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

2011年9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
  • 性質:城市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第四章 節能環保,第五章 城市綠化,第六章 道路交通,第七章 服務與監督,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條例(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相關新聞,審議結果的報告,

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

(2011年9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現代宜居生態城市,完善城市服務功能,加強城市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玉溪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玉溪市城市規劃區,是指玉溪市紅塔區的城市建成區和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樹立服務人民的理念,提倡和鼓勵公眾參與,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綜合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為人民民眾營造工作、生活方便,居住安全舒適的環境。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批准的許可權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中涉及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事項,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則,按照規定的執法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控制性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城鄉規劃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建設城市道路、綠地、停車場、公交站點、出租汽車停靠點、公廁等市政公用設施,並設定規範的標識、標牌。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停車場所和停車泊位。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未經批准不得擴大建築面積或者在屋頂、地下進行加層等行為。
第十一條 在建築工程中具備安裝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設施設備的,工程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將其與主體建築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做到安全、整潔、規範,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定高度不低於2米的圍擋,實行封閉式施工;
(二)對出入口及場內主要道路進行硬化處理;
(三)對裸露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採取覆蓋、固化、綠化或者攔擋等措施防塵、降塵;
(四)出入的運輸車輛保持清潔;
(五)竣工後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對因施工損壞的周邊環境及時進行修復。
第十三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送預拌混凝土的車輛不能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能生產的;
(三)建設工程使用混凝土的總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並採取防塵、降噪和清潔地面等措施。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設定遮陽雨篷。門窗需要設定安全設施的,應當採取內置方式設定。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選用高度不超過1.8米的透景、半透景圍牆、柵欄,或者採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有關部門的要求,並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期屆滿的,應當及時拆除或者辦理延期手續。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等設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位置、形式和規格,對殘缺、破損的戶外廣告、招牌及其設施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單位和經營者,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點及搭建、貼上、塗寫、刻畫、吊掛、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和蚊蠅孳生地等;
(三)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運送垃圾、渣土、砂石和粉狀(礦產)物等散體物料,應當使用密閉車輛或者採取標準篷布包裹、袋裝等其他密閉措施,不得沿途拋灑、泄漏。
在城市建成區內道路上實施上述行為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車輛承擔運輸,並向城市管理部門辦理核准手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
第十八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生產、經營或者堆放物品;
(二)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蒂、紙屑、塑膠袋、果皮、食物殘渣等廢棄物;
(三)損壞草坪、樹木,採摘公共場所的花卉、果實等;
(四)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洗車輛,違反規定傾倒廢水、廢棄物;
(五)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容器內焚燒垃圾和其他物品;
(六)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堆放廢棄物、渣土;
(七)在人行道、車行道搭設移動或者永久性設施;
(八)在建築物、構築物上亂刻亂畫或者任意擺放物品,貼上、懸掛有礙市容市貌的廣告、標語、標識和其他宣傳品;
(九)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堂)、沿街游喪等。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閉、拆除、移動和改建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封閉、拆除、移動和改建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開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市場內的服務區域劃分、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務工作。
新建、改建、擴建的集貿市場,開辦單位應當按照市場規範化管理要求,設定擺放或者懸掛經營者證照、招牌廣告、制度公示等設施,提供公平交易監督場所。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成區內養犬的,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未經登記、免疫的犬只。

第四章 節能環保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推行節水措施,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建設節水型城市。
城市規劃區內實行二次供水衛生許可。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對水箱和水池進行衛生防護、定期消毒、水質檢驗。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景區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設定照明設施,鼓勵採用經國家相關部門認證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節能燈具。
公共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完好,並按照規定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建成區的玉溪大河等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從事污染水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支持和推廣、套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型牆體材料;倡導低碳生活方式,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燃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
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置廢氣(油煙)淨化裝置和油煙排放管道,對產生噪聲的設施採取隔聲、降噪措施。
第二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下列噪聲污染活動:
(一)在醫院、學校、科研機構、機關、居民住宅等區域內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加工、維修等活動;
(二)酒吧、歌舞廳、棋牌室等娛樂場所產生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三)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擴音喇叭、高噪聲設備干擾居民工作生活;
(四)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健身、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標,干擾周邊居民工作和生活;
(五)當日22時至次日7時期間,未經批准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裝修和加工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或者其他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可以對特定區域內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商業經營、交通運輸等活動採取臨時限制措施,並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城市綠化

第二十八條 園林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管理,保持公園、園林景觀和風貌完整,設施完好。
支持創建園林單位、小區,鼓勵單位和個人認養城市樹木。
第二十九條 城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實行平面綠化與牆面、屋頂等立體綠化相結合,推廣套用節水、節地、節材新技術。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辦理綠化審批手續。其綠化用地指標、費用應當達到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標準和要求。
因建設場地等限制,達不到綠化用地指標的項目,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同城異地綠化。確實不能實施的,應當繳納異地補綠代建費。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實施異地補綠代建。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或者個人經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人行道、公共綠地旁施工。其堆放的建築材料、設備,不得妨礙行人通行,與行道樹主幹或者綠地邊緣的距離不少於1米。
城市供電、供排水、電信、網路、有線電視等單位鋪設、維修管線時,應當避讓城市綠地。確實不能避讓的,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後可在綠地施工,並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六章 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條 輪式專用機械、建築施工車輛和載質量750千克以上的載貨汽車,需要臨時在劃定的限制通行區、禁止通行區內行駛的,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入城通行證》。
運送生產、生活必需品和市場內部所需物品的載質量750千克以上的載貨汽車,需要長期在劃定的限制通行區、禁止通行區內行駛的,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入城通行證》。
《臨時入城通行證》、《入城通行證》,應當隨車攜帶,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三十三條 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機動三輪機車、電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板車、畜力車、卡丁車不得在劃定的禁行區道路和禁行時間內行駛。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第三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逆向行駛或者以危險方式載人;
(二)時速不高於15公里;
(三)轉彎時提前示意或者開啟轉向燈;
(四)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
(五)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或者減速避讓;
(六)電動腳踏車只能載1名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駕駛電動腳踏車。
第三十六條 城市道路和建築物應當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並符合相關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七條 城市道路上的停車泊位,由城市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設定,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禁止擅自占用、撤除停車泊位;禁止在停車泊位上設定障礙;禁止未經許可收取停車泊位費用。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同業主委員會協商,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會同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門、轄區派出所在居民小區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時調整公交線路、公車輛、出租汽車的投放量。
禁止未取得城市公共運輸、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禁止從事機車載人的經營活動。
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章 服務與監督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公共資源,建設城市管理與公共服務平台,建立健全社區管理服務機構,創新和改進城市公共服務方式,完善城市服務功能,提高城市服務質量。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及設施。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城市公園、全民健身設施等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舒適、方便快捷、經濟環保的城市公共運輸服務。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車憑有效證件減免車費。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予以勸阻、投訴、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建立城市管理違法行為曝光台,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電子信箱和罰沒收入。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相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收到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三)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以及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五)年末不向社會公布罰沒收入,不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下列規定的行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綠化費用達不到規定費用比例的,處應投入綠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下列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可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至九項、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養犬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養犬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違反第三款規定的,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五項規定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車駕駛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非法營運車輛的駕駛人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沒收從事非法營運的車輛。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一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玉溪市各縣的城市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委託,向本次常委會會議就《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
制定《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玉溪市轄一區八縣,總面積1.5萬平方公里,總人口230萬人。近年來,玉溪市不斷加強城市管理,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城市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目前,城鎮化率已達38.3%、高於全省平均水平4個百分點、位居全省第二位,玉溪中心城區先後榮獲國家園林城市、中國十佳休閒宜居生態城市、中國十佳和諧發展城市等稱號。
國家“十二五”規劃把推動滇中經濟區加快發展,培育新的經濟成長極,作為推進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重點;今年5月國務院出台的《關於支持雲南省加快建設面向西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大力推進滇中城市經濟圈一體化建設,加快玉溪裝備製造業發展,建設休閒旅遊基地。我省也把加強滇中城市經濟圈建設列為“十二五”發展重點,努力培育我國面向西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核心區、西部區域性經濟中心及支撐全國經濟的重要增長極。作為滇中城市經濟圈之一的玉溪,在促進滇中城市群發展、帶動全省城鎮化進程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滇中城市經濟圈中,昆明市作為省會城市、楚雄州作為民族自治州都享有立法權,曲靖市早在2004年就通過省人大制定出台了《雲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只有玉溪市既無立法權,又尚未制定城市管理條例。由於立法工作滯後,玉溪市城市管理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問題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昆玉一體化發展和滇中城市經濟圈建設。因此,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來規範和加強城市管理工作,解決玉溪在城市管理中法律依據不足、行政管理措施和手段滯後等突出問題,以形成長效的城市管理機制,為依法管理城市、依法經營城市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玉溪市撤地設市以來,為加強城市管理工作,先後出台了《玉溪市城市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中心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通告》等一系列政府規範性檔案。2006年,玉溪市開始著手城市管理立法準備工作,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2010年7月,省人大財經委指導玉溪市相關部門,在總結多年城市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完成了《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0年7月至11月期間,先後8次對《條例(草案)》進行論證、聽證和廣泛徵求意見;2010年11月,經玉溪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和玉溪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專題討論,原則同意上報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已將該條例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計畫。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1年立法工作計畫,財經委員會於2011年5月至6月,先後組織召開了5次會議,邀請部分常委會委員、有關專家,省政府相關部門,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的負責人參加,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完善。2011年7月7日,財經委員會再次召開第三十三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於2011年7月14日,經常委會第47次主任會議同意,正式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對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條例(草案)》共分八章四十九條,分別為總則、規劃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節能環保、園林綠化、道路交通、法律責任和附則,突出了玉溪市在城市管理中的重點、難點、盲點和亟待解決的問題。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目前,玉溪市轄一區八縣,由於各縣區的地區差異及其城市管理的實際需要不盡相同,《條例(草案)》把適用範圍確定為玉溪市紅塔區的城市建成區和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二條)
(二)關於城市管理主體目前,全省各地城市管理機構設定不盡統一。就玉溪市紅塔區而言,現既設有城市管理局,又設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為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相互扯皮等問題發生,《條例(草案)》結合玉溪市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城市建設、規劃和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批准的許可權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三)關於公眾參與權問題公眾參與城市建設管理,既是廣大公眾的願望,也是城市建設管理的現實需要;推進公眾參與城市建設管理,不僅能使城市建設管理更加科學合理和人性化,也能實現公眾對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監督,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城市管理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綜合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城市管理中涉及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它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保障公眾權利。這些規定,既賦予了公眾在城市建設管理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又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第三條、第六條)
(四)關於食品衛生安全問題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是全社會高度關注的一項重大民生問題。而食用草烏、附片致人死亡事件在玉溪市時有發生,已成為玉溪城市管理中需重點加強的一項工作。《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規定:餐飲服務和集體用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安全的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安全。在從事餐飲服務活動中不得烹製、經營草烏、附片等毒性中藥材。(第二十一條)
(五)關於養犬管理問題養犬管理,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難點,由於國家和省對城市養犬管理沒有相關規定,導致養犬管理存在著管理主體不清、職責不明和管理措施缺乏等問題。《條例(草案)》對玉溪養犬管理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條)
(六)關於綠化用地指標、費用和異地補綠代建問題當前,一些建設單位為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對配套建設的園林綠化重視不夠,綠化用地指標和綠化經費投入達不到相關要求和標準的現象較為突出。《條例(草案)》結合玉溪市建設現代宜居生態城市的實際,對綠化用地指標、經費投入作了明確規定;還規定了因建設場地等限制,達不到綠化用地指標的項目,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規定實行同城異地綠化。確實無法實施的,應當繳納異地補綠代建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實施異地補綠代建。(第三十一條)
(七)關於出租汽車管理問題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均沒有對城市出租汽車管理做出過相應規定,致使對出租汽車的管理一直缺乏有效管理手段。特別是由於對出租汽車經營權沒有明確使用年限,導致私下非法轉讓經營權現象突出。《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通過公開競拍,並實行有償使用,有效期限為8年,同時規定其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第四十條)
(八)關於在城市道路上追逐競駛及其處罰問題現實中,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並引發交通事故的現象較為常見。鑒於此類行為主觀上具有放任態度,客觀上將有可能損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條例(草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借鑑其他省的經驗,結合玉溪實際,規定了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違法行為的懲處措施。(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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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實施 影響深遠
《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頒布實施,把玉溪的城市管理納入了法制化軌道,實現了真正的從“為城市管理好人民”到“為人民管理好城市”的重大轉變,為玉溪進一步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創造了難得機遇,對玉溪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設具有重大作用、影響深遠,為把玉溪建成中國一流的現代宜居城市和最具有幸福感的城市奠定了堅實基礎。
《條例》的出台是玉溪貫徹落實“橋頭堡”戰略、推進新一輪西部大開發和促進滇中城市經濟圈一體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民主法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要求。將有效解決玉溪在城市管理中法律依據不足、行政管理措施和手段滯後等突出問題,為依法管理城市、依法經營城市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玉溪市委副書記、市長高勁松指出,人民民眾的幸福感能否從加強城市管理中獲得提高,關鍵看《條例》貫徹實施的最終效果,人民民眾既是《條例》執行的參與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條例》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城市管理中的主要職責和義務,授予玉溪市在城市管理中可結合玉溪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來規範城市管理行為,明確了除紅塔區外8縣的城市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條例》執行,讓《條例》的適用範圍覆蓋全市所有行政區,必將對提高玉溪城市管理水平,加快玉溪城市化進程產生深遠的影響。《條例》的出台,其現實意義在於維護最廣大民眾的合法權益,避免少數違法者的侵害,讓玉溪市人民安居樂業,增強人民的幸福感。玉溪市將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強化依法行政、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把執法過程變成為民服務的過程,把城市管理的過程變為增進人民民眾幸福感的過程,把執行《條例》的實際效果作為檢驗各級政府能力和水平的一項指標,努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讓人民民眾真正得到實惠。
以人為本 文明執法
《條例》提出以人文本、服務民眾和為人民管理好城市的理念,切實站在關注民生的高度,站在維護黨和政府良好形象的政治高度,依法提高城市服務管理水平,妥善解決好城市管理中出現的諸多矛盾,真正把玉溪打造成一個功能配套、管理有序、環境優美、充滿活力、獨具魅力的現代宜居城市,讓人民生活更舒適。
城市管理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個城市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城市管理工作與人民民眾的生活質量有密切聯繫,因此,城市管理事關以人為本、社會和諧、人民安居樂業、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招商引資及城市文明進步。作為一部地方性法規,《條例》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民主法治和為人民管理好城市的理念。省人大財經委和玉溪市相關部門在起草這部法規的過程中,強調最多的就是必須先弄清“到底是為人民管理城市,還是為城市管理人民”的關係,從而將“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貫穿《條例》始終。
在條例的具體實施過程中要求做到,堅持依靠人民民眾管理城市,提高全民城市意識、素質和管理水平。要管理好一座現代城市,必須依靠廣大人民來管理,注意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發揮管理者和市民的作用,採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市民自覺維護城市形象,自覺遵守城市管理制度,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圍。堅持以人為本,大力推行人性化執法管理,在城管執法過程中,要轉變思想觀念,全面實施以人為本的執法措施,杜絕粗暴執法和不文明執法現象。
《條例》的頒布實施具有鮮明的特點:一是緊緊圍繞“為人民管好城市”的理念,明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的原則,對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如何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和完善城市服務功能作出了明確規定。二是明確城市管理主體職責,進一步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各自的職責。三是強化公眾參與權,規定了城市管理必須堅持的原則,明確城市管理中涉及社會公眾重大利益事項的處理方式。四是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對如何完善城市服務功能和方便民眾生活作出明確規定。五是堅持責權對等的立法原則,使城市建設管理更加科學合理,更具人性化,並實現公眾對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監督,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
十個配套 體系健全
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條例》的出台,關鍵在於執行。玉溪將以《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要求玉溪市各相關部門把《條例》和10個配套辦法的貫徹落實作為當前和今後工作之重,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和全局性工作,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切實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水平和能力。並要求8縣參照執行《條例》,加強縣城和重點鎮管理,推動全市城市管理工作邁上一個新台階。
根據《條例》賦予的權利和玉溪城市管理的實際,玉溪市政府認真組織開展了與《條例》相關配套辦法的調研、起草工作,研究制定了《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公共運輸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城市綠化辦法(試行)》、《玉溪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城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紅塔區城市建築垃圾和散體物料運輸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紅塔區城市道路車輛停放管理辦法(試行)》、《玉溪市紅塔區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試行)》共10個配套試行辦法。
10個相關配套辦法的出台,使玉溪的城市管理形成以《條例》為龍頭,相關配套辦法為支撐的法規和制度體系,將為依法經營城市、依法管理城市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法規體系,推動依法治市進程,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同時玉溪市政府要求其餘8縣人民政府同步參照執行《條例》,依照《條例》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各縣加強城市管理的實施辦法,並預計2012年6月30日出台。
《條例》的頒布實施,為促進玉溪城市管理健康有序發展奠定了基石。一定能把玉溪打造成一個功能配套、管理有序、環境優美、充滿活力、獨具魅力的現代化宜居城市,讓人民生活更加舒適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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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主體是人民,執政者的思維應該是以人為本。”在日前舉行的《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的發布會上,玉溪市政府最為強調的就是:“我們必須弄清到底是為人民管理城市,還是為城市管理人民?”
據悉,同為滇中城市,昆明、曲靖、楚雄早就有自己的城市管理條例,而今年1月1日,《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才正式施行。很多市民在談到這份姍姍來遲的《條例》時,都認為這標誌著玉溪向著更文明現代化的城市邁進。
據介紹,《條例》的出台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比如總則中,就明確了城市管理應當堅持的原則,明確了公眾參與城市建設管理的問題,再比如《條例》第七章服務與監督,整章內容充分體現了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如何為社會公眾提供和完善城市服務功能等等,這些都體現了政府為人民管理好城市的理念。整個《條例》共9章53條,玉溪市還依《條例》制定了10個配套辦法,使玉溪的城市管理形成以《條例》為龍頭,相關配套辦法為支撐的法規和制度體系。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7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大家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財經委、玉溪市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建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委、法工委到玉溪市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二審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市政府有關部門及行政相對人對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召開了在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單位、專家論證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委、法工委與玉溪市、省政府法制辦共同對草案進行了研究,並與財經委取得了共識。9月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達到建設現代宜居生態城市、讓人民民眾生活得更美好的立法目的,應當堅持立法為民,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的立法理念,通過完善城市服務功能,加強城市管理,從而更好地服務於人民,為人民管理好城市,使人民民眾能夠行使監督城市管理的權利,促進玉溪市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經研究,一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一條中增加了“完善城市服務功能,……可持續發展”的內容;二是新增加了服務與監督一章,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章。
新增加的草案修改稿第七章共五條,即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一是規定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創新和改進城市公共服務方式,完善城市服務功能,提高城市服務質量。二是規定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人民民眾提供文化、體育娛樂場所、設施,對圖書館、城市公園等實行免費開放。三是規定了建立健全安全舒適、方便快捷、經濟環保的城市公共運輸服務,對老年人等乘坐公共汽車給予減免車費。四是規定了為人民民眾提供監督政府管理的平台,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予以勸阻、投訴、舉報和控告的權利,收到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有些居住在別墅和一層的業主不僅在頂樓加層,還私自開挖地下室,建議再增加規定禁止在地下進行加層等行為。經研究,將草案修改稿第十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禁止擅自擴大建築面積或者在屋頂、地下進行加層等行為”。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條關於食品安全的規定和內容,應當由食品安全法及條例給予規範。據此,刪除了該條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第八章法律責任進行了認真梳理,作了修改和完善。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調研收集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對一些條款的邏輯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關部門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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