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保證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教委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吉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 索引號:22011202030202120070005
  • 目的:加強普通高中學籍管理
  • 簡稱:暫行辦法
  • 目的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制度順利實施
總則,入學學籍,成績考核,升級跳級,留級,休學復學,轉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獎勵和處分,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高中學生入學、學籍註冊、升級、留級、跳級、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結業、肄業等事項的處理。

入學學籍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 招生部門負責將錄取新生名單於開學前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並通知有關學校。凡符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取得高中學籍和會考考籍。新生無故延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高中學籍和會考考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查處,取消其高中學籍,同時註銷高中會考考籍。
第六條 新學期開學後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並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編號方法見附屬檔案);逐級上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門、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建立學籍檔案。同時建立與之配套的高中會考考籍檔案,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門上報省會考辦公室。
第七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留級、跳級、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註銷,不再啟用。
第八條 學籍檔案的建立和學籍變更手續的辦理應符合會考考籍管理的要求。

成績考核

第九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規定的教育目標內容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十條 學業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會考科目按會考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學業成績,作為升級、跳級、留級的依據。
第十一條 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科應予補以考。高中會考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參加全省統一的補考。

升級跳級

第十二條 學生經學年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符合要求者,準予升級。
第十三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並已達到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級。

留級

第十四條 經學校的補考,學年成績中必修科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語文、數學、體育三科中仍有兩科不及格者,應予以留級。但必須嚴格控制留級率。留級生留級學年的會考成績無效,一律重讀重考。
第十五條 畢業班學生一律不準留級。

休學復學

第十六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
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醫療單位或縣級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和會考考籍。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縣級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並辦理學籍和考籍認可手續後,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復學生承認其會考考籍,原有會考成績有效。
第十八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必須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轉學

第十九條 無特殊情況在本市、縣內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持全省統一的轉學證明、學籍卡和會考准考證,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外省、市、自治區轉入我省的學生,凡參加會考者,由所在省級會考機構確認的會考成績我省予以承認;本省轉到外省、市、自治區的學生,其會考成績我省予以證明。
第二十二條 一般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重點高中。職業中學的學生一律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並列檔保存。

退學

第二十四條 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1、 長期患慢性疾病,休學滿一年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2、 再次留級者;
3、 一學期缺課占總課時三分之一或累計曠課達二周(按自動退學處理);
4、 連續兩年操行評定不合格的學生,學校可令其退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要求退學,由學校批准,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並在考籍檔案中註銷其考籍。退學後一般不予復學。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七條 凡思想品德表現(包括社會實踐)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會考成績全部合格者,可取得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省統一印製,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學校頒發。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學業成績達不到畢業標準的,準予結業。結業生可申請參加當年(高一、高二)或次年(高三)的不合格科目的會考和補考,成績全部合格後,可換髮畢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畢業班學生操行等第不合格或體育不合格者不予畢業,按結業處理。
第三十條 凡未修業年限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又屬本《暫行辦法》中第八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可以退學者,可準予肄業,發給肄業證書,並在證書上註明肄業年限。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會考成績優秀,體育達到合格標準,畢業時頒發優秀畢業證書(具體標準和證書發放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學生畢業,由學校(包括企事業單位所辦學校)編制優秀畢業生、畢業生、結業生和肄業生名單,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育行政部按學生學籍、考籍及考核結果予以審核。由市、地、(州)教委(局)統一向省教委申報各種證書的數量,經批准後按省統一的編號辦法,驗發證書。

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三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達到國家頒布的體育合格標準,並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幹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幹部”。
第三十五條 對於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對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由學校教導處審核,校長批准公布;留校察看的處分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認識錯誤,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留校察看的期限為一年,在處分期間有明顯悔改表現,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期間無改正表現,畢業班學生在其畢業時處分尚未撤銷者不予畢業,只髮結業證書,非畢業班學生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檔案,當年的操行評定為不及格。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執行。省教委以前有關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規定有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凡自一九九一年秋入學的高中新生的學籍管理,均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市(地、州)、縣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教委備案。
第四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教委中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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