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詞語)

零口供(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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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零口供”,不是沒有口供,而是沒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實施或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口供,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另一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為,但否認其主觀上對所實施的是犯罪性質的行為具有明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零口供
  • 辭彙性質:法律術語
定罪原則,慎重原則,充分原則,證據的證明力,證據採信規則,意義,現實實行,

定罪原則

口供作為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被稱為“證據之王”,對證明案件事實確實具有獨特的證據價值。在相當長時期的刑事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曾存在輕信口供的錯誤證據觀,甚至為追求口供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使口供的證據價值得以重新定位。
零口供零口供

慎重原則

“慎重”在常義中是指行為處事的態度,將其作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則,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徵的需要,也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觀真實存在兩種現實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確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無供可錄。二是雖然中國刑訴法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相反明確規定其對訊問有如實供述的義務,但一些已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於各種原因,如抱有僥倖或頑抗的心理,不如實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現“零口供”的情形。正是由於“零口供”案件存有這兩種可能,且對第二種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須依賴“確實充分”的其他類別證據,因此對“零口供”慎重定罪,不僅是審判人員辦案的基本態度,也是判定此類案件罪與非罪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其次,“零口供”定罪慎重原則符合平衡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的現代刑事訴訟價值取向。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實質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選擇,現代刑事訴訟理念追求兩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為前提和基礎,這也是成熟法治社會對刑事訴訟應有的價值取向。因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是為社會的整體利益,實現國家的法治,其最終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訴訟中的落實就是最大限度維護每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因此,“零口供”案件應嚴格貫徹定罪慎重原則。

充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原則是“零口供”定罪的應有之義。定案證據“確實充分”,也是中國現行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具體內容。中國現行刑事訴訟依然採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該標準不僅提出刑事訴訟證據質的要求“確實”,也要求證據在量上須達到“充分”的標準,二者缺一不可。具體而言,對“零口供”定罪的訴訟證據,一是要求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據已認證的證據對案件作出的判定結論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節事實都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和固定,沒有證據的事實不能認定。

證據的證明力

“零口供”案件中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對刑訴訟規定的其他六類刑事證據而言,直接載明犯罪信息的書證物證證明力最大,對被告人定罪顯得尤為關鍵。鑑定結論與勘驗檢查筆錄具有相當的科學性;視聽資料與傳統的證據類別相比,更具直觀性,因而證明力都較強。但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同屬言詞證據,具有不穩定性,且都可能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帶有證人或被害人的主觀傾向性,因而證明力最小。

證據採信規則

言詞證據補強規則
搶奪路人挎包 “無名氏”零口供仍獲刑1年2個月證據補強規則是以直接保障口供之證明力為目的的規則。它要求僅有被告人口供不能認定其有罪,還必須附加其他證據佐證。中國刑訴法也確立了這一規則。因為所有的言詞證據都具有易變性、主觀性等缺點,且中國刑訴法也確定了只有口供不能定罪的原則。同樣道理,只有證人證言或被害人陳述的“零口供”案件同只有口供的案件一樣,尚缺少證據“充分”要件,須有其他類別的證據補強,各類證據互相補充、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縝密的證據鎖鏈,才能認定“零口供”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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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必須出庭作證規則
中國現行刑訴法明確了直接言詞證據原則,同時又規定現階段可以採用書面證言,這種規定符合中國現實的司法環境。但這僅針對有被告人口供的一般刑事案件,“零口供”定罪案件中證人必須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使法官對案情有全面的認識,這不僅是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程式公正的需要,也可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若證人不出庭,該證言不具證明力,可不予採信。
非法證據嚴格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是指控訴方採用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方法收集到的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非法證據應當被排除,有時是基於發現案件真實的考慮,但更多是為了追求正當程式,保障人權的需要。中國刑訴法及其解釋都規定了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各種證據,嚴禁以及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並明確了非法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但對非法實物證據的證明力沒有作出規定,一般認為,非法實物證據是否可以採信由法庭根據取證行為違法的程度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裁定。但為有效避免出現冤假錯案,“零口供”定罪需要更為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非法的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都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全部予以排除。

意義

1、“零口供”可以為將來規定沉默權的情況下,指控犯罪提供經驗,做好準備。
2、“零口供”有利於保護人權。它的最大意義在於喚醒人們的權利意識,即尊重犯罪嫌疑人說話的自由。
3、有利於防止冤假錯案。口供具有虛假性和易變性特點。如果審查起訴時,主要依據口供,那么在審理時被告人往往翻供。這時其他證據也往往出現漏洞,因訴訟時限制約,容易出現冤假錯案。“零口供”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對公訴人的錯誤誘導,可以提高公訴的準確性,最大限度地保證案件的真實性。
4、可以有效遏制當前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現象,促使偵查人員積極收集證據,提高偵查人員的水平。
5、可以解決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難問題,偵查階段辦案人阻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大多因為正處於逼取口供的施壓時期,怕律師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師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控告刑訊逼供,揭發刑訊逼供現象。“零口供”是沉默權與現實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折衷表現形式。

現實實行

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2000年10月初,推出了三易其稿而成的《主訴檢察官辦案零口供規則》,在司法界引起震動。“零口供”中規定將刑事訴訟傳統的有罪推定轉為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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