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

《雲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推動雲南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工作,鼓勵勞動者積極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促進雲南省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財政部關於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2年8月1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雲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
  • 發文字號:雲政辦規〔2022〕7號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22年8月17日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政策解讀,

發布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已經雲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8月17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工作,鼓勵勞動者積極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促進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財政部關於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創業是指創業人員自籌資金、自選項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在我省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並經過註冊登記的行為。
第三條 “貸免扶補”是指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為創業人員在我省自主創業提供貸款支持、稅費減免、創業扶持、資金補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貸免扶補”主要內容
第四條 貸:指對在我省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等已進行註冊或登記的創業人員,提供3年期個人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合夥創業不超過110萬元的創業小額貸款扶持。
對上述群體中的女性創業者,應納入重點扶持對象範圍。扶持對象範圍由金融管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國家政策指導下適時調整完善。
第五條 免:指對創業人員按照規定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有關稅收,申請貸款免反擔保、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減免個人貸款利息並享受財政貼息。
第六條 扶:指對創業人員提供創業扶持政策諮詢、創業培訓服務。提供“一對一”創業導師幫扶,協助解決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可繼續提供“貸免扶補”創業貸款並貼息,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第七條 補:指對享受“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扶持且穩定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人員,根據帶動就業人數,給予一次性創業吸納就業補貼。對承擔創業幫扶任務的承辦單位,給予扶持創業服務補貼。對經辦“貸免扶補”業務的承貸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
第三章 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第八條 “貸免扶補”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多方參與、金融機構承貸的組織領導機制。
政府主導。全省“貸免扶補”工作由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設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就業局,辦公室主任由省就業局局長擔任。建立鼓勵創業“貸免扶補”聯席會議制度,支持具體承辦單位開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各州、市、縣、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地“貸免扶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部門負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是“貸免扶補”工作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推動此項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創業專項資金、擔保基金、貼息資金的籌措、審核和撥付。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負責落實創業人員有關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多方參與。教育、市場監管、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部門為“貸免扶補”工作承辦單位。各單位發揮各自優勢,廣泛動員有創業能力的扶持對象參與創業。各承辦單位要建立創業導師庫,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導師幫扶。
金融機構承貸。承貸金融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的發放、貸款貼息統計匯總等事項。具體承擔審核各承辦單位推薦的創業項目;發放和回收貸款;提出對需要代償的貸款呆賬本息(不包含罰息和複利,下同)情況和擔保基金使用意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等工作;對未能按照約定分期還款或到期不能按時償還的“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承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承貸金融機構開展追償工作,必要時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九條 全省“貸免扶補”工作實行“三統三分”工作機制,即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統一服務,分系統實施、分層次落實、分階段幫扶。
統一政策。“貸免扶補”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全省統一的政策執行,不得各行其是。
統一管理。“貸免扶補”工作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進行,實行名稱一致、流程一致、檢查考核標準一致,確保工作規範運行。
統一服務。教育、市場監管、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各承辦單位要為創業人員提供貸款扶持、創業諮詢、培訓、創業項目評審、創業導師幫扶等跟蹤服務。
分系統實施。教育、市場監管、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應立足各自職能,分頭推進各領域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對工作進行總體規劃和部署,將工作任務分解到基層,確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標。
分層次落實。省級主要負責全省工作的推廣、管理和監督,制定全省目標任務、創業服務內容、流程和工作標準。州、市級主要負責本地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負責本地目標任務的落實;縣級主要負責目標任務落實、創業諮詢、培訓、創業項目評審、創業指導和跟蹤服務等具體工作。
分階段幫扶。教育、市場監管、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創業人員實際情況,在創業培育期、成長期和成熟期提供針對性服務。
第五章 貸款業務經辦
第十條 承辦單位。“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具體承辦單位主要為縣級教育、市場監管、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承辦單位應建立有機構、有地點、有人員的專門服務視窗,制定具體工作計畫,對申請項目初審後,向承貸金融機構推薦,並提供政策諮詢幫扶、創業培訓幫扶等“一條龍、一站式、一體化”幫扶服務。建立吸納人員就業等台賬,並協助承貸金融機構按期回收貸款。在創業成功人士、企業家、管理專家中選擇一批創業導師,採取上門指導、電話交流、社團組織等多種形式,對創業人員實行創業指導,幫助創業人員解決問題。
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承擔“貸免扶補”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依託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指導服務機制,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
縣級承貸金融機構要聯合擔保機構進行貸前調查,負責審核承辦單位推薦的創業項目,做好貸款發放、回收工作,據實統計和上報有關數據和情況。
第十一條 貸款申請需提供的資料。創業人員除按照要求提供“就業創業證”外,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或居住證)、營業執照經營場地租賃契約(或有關自有、借用場地的產權證)。經審核符合申請貸款的填寫《創業計畫書》(一式二份)和《雲南省“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 貸款申辦流程
(一)創業人員向承辦單位提出貸款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交有關資料,填寫《雲南省“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申請審批表》。
(二)承辦單位對申請人提出的項目進行初審,審核借款人資格,按照規定向承貸金融機構推薦,並結合個人意願向申請人提供政策諮詢和培訓服務;聯合擔保機構進行擔保審查、借款人資格審核,擔保機構調查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確需補充辦理有關手續的可適當延長;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承貸金融機構對承辦單位提出的推薦項目進行審核,對創業人員的誠信度和創業計畫、創業項目的市場風險、技術風險、管理風險、財務風險等方面進行評估,提出項目實施和貸款審核意見,聯合承辦單位和擔保機構進行貸前調查。
(四)承貸金融機構與創業人員簽訂借款契約發放貸款,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確需補充辦理有關手續的可適當延長,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五)承貸金融機構對發放的貸款按照契約約定回收本息,按照規定申請貼息資金。承辦單位為創業人員推薦創業導師,提供後續跟蹤服務並協助承貸金融機構開展貸款回收工作。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承辦單位提交的創業吸納就業補貼申請進行審核和兌現,對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符合規定的呆賬進行審核和代償。
(七)財政部門負責創業吸納就業補貼資金的籌措、撥付;對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符合規定的呆賬進行覆核,並籌措和撥付代償資金。
第十三條 貸款還款方式。“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本金償還方式為3次償還全部本金。即貸款契約簽訂第12個月償還本金的10%,貸款契約簽訂第24個月償還本金的20%,貸款契約簽訂第36個月償還本金的70%。借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商一致後,可按照貸款契約約定提前還款。
第十四條 貸款利率及貼息標準。對符合條件的“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財政貼息,展期和逾期貸款財政不予貼息。具體貸款貼息標準及方式按照國家普惠金融有關政策執行。借款人按照規定應承擔的貸款利息,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貼息申辦流程。承貸金融機構於每季度結息日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季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申請,並填報《年度季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支付申請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承貸金融機構報送的貼息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同級財政部門對上述材料覆核後,在1個月內將貼息資金兌付至有關承貸金融機構,並填寫《年度季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支付情況表》。
第六章 創業服務補助(補貼)
第十六條 服務補助。“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服務補助由財政部門撥付,年初結合各承辦單位任務指標及上年度任務完成情況,按照700元/人標準的70%比例,通過省對下資金轉移支付方式向各地撥付,由各州、市按照規定撥付各承辦單位。剩餘30%補助經費待貸款期滿後,結合貸款還款率考核情況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按照規定撥付。扶持創業服務補助按照《雲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支出。
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承辦單位,結合還款率考核撥付剩餘30%資金時,相應抵扣未完成部分已撥付的70%扶持創業服務補助。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承辦單位,根據考核標準,按照任務數計撥剩餘30%經費。對任務完成好的單位,可結合年初預算安排情況給予激勵。
第十七條 考核標準。各州、市、縣、區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辦公室負責根據同級承貸金融機構提供的書面報告,按照以下原則核算各單位的30%扶持創業服務補助經費。具體考核標準如下:
A類:按期還款率≥96%的,全額撥付;
B類:96%>按期還款率≥90%的,扣減10%資金;
C類:90%>按期還款率≥85%的,扣減20%資金;
D類:按期還款率<85%的,扣減30%資金。
第十八條 創業吸納就業補貼。享受“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扶持起持續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人員,穩定吸納就業3—5人(含5人)的給予3000元補貼;穩定吸納就業6人以上(含6人)的給予5000元補貼。
第十九條 創業吸納就業補貼申報流程。承辦單位受理創業人員提交的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書、本人身份證、營業執照、聘用人員勞動契約後,於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交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符合條件的予以5個工作日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按照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申請人。
第七章 貸款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承貸金融機構對承辦單位所推薦借款人“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還款率低於90%的,暫停承辦單位經辦業務,還款率提高到90%(含90%)以上後,恢復辦理。完成目標任務、還款率高於96%(含96%)的承辦單位,考核後全額兌現扶持創業服務補助;低於96%的,按照規定相應扣減服務補助。如借款人在契約期內未按時償還貸款,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的,承貸金融機構可按照契約約定對借款人採取追索措施。
第二十一條 “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實行備用聯繫人制度。備用聯繫人是指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確定的聯繫人員,承擔協助承貸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承辦單位聯繫借款人,督促借款人按照契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職責。備用聯繫人不等同於擔保人。
第二十二條 備用聯繫人範圍主要包括:享受財政供養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含退休人員);具有穩定收入的國營企業、民營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滿3年的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個體經營者;省內戶籍且具備穩定收入的公民;省內戶籍的村民小組長和村(社區)兩委人員及金融機構認可的其他人員。備用聯繫人須提供的資料包括:身份證複印件及金融機構認為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章 擔保基金
第二十三條 擔保基金是指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全省“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提供擔保的資金,目的是幫助創業人員從承貸金融機構獲得“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支持,增加就業機會,提高社會效益;同時分擔貸款風險,保證債權實現。
第二十四條 “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擔保由雲南省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省擔保中心)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統一擔保協定,明確擔保範圍、內容和貸款額度,並根據工作任務情況將貸款額度分配到各州、市、縣、區。承貸金融機構在額度範圍內開展“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的放貸工作,省擔保中心授權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擔保中心)對擔保進行確認。
創業小額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0%以上的,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至擔保基金存款餘額的10倍。
第二十五條 擔保基金由省擔保中心封閉管理,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省擔保中心設立的擔保基金專門賬戶,用於核算同級擔保基金的歸集和使用,單獨核算,只能專項用於“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不得用於盈利性經營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為保證,即擔保中心與債權人約定,當受保創業者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中心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省擔保中心承擔保證擔保的範圍,僅限於“貸免扶補”政策借款本息的60%。
第二十七條 擔保基金的來源:
(一)省級創業專項資金;
(二)省級擔保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三)其他。
第二十八條 省級擔保基金規模根據“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業務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適當調整。
第二十九條 省級設立兩個管理機構:一是擔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二是擔保基金日常管理機構即省擔保中心。
監管會由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擔保中心、承貸金融機構組成。主要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核、批准日常管理機構擔保業務管理制度;對貸款和擔保業務進行指導、考核、審計與監督;
(二)審議貸款擔保業務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貸款損失代償方案;
(四)審議變更擔保基金規模等事項。
省擔保中心為日常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執行監管會批准的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監管會決議;
(二)對監管會負責,報告上年度工作執行情況及本年度工作計畫;
(三)負責擔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提請監管會審議貸款損失代償方案;
(五)提請監管會審議調整擔保基金規模;
(六)負責對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與貸款擔保業務有關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七)監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條 擔保中心要加強對“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的管理,建立健全擔保業務動態監控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以評估被擔保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定期檢查評估還款及風險情況,採取相應措施規避和化解風險。
第九章 呆賬損失代償
第三十一條 對不能按照約定分期還款或到期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創業小額貸款,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業務承辦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承貸金融機構開展追索工作,必要時依法提起訴訟。
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採取必要措施和程式依法追索後,仍無法收回的創業小額貸款,可納入呆賬損失代償範圍。
(一)借款人死亡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債務。
(三)經訴訟等法律程式追索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四)其他符合《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呆賬損失代償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對因借款人死亡、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呆賬損失的,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對呆賬損失進行代償。
(二)規範操作。呆賬損失代償應當嚴格按照限定的代償範圍及代償條件,逐戶組織材料、逐級審查申報。
(三)盡職追索。代償前,應當對借款人採取必要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有關證據。
(四)公示確認。對需呆賬損失代償的,由具體承辦單位按照規定公示確認,接受民眾監督,防止道德風險。
(五)及時處置。對符合代償範圍的債權損失,應當及時組織申報,並在接到監管會批准後,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六)賬銷案存。對批准代償的債權損失,承貸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轉入表外核算,對已代償的呆賬保留追償權,繼續追索,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對追回已代償的呆賬資金按照代償承擔比例由承貸金融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原渠道返還。
第三十三條 創業小額貸款呆賬損失,在申報代償時應以戶為單位組織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報呆賬損失代償的報告材料。
1.申報呆賬損失代償事由。包括借款人因何種原因於何時由何部門宣告死亡、失蹤、喪失行為能力、遭受重大災害或事故等,貸款損失金額和收回(受償)金額,符合規定的呆賬損失代償條件,擬申報呆賬損失代償金額。
2.借款人基本情況。包括借款人姓名、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家庭基本情況等(有共同借款人的須說明共同借款人情況);借款人創業項目的生產經營、財務、財產的全部情況及現狀。
3.擬申報呆賬損失代償貸款的基本情況。包括貸款貸前調查、審查、審批、發放、貸後管理、催收、損失形成的全過程。
4.債權追索、受償及損失情況。
5.擬呆賬損失代償後繼續追索的有關措施等。
(二)雲南省創業小額貸款呆賬代償審批表。
(三)債權證明材料。包括借款契約及借據、催收記錄、法院出具的債權憑證、加蓋承貸金融機構印章的貸款本息清單(或憑據)、其他債權證明材料等。
(四)承辦單位的證明材料和公示證明材料。公示證明材料應包含創業人員基本情況、創業項目經營情況、創業小額貸款呆賬損失代償原因、公示時間以及公示後民眾反饋意見等。
公示由承辦單位在創業人員經營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五)申報呆賬認定及損失代償的證明材料。
1.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規定的,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法院關於借款人死亡或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證明)、財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2.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二)規定的,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氣象、應急、消防、水利、地震、民政、公安等部門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償證明,財產清償證明。
3.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三)規定的,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法院判定證明裁決書、強制執行書或和解協定等法律證明材料。
4.符合第三十一條第(四)規定的,根據具體情形提供相應材料。
第三十四條 申報呆賬損失代償的有關法律檔案的原件由承貸金融機構負責妥善保管,申報時提供複印件並加蓋印章。
第三十五條 創業小額貸款呆賬損失代償申請程式:
(一)創業小額貸款發生呆賬損失,由縣級承貸金融機構按照要求以戶為單位組織提供代償申請材料並填寫《雲南省創業小額貸款呆賬代償審批表》,經具體承辦單位、縣級財政部門、擔保經辦機構核實認可後,填寫《雲南省創業小額貸款呆賬代償審批表(匯總)》於每年7月第5個工作日前,正式行文報州、市級承貸金融機構。
(二)州、市級承貸金融機構接報後,會同州、市級財政部門、同級擔保經辦機構共同審核,於每年7月第15個工作日前報省級承貸金融機構。
(三)省級承貸金融機構接報後,於每年7月第20個工作日前提交省擔保中心。
(四)省擔保中心審核通過後,報省監管會審批。省監管會認定同意代償的,由省擔保中心通知有關州、市和縣級政府將所承擔的部分劃至有關承貸金融機構。同時將省擔保中心承擔的部分通過省級承貸金融機構劃至有關承貸金融機構。州、市和縣級政府各承擔10%(省財政直管縣縣級承擔20%)的貸款損失由政府安排專門資金解決,不得轉由承辦單位或經辦承貸金融機構承擔。
第三十六條 根據呆賬代償有關規定,經審批代償的呆賬損失,承貸金融機構承擔20%,州、市和縣級政府各承擔10%(省財政直管縣縣級承擔20%),省擔保中心承擔60%。
在呆賬損失代償申報、審查和審批工作中有以下違規行為的,應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債權損失、或弄虛作假申報呆賬損失代償的。
(二)未經責任認定程式而給予呆賬損失代償的。
(三)對符合呆賬損失代償範圍的債權損失,因主觀原因而不進行呆賬損失代償、隱瞞不報或長期掛賬的。
(四)越權批准呆賬損失代償或未經批准進行呆賬損失代償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地、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工作實際,將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納入年度宣傳工作計畫,加強政策宣傳解讀。
第三十八條 各地、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新的國家政策和要求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2009年4月2日印發的《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雲政辦發〔2009〕60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雲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雲政辦規〔2022〕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便於各地各部門及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抓好政策落實,現就《實施辦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以來,國家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從扶持對象範圍、貸款期限、貼息方式等方面先後進行了多次的政策調整,“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工作均對新政策及時進行了落實,確保了扶持創業工作順利開展。但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我省高校畢業生數量持續增加,城鎮新增勞動力、農村轉移勞動力、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壓力依然較大。為幫助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享受到覆蓋面更廣、扶持力度更大、更具我省特色的“貸免扶補”政策,更好地落實國家和我省不斷調整最佳化的扶持創業帶動就業的有關政策,省人民政府決定對2009年出台的《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雲政辦發〔2009〕60號)進行修訂、完善。
二、主要內容
主要是圍繞“貸免扶補”工作開展,進一步明確了4項工作:
一是《實施辦法》明確了“貸免扶補”工作的主要內容。
“貸”是指對在我省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等已進行註冊或登記的創業人員,提供3年期個人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合夥創業不超過110萬元的創業小額貸款扶持。
“免”是指對創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相關稅收,申請貸款免反擔保、按國家政策規定減免個人貸款利息並享受財政貼息。
“扶”是指對創業人員提供創業扶持政策諮詢、創業培訓服務。提供“一對一”創業導師幫扶,協助解決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可繼續提供“貸免扶補”創業貸款並貼息,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補”是指對享受“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扶持且穩定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人員,根據帶動就業人數,給予一次性創業吸納就業補貼。對承擔創業幫扶任務的業務承辦單位,給予扶持創業服務補貼。對經辦“貸免扶補”業務的承貸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等部門按規定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
二是《實施辦法》明確了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多方參與、金融機構承貸的組織領導機制。“貸免扶補”工作由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設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辦公室,建立鼓勵創業聯席會議制度;細化了人社、財政、教育、市場監管、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金融機構等相關部門職責。
三是《實施辦法》明確了“三統三分”工作機制。統一政策,“貸免扶補”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必須嚴格按照全省統一的政策執行,不得各行其是。統一管理,“貸免扶補”工作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進行,實行名稱一致、流程一致、檢查考核標準一致,確保工作規範運行。統一服務,教育、市場監管、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各承辦單位要為創業人員提供貸款扶持、創業諮詢、培訓、創業項目評審、創業導師幫扶等跟蹤服務。分系統實施,教育、市場監管、總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部門應立足各自職能,分頭推進各領域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對工作進行總體規劃和部署,將工作任務分解到基層,確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分層次落實,省級主要負責全省工作的推廣、管理和監督,制定全省目標任務、創業服務內容、流程和工作標準。州、市級主要負責本地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負責本地目標任務的落實;縣級主要負責目標任務落實、創業諮詢、培訓、創業項目評審、創業指導和跟蹤服務等具體工作。分階段幫扶,教育、市場監管、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創業人員實際情況,在創業培育期、成長期和成熟期提供針對性的服務。
四是《實施辦法》明確了貸款業務的申辦流程內容,進一步規範了“貸免扶補”經辦工作。(一)創業人員向承辦單位提出貸款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填寫《雲南省“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申請審批表》。(二)承辦單位對申請人提出的項目進行初審。(三)承貸金融機構對承辦單位提出的推薦項目進行審核。(四)承貸金融機構與創業人員簽訂借款契約發放貸款,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五)承貸金融機構對發放的貸款按契約約定回收本息,按規定申請貼息資金。貸款還款方式:“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本金償還方式為3次償還全部本金。即:貸款契約簽訂第12個月償還本金的10%,貸款契約簽訂第24個月償還本金的20%,貸款契約簽訂第36個月償還本金的70%。
三、主要特色和亮點
一是固化了雲南經驗。“貸免扶補”模式是我省學習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結合雲南實際創新推出的鼓勵創業新模式,屬國內首創。它利用市場機制,把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進行有效整合,既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又解決銀行信貸擔保和風險補償難題。《實施辦法》結合近年來國家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調整變化,把13年來“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工作形成的辦法措施固化下來,是推動國家政策落地落實的有力舉措。
二是拓展了幫扶對象。《實施辦法》將原規定中的可申請貸款貼息的大學畢業生、農民工、復轉軍人、留學回國人員等四類群體,擴大到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編制外的大學生村官、休學創業大學生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等十類群體,幫扶面進一步擴大。
三是加大了幫扶力度。提高貸款額度,把小額貸款最高額度從15萬元提高至20萬元,並給予合夥創業項目不超過110萬元貸款扶持政策;落實政府貼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貸免扶補”貸款(含合夥創業貸款),借款人僅需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當期基礎利率減150個基點的利息,剩餘部分由財政給予貼息。例如目前一年期基礎利率3.65%,“貸免扶補”借款人僅承擔2.15%的利率;增加貼息次數,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人,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享受“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扶持起持續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人員,穩定吸收就業3—5人(含5人)的給予3000元補貼、6人(含6人)以上的給予5000元補貼。
四是理順了工作機制。實行“三統三分”工作機制,全省上下統一了政策、管理和服務。各級各部門立足各自職能,對工作進行總體規劃、部署、分解,分頭推進各領域創業帶動就業,分系統組織實施;區分省級、州、市級、縣級三個層次,強化各級職責,細化任務目標,系統推進落實;各級教育、人社等相關職能部門從創業培育期、成長期到成熟期分階段對創業企業開展針對性的服務指導,精準服務、精準幫扶。
五是最佳化了辦理流程。實行借款人資格審核,擔保機構審核調查、金融機構貸前調查“多審合一”,避免了借款人重複多次提交材料。要求辦理時間原則上壓縮在15個工作日內,並對各部門、機構的具體辦理時限提出明確要求,防止出現推諉扯皮,縮短了審批時間,提高了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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