數據業務屬網際網路數據傳送業務。
2.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國際數據通信業務是國家之間或國家與地區之間,通過幀中繼和ATM等網路向用戶提供永久虛電路(PVC)連線,以及利用國際線路或國際專線提供的數據或圖像傳送業務。
利用國際專線提供的國際會議電視業務和國際閉合用戶群的數據業務屬於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國際數據通信業務的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國際幀中繼和ATM等業務網路,無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運營商不得建設國際傳輸設施,必須租用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國際傳輸設施。
公眾電報業務是發報人交發的報文由電報局通過電報網傳遞並投遞給收報人的電報業務。公眾電報業務按照電報傳送的目的地分為國內公眾電報業務和國際公眾電報業務兩種。
用戶電報業務是用戶利用裝設在本單位或本住所或電報局門市的電報終端設備,通過用戶電報網與本地或國內外各地用戶直接通報的一種電報業務。用戶電報業務按使用方式分為專用用戶電報業務、公眾用戶電報業務和海事用戶電報業務。
二、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
集群通信業務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動態分配等技術特點的集群通信系統組成的集群通信共網,為多個部門、單位等集團用戶提供的專用指揮調度等通信業務。
集群通信系統是按照動態信道指配的方式實現多用戶共享多信道的無線電移動通信系統。該系統一般由終端設備、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組成,具有調度、群呼、優先呼、虛擬專用網、漫遊等功能。
集群通信業務包括:模擬集群通信業務、數字集群通信業務。
1.模擬集群通信業務
模擬集群通信業務是指利用模擬集群通信系統向集團用戶提供的指揮調度等通信業務。模擬集群通信系統是指在無線接口採用模擬調製方式進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統。
模擬集群通信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模擬集群通信業務網路,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路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路。
2.數字集群通信業務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是指利用數字集群通信系統向集團用戶提供的指揮調度等通信業務。數字集群通信系統是指在無線接口採用數字調製方式進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統。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主要包括調度指揮、數據、電話(含集群網內互通的電話或集群網與公眾網間互通的電話)等業務類型。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經營者必須提供調度指揮業務,也可以提供數據業務、集群網內互通的電話業務及少量的集群網與公眾網間互通的電話業務。
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數字集群通信業務網路,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路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路。
(二)無線尋呼業務.無線尋呼業務是指利用大區制無線尋呼系統,在無線尋呼頻點上,系統中心(包括尋呼中心和基站)以採用廣播方式向終端單向傳遞信息的業務。無線尋呼業務可採用人工或自動接續方式。在漫遊服務範圍內,尋呼系統應能夠為用戶提供不受地域限制的尋呼漫遊服務。
根據終端類型和系統傳送內容的不同,無線尋呼用戶在無線尋呼系統的服務範圍內可以收到數字顯示信息、漢字顯示信息或聲音信息。
無線尋呼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無線尋呼網路,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路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路。
(三)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第二類衛星通信業務包括: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
1.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是指根據使用者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將自有或租有的衛星轉發器資源(包括一個或多個完整轉發器、部分轉發器頻寬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內利用其所租賃或購買的衛星轉發器資源為自己或他人、組織提供服務的業務。
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經營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衛星轉發器資源,在境內開展相應的出租或出售的經營活動。
2.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是指利用衛星轉發器,通過VSAT通信系統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國內實現中心站與VSAT終端用戶(地球站)之間、VSAT終端用戶之間的語音、數據、視頻圖像等傳送業務。
由甚小口徑天線和地球站終端設備組成的地球站稱VSAT地球站。由衛星轉發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組成VSAT系統。
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通信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VSAT系統,在國內提供中心站與VSAT終端用戶(地球站)之間、VSAT終端用戶之間的語音、數據、視頻圖像等傳送業務。
(四)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包括: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無線數據傳送業務。
1.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是指第一類數據傳送業務以外的,在固定網中以有線方式提供的國內端到端數據傳送業務。主要包括基於異步轉移模式(ATM)網路的ATM數據傳送業務、基於X.25分組交換網的X.25數據傳送業務、基於數字數據網DDN)的DDN數據傳送業務、基於幀中繼網路的幀中繼數據傳送業務等。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的業務類型包括:永久虛電路(PVC)數據傳送業務、交換虛電路(SVC)數據傳送業務、虛擬專用網業務等。
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經營者可組建上述基於不同技術的數據傳送網,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路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路。
無線數據傳送業務是指前述基礎電信業務條目中未包括的、以無線方式提供的端到端數據傳送業務,該業務可提供漫遊服務,一般為區域性。
提供該類業務的系統包括蜂窩數據分組數據CDPD)、PLANET、NEXNET、Mobitex等系統。雙向尋呼屬無線數據傳送業務的一種套用。
無線數據傳送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無線數據傳送網,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的經營者不得建設國內傳輸網路設施,必須租用具有相應經營權運營商的傳輸設施組建業務網路。
(五)網路接入業務.網路接入業務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的、與網路業務節點接口(SNI)或用戶網路接口(UNI)相連線的接入業務。網路接入業務在此特指無線接入業務、用戶駐地網業務。
1.無線接入業務
無線接入業務是以無線方式提供的網路接入業務,在此特指為終端用戶提供面向固定網路(包括固定電話網和網際網路)的無線接入方式。無線接入的網路位置為固定網業務節點接口(SNI)到用戶網路接口(UNI)之間部分,傳輸媒質全部或部分採用空中傳播的無線方式,用戶終端不含移動性或只含有限的移動性。
無線接入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位於固定網業務節點接口(SNI)到用戶網路接口(UNI)之間的無線接入網路設施,可以從事自己所建設施的網路元素出租和出售業務。
2.用戶駐地網業務
用戶駐地網業務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利用與公眾網相連的用戶駐地網(CPN)相關網路設施提供的網路接入業務。
用戶駐地網是指用戶網路接口(UNI)到用戶終端之間的相關網路設施。根據管理需要,在此,用戶駐地網特指從用戶駐地業務集中點到用戶終端之間的相關網路設施。用戶駐地可以是一個居民小區,也可以是一棟或相鄰的多棟寫字樓,但不包括城域範圍內的接入網。
用戶駐地網業務經營者必須自己組建用戶駐地網,並可以開展駐地網網路元素出租或出售業務。
(六)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國內通信設施是指用於實現國內通信業務所需的地面傳輸網路和網路元素。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是指建設並出租、出售國內通信設施的業務。
國內通信設施主要包括:光纜、電纜、光纖、金屬線、節點設備、線路設備、微波站、國內衛星地球站等物理資源,和頻寬(包括通道、電路)、波長等功能資源組成的國內通信傳輸設施。
國內專線電路租用服務業務屬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者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上述國內通信設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資源和功能資源,並可以開展相應的出租、出售經營活動。
(七)網路託管業務.網路託管業務是指受用戶委託,代管用戶自有或租用的國內的網路、網路元素或設備,包括為用戶提供設備的放置、網路的管理、運行和維護等服務,以及為用戶提供互聯互通和其它網路套用的管理和維護服務。
註:模擬集群通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國內甚小口徑終端地球站(VSAT)通信業務、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含固定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和無線數據傳送業務)、用戶駐地網業務、網路託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B.增值電信業務
一、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
(一)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線上數據與交易處理業務是指利用各種與通信網路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套用平台,通過通信網路為用戶提供線上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線上數據和交易處理業務包括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路/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
交易處理業務包括辦理各種銀行業務、股票買賣、票務買賣、拍賣商品買賣、費用支付等。
網路/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指通過通信網路傳送,對連線到通信網路的電子設備進行控制和數據處理的業務。
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即EDI,是一種把貿易或其它行政事務有關的信息和數據按統一規定的格式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數據,通過通信網路在有關用戶的計算機之間進行交換和自動處理,完成貿易或其它行政事務的業務。
(二)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是指通過通信網路實現國內兩點或多點之間實時的互動式或點播式的話音、圖像通信服務。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包括國內多方電話服務業務、國內可視電話會議服務業務和國內網際網路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等。
國內多方電話服務業務是指通過公用電話網把我國境內兩點以上的多點電話終端連線起來,實現多點間實時雙向話音通信的業務。
國內可視電話會議服務業務是通過公用電話網把我國境內兩地或多個地點的可視電話會議終端連線起來,以可視方式召開會議,能夠實時進行話音、圖像和數據的雙向通信。
國內網際網路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是為國內用戶在網際網路上兩點或多點之間提供的雙向對稱、互動式的多媒體套用或雙向不對稱、點播式圖像的各種套用,如遠程診斷、遠程教學、協同工作、視頻點播(VOD)、遊戲等套用。
(三)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業務.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業務(IP-VPN)是指經營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網際網路網路資源,採用TCP/IP協定,為國內用戶定製網際網路閉合用戶群網路的服務。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主要採用IP隧道等基於TCP/IP的技術組建,並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專網內可實現加密的透明分組傳送。
IP-VPN業務的用戶不得利用IP-VPN進行公共網際網路信息瀏覽及用於經營性活動;IP-VPN業務的經營者必須有確實的技術與管理措施(監控手段)防止其用戶違反上述規定。
(四)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業務.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業務(IDC)是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伺服器等網際網路或其他網路的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資料庫系統或伺服器等設備的出租及其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頻寬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套用服務。
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必須提供機房和相應的配套設施,並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一)存儲轉發類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是指利用存儲轉發機制為用戶提供信息傳送的業務。語音信箱X.400電子郵件、傳真存儲轉發等屬於存儲轉發類業務。
1.語音信箱
語音信箱業務是指利用與公用電話網或公用數據傳送網相連線的語音信箱系統向用戶提供存儲、提取、調用話音留言及其輔助功能的一種業務。每個語音信箱有一個專用信箱號碼,用戶可以通過終端設備,例如通過電話呼叫和話機按鍵進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遞、接收、存儲、刪除、轉發、通知等功能。
X.400電子郵件業務是指符合ITUX.400建議、基於分組網的電子信箱業務。它通過計算機與公用電信網結合,利用存儲轉發方式為用戶提供多種類型的信息交換。
傳真存儲轉發業務是指在用戶的傳真機之間設立存儲轉發系統,用戶間的傳真經存儲轉發系統的控制,非實時地傳送到對端的業務。
傳真存儲轉發系統主要由傳真工作站和傳真存儲轉發信箱組成,兩者之間通過分組網或數字專線連線。傳真存儲轉發業務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時投送、傳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報文存檔及其他輔助功能等。
(二)呼叫中心業務.呼叫中心業務是指受企事業單位委託,利用與公用電話網或網際網路連線的呼叫中心繫統和資料庫技術,經過信息採集、加工、存儲等建立信息庫,通過固定網、移動網或網際網路等公眾通信網路向用戶提供有關該企事業單位的業務諮詢、信息諮詢和數據查詢等服務。 呼叫中心業務還包括呼叫中心繫統和話務員座席的出租服務。
用戶可以通過固定電話、傳真、移動通信終端和計算機終端等多種方式進入系統,訪問系統的資料庫,以語音、傳真、電子郵件、短訊息等方式獲取有關該企事業單位的信息諮詢服務。
(三)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是指利用接入伺服器和相應的軟硬體資源建立業務節點,並利用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將業務節點與網際網路骨幹網相連線,為各類用戶提供接入網際網路的服務。用戶可以利用公用電話網或其它接入手段連線到其業務節點,並通過該節點接入網際網路。
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主要有兩種套用,一是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ICP)經營者等利用網際網路從事信息內容提供、網上交易、線上套用等提供接入網際網路的服務;二是為普通上網用戶等需要上網獲得相關服務的用戶提供接入網際網路的服務。
(四)信息服務業務.信息服務業務是指通過信息採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設,通過固定網、移動網或網際網路等公眾通信網路直接向終端用戶提供語音信息服務(聲訊服務)或線上信息和數據檢索等信息服務的業務。
信息服務的類型主要包括內容服務、娛樂/遊戲、商業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務。信息服務業務面向的用戶可以是固定通信網路用戶、移動通信網路用戶、網際網路用戶或其他數據傳送網路的用戶。
註:我國承諾的WTO減讓表中所列出的服務項目與本分類目錄中的業務名稱不一致時,其對應關係如下:
基礎電信服務中,“移動話音和數據業務”屬蜂窩移動通信業務。
國內業務中,“話音服務”、“傳真服務”、“電路交換數據傳送業務”含在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和固定網長途電話業務;“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屬第二類數據通信業務;“國內專線電路租用服務”屬國內通信服務設施業務。
國際業務中,“話音服務”、“傳真服務”、“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國際閉合用戶群話音服務”屬固定網國際長途電話業務;“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業務”含在網際網路數據傳送業務和國際數據通信業務中;基於網際網路“國際閉合用戶群數據業務”屬網際網路數據傳送業務,利用國際專線的“國際閉合用戶群數據服務”屬國際數據通信業務。
增值電信服務中,“線上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交易處理)”和“電子數據交換”屬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電子郵件”、“語音郵件”、“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存儲與傳送、存儲與調用)”屬存儲轉發類業務;“線上信息和數據檢索”屬信息服務業務;“編碼和規程轉換”在目前電信網已無具體套用,故在本目錄中未列出。

電信業重組

一.重組的必要性
今天曠日持久的電信業重組終於塵埃落定,也就是市場上廣為流傳的“五合三”方案,即中國移動兼併鐵通,中國電信併購聯通C網以及中國網通和中國聯通的G網合併組成新的中國聯通。
這次重組方案也是眾多重組方案中最合理的一種方案,但是一些電信專家在主流媒體上卻表示了失望,對此表示不解,其失望的原因不外乎兩個,一是沒有打破中國移動一家獨大,二是會造成惡性競爭。表面看起來專家的置疑合情合理,仔細分析卻不盡然,關於第一個問題如何打破中國移動一家獨大?難道象當年固網分拆一樣南北分家?電信和網通南北分家實際效果並不好,直觀的例子看一下大家對於寬頻上網的抱怨就可以,一個寬頻資費貴,二是服務差,南北經過多年滲透並沒有絲毫改變北網通和南電信的壟斷格局,反觀移動資費和服務,在移動和聯通全國競爭的格局下,手機資費和服務改善程度明顯好於固網,另外對於中國移動一家獨大也從兩個方面進行的削弱,一方面發展當前尚不成熟的TD網,另一方面則是固網實力明顯弱於電信和聯通。關於第二個會造成惡性競爭的問題,其實大可不必過分擔憂,先看行動網路,全國性的三張網是合適的,遍觀國外各國移動網也普遍大於三張,至於固網惡性競爭則更不必擔心,之所以寬頻資費貴,服務差是因為競爭不足而不是過分惡性競爭。
二.重組的方案
1、中國電信收購中國聯通的CDMA業務
2、中國網通與中國聯通GSM業務合併
3、中國移動收購中國鐵通
4、中國衛通則暫時不進行調整

管理辦法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1月8日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吳基傳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審批和管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採用招標等方式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信息產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條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主管部門”)是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電信主管部門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電信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五條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
(二)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第六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三)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四)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第七條申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公司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機構設定和管理情況、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信息產業部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畫、服務項目、業務覆蓋範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等;
(七)組網技術方案。包括:網路結構、網路規模、網路建設計畫、網路互聯方案、技術標準、電信設備的配置、電信資源使用方案等;
(八)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九)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十)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項規定的內容。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一)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第八條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畫、技術方案、服務項目、業務覆蓋範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十一)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檔案。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項中規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第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又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信息產業部負責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由信息產業部負責審批。
第十條信息產業部應當自收到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申請者將材料補齊後,信息產業部應當在15日內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
信息產業部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後,應當組織專家對第七條第(六)、第(七)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信息產業部的審查工作應當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180日內完成。
對已經依法設立公司的申請者,予以批准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予以批准的,應當向申請者發出批准檔案,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公司經營該項基礎電信業務,申請者持該批准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在申請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信息產業部向其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審查中,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修改和補充,申請者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完成,否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者修改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工作時限內。
第十一條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申請者將材料補齊後,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對已經依法設立的公司的申請,予以批准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予以批准的,應當向申請者發出批准檔案,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公司經營該項增值電信業務,申請者持該批准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在申請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電信主管部門向其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審查中,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修改和補充,申請者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完成,否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者修改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工作時限內。
第十二條經營許可證由正文部分和附屬檔案部分組成。
經營許可證的正文部分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簽發人、經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經營許可證的附屬檔案部分包括經營許可證使用規定、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特別規定事項和年檢情況記錄表等附屬檔案。原發證機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按照信息產業部的規定增發經營許可證附屬檔案。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內容在本辦法附屬檔案中列出。信息產業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調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附屬檔案的內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根據電信業務種類分為5年、10年。
《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
第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信息產業部部長簽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局長簽發,並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託的其他人憑委託書領取。 第十六條電信主管部門在審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時,發現申請者提交虛假證明檔案的,應當不批准其申請,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
第四章經營許可證的使用
第十七條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正文中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範圍和期限內,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
第十八條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獲準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持經營許可證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手續。
第十九條獲準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在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覆蓋範圍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經營電信業務。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公司的子公司,國有股權或者股份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信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獲準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經發證機關批准,可以授權其持有股份不少於51%並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子公司經營其獲準經營的電信業務。該子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等內容,由發證機關在獲準經營電信業務公司的經營許可證正文附頁中載明。在一個地區不能授權兩家或兩家以上子公司經營同一項電信業務。
第二十一條獲準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憑經營許可證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在當地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二)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三)公司在當地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公司批准檔案、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章程、股權結構等有關材料;
(四)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備的,應當在15日內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確認書,並向信息產業部報告。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通知備案者。待材料補齊後,應當在10日內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確認書。
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在當地經營電信業務。
第一款所列四項材料發生變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在變化後20日內,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除經營許可證中有特別規定外,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年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提供電信服務。不能在1年內提供電信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提出,說明理由,報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經營許可證中作出特別規定。
對未在經營許可證規定時限內提供電信服務的,原發證機關可以註銷其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未提供電信服務的業務覆蓋範圍。
第二十三條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電信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為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經營電信業務所需的電路、設施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無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提供用於經營電信業務的電路、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經營許可證。
第五章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和註銷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六條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或者其獲準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子公司,遇有合併或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涉及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覆蓋範圍需要變化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註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在做好用戶善後處理工作後,原發證機關為其辦理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被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處罰,不能繼續經營電信業務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將其經營許可證收回註銷。
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將經營許可證收回註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
第三十條發證機關吊銷或註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被吊銷或註銷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應當及時到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章經營許可證的年檢
第三十一條發證機關對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報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發證機關報送下列年檢材料:
(一)公司的年檢報告,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路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
(三)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發證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材料。
業務覆蓋範圍在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還須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及全網業務的經營管理情況。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送在當地開展電信業務的年度報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財務報表等有關材料。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網路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服務質量情況;執行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當地的相應機構進行年度檢查,並將結果報告信息產業部。
第三十三條發證機關進行經營許可證年檢時,應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並對其經營主體、經營行為、電信設施建設、電信資費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必要的檢查。對年檢合格的在年檢情況記錄表上加蓋印章;對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或年檢中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將經營許可證收回註銷,通知相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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