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雲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雲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原雲南省教育委員會《關於修訂〈雲南省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雲教普字(93)第01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隸屬雲南
  • 執行日期:2006年8月1日
  • 級別:普通高中學生
總則,入學學籍,學業評價,轉學,考勤,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獎勵和處分,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堅持以人為本,確立學校自主辦學地位,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促進學生綜合素質提高和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日制普通高中(含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學生的入學、學籍註冊、升級、留級、轉學、畢業、結業、肄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要逐步建立以網路技術為依託的學生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對學生學籍進行規範管理。

入學學籍

第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服務區域內招生,超出服務區域招生,應當按審批許可權相應向省、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報批。民辦學校招生按有關規定執行。招生考試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學生按升學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錄取入學。
第五條 學校的設班計畫和招生人數,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上級下達的招生計畫分校制定,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州(市)直屬學校按州(市)計畫執行。
第六條 學校按照規定錄取入學的學生,應當填寫全省統一式樣的學生花名冊(附屬檔案一)、學生學籍登記表(附屬檔案二),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學生的學籍由學校建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管理。學生取得學籍後,經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時取得會考考籍,學籍號與考籍號一致。
學校不得為未經批准錄取的學生註冊學籍和會考考籍。
第七條 在校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在每學期開學時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八條 凡已錄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需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開學後兩周。無故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如被發現有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由學校取消其學籍,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學生花名冊、學生變動名冊(附屬檔案三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輟學、復學的學生名冊),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具有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校可以接受適齡外國學生入學,並使其獲得學籍。外國學生入學按照教育部《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和《雲南省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港、澳、台地區學生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學業評價

第十二條 學生的學業評價,包括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操行考核)兩個方面。學業成績以會考成績為準,綜合素質評價(操行考核)由學校按相關規定施行。
外國學生免修思想政治課,如學生要求學習的,學校可以安排。
第十三條 學科成績按“合格”或“不合格”記載,學年成績不合格的學科,應當進行補考。會考不合格的科目,按會考的有關規定參加下一次統一考試。
第十四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試,應當事先向學校教導(務)處申請並進行補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以“零”分記(並註明“缺考”或“作弊”字樣),同時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學完一學年規定課程,學業考核成績、綜合素質評價(操行考核)合格者,準予升級。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且具備相應學習能力的,由本人和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班主任與授課教師協商推薦,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參加本年級和上一年級學業考試(或會考),成績合格者,可以跳級。
高中階段一般不予留級,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轉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家長工作調動等正當原因申請轉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或監護人)向轉出學校申請,經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學校開具全省統一轉學證書(附屬檔案四)。
學生轉學原則上只能轉入同級等的學校,普通高中與普通高中特色學校(班)的學生不得互轉。
學校不可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當轉學手續的學生。因轉學手續不符合規定、學生有特殊情況可能導致失學的,轉出學校應允許學生回校繼續就讀。
教育行政部門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與學校協商安排轉學生入學,學校應當接收。
第十七條 省內跨縣轉學學生,須持轉學證書和戶口冊經接收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在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學生在轉出學校的學籍表等檔案材料,由轉出學校移交轉入學校。
因家長公職調動、人才引進、投資、軍隊調防等原因,戶口隨父(或母)由省外轉入我省的學生,憑相關證明材料報轉入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方可建立學籍,並依據會考的相關規定取得會考考籍和認定省外會考成績。

考勤

第十八條 學生既未申請,也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不含兩周)以上未到校註冊者,學校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區別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因病、因事請假,應當有醫院或家長證明。遇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者,事後應當及時補假。請假一周以內,由班主任批准;請假兩周以內,由教務(導)主任批准;請假兩周以上,由校長批准。
學生不得曠課,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學校應當對學生遲到、早退、曠課、病假、事假建立考勤記錄。

休學復學退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縣(市、區)級以上醫院證明或有關材料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學校應當予以批准,並發給休學證明(附屬檔案八)。
第二十一條 學生患有嚴重疾病或傳染病,應當休學;學生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應當到學校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為一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經學校批准,可以延續一年。如果仍不能復學者,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肄業證書(附屬檔案七)。
第二十三條 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由本人和家長(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學校教務(導)主任批准即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在復學時需持有縣以上醫院病癒證明。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或停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或監護人)書面申請,教務(導)主任審核,校長批准。學校同意學生退學或停學,應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統一式樣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學生退學後一般不予復學,學生退學應當同時註銷其會考考籍。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1.綜合素質評價(操行考核)及格者;
2.所有必修學科會考成績合格;考查科目(物理、化學、生物實驗操作,體育課,勞技課,社會實踐活動等)合格。
第二十七條 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式樣(附屬檔案五),州(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編號,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學校頒發。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習期滿,未取得畢業資格,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結業證書(附屬檔案六)。畢業生會考未合格科目,可以向當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參加統一會考。成績合格,可以持成績通知單到原學籍學校申請補發高中畢業證書。
學生未學滿應學期限的,除被開除學籍者外,發給統一式樣的肄業證書。
外國學生未按計畫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有突出表現者,應予獎勵。獎項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確定並組織評選。
第三十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要以教育、幫助、挽救為主,通過做細緻的思想工作幫助其改正錯誤,必要時給予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一)處分設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留校察看(半年)或開除學籍。
(二)對經常遲到、早退、曠課者,要及時分析原因,給予教育幫助;屢教不改者,要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
1.每學期曠課累計達一周課時量者,給予警告處分;達兩周課時量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超過兩周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每學期遲到、早退累計15—30次,給予警告處分;累計30—60次,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60次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逾期兩周(不含兩周)未按規定註冊的學生,按自動離校處理。
(三)警告處分由教務(導)主任或政教(德育)主任批准;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長批准;留校察看須經過校務委員會(規模小的學校可開全體教師會議)研究決定;開除學籍由學校決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正式生效前,學校應當正式將處分事實與結論通知學生和家長(或監護人),同時認真聽取學生的陳述和解釋,以防誤處。
(四)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有向學校申訴的權利,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有向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聽取學生的申訴,若處分不當應當及時糾正。
(五)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或一年)的教育,能夠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當按時撤銷處分。
(六)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當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應當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一條 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對學籍和轉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學籍和轉學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對無故拖拉的、不按規定辦理學生學籍和轉學手續的學籍管理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管理規範、認真負責的應當予以表彰。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原雲南省教育委員會《關於修訂〈雲南省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雲教普字(93)第011號)同時廢止,其它有關中學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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