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在2002.09.27由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9.27
  • 實施時間:2002.11.01
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修改決定,審議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2年9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9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條例。
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下列建設工程的造價及其管理活動進行審查、監督:
(一)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五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二)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安全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預備費、工程建設移民安遷等其他費、建設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地、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發展計畫、經濟貿易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
(二)統一管理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編制並公布通用建設工程標準定額;
(三)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技術鑑定和行政調解;
(四)負責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機構的資質和工程造價執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標準定額是指建設工程的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等計價依據和材料預算價格信息及工程造價指數。
專業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由省有關部門編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公布施行。
第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方案評審制。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決策、造價、質量、工期全面負責。
第七條 鼓勵在工程造價計算中開發、套用計算機軟體。採用本省標準定額開發、銷售的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鑑定。
第八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應當根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條件、建設工期、設備選型和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變動等因素,按照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和投資估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由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或者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根據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和概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設計概算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國家投資和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建設工程估算、概算、結算的審批不得超過六十日,大型建設項目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批時間。
第十一條 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施工圖和施工組織方案,按照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及預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第十二條 投標報價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和招標檔案,並結合企業的技術條件、管理水平自主確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契約價應當根據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確定。
建設工程契約應當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連同招投標檔案一併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及其概算、建設工程契約的約定、批准的設計變更和竣工結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其概算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建設過程中確需超額調整概算的,應當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編制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額標準進行編制。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編制施工圖預算、結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額標準,並按照施工圖要求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實行資質、資格管理制度:
(一)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二)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在資格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三)省外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違反前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編制和審核的建設工程造價,不得作為審批或者價款審定的依據。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機構不得超越資質等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也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不得編制虛假的監理報告。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不得違反國家和省的規定擅自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由原審批部門責令改正,並由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計單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額標準編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該建設工程總設計費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額標準編制預算、結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圖要求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依法承擔責任,並處該建設工程契約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範圍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省外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個人未登記而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機構超越資質等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結算,或者不按本條例規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編制虛假的監理報告,造成工程造價不實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該建設工程監理費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收取費用的,由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將擅自收取的費用退還當事人,並由同級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涉及行政許可的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認定和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建設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後,方可按照規定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省外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前三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編制和審核的建設工程造價,不得作為審批或者價款審定的依據。”
三、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也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
四、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的範圍以及未經培訓合格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省外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個人未經備案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超越資質等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或者不按本條例規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審議情況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了雲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修改和廢止22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其中,在審議《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涉及行政許可的修改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和充分理由,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條例涉及行政許可的修改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因此,該條例涉及行政許可的修改暫未交付表決。
會後,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財經委員會研究提出了《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涉及行政許可的修改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作了進一步修改,並再次聽取了省建設廳、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在昆部分組成人員的意見。
2004年11月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對《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涉及行政許可的修改意見進行了審議,並提出了《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涉及行政許可內容的修改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在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之後,於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第412號令公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保留了行政審批項目共500項,其中第99項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認定”的行政許可予以保留。根據國務院第412號令,對《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涉及行政許可的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機構的資質”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認定”,並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機構”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
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將第五條第(四)項中的“工程造價執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修改為“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刪去沒有法律依據的第十八條第(二)項“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的內容,修改為“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三、根據便民原則,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省外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修改為“省外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後,方可按照規定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五、根據行為模式與法律責任相對應的原則,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的範圍以及未經培訓合格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省外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個人未經備案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制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和規定,建議本次會議提交表決。
以上說明和《決定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 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工程造 價,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把多年來行之有效的管理規定法制化,以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制定該條例是很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 會後,法制委員會會同財經委對這些意見進行研究後作了修改,並召開了在昆部分常委會組 成人員和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法制委員會於2002年9月16日召開委員會會議,根據常委會 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財經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專家的意見,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 報告如下:
一、關於草案的適用範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主要是工程標準定額編制、發布和計價依 據的管理。其主要內容包括:(1)建設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機械標準定額消耗量;(2)費用組成、稅和建設期銀行貸款利息;(3)建設材料、設備指導價等(通過採集同期市場價格分析測 定後定期發布)。有別於產品的價格管理。這是整個建築市場管理的重要規則之一,起著合 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有效保證工程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的作用,又有利於約束建築市 場各方的行為,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原則。因此,無論投資大小、何種資金來 源,其工程造價的確定和控制都應當遵循本條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有關職 能部門主要是制定規則,以巨觀管理為主,對重點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管理活動進行審査、 監督。為此,根據財經委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審中的意見,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 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條例。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對下列建設工程的造 價及其管理活動進行審查、監督:(一)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五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 程;(二)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安全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 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對其他投資非前款所列工程,採用間接管理的方式,只要求工程在執行標準定額即工程 計價規則和契約的約定上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
關於工程墊資款的問題。財經委員會及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工程墊資款問題
雖然在現實中很普遍、很突出,需引起足夠重視並加以解決,但這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的範圍;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則認為,這個問題造成了建築市場資金周轉的惡性循環,嚴重損害了建 築市場秩序,草案應當保留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按財經委審議修改的意見,刪 去了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的內容。根搪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省政府專門組織力量對 此問題深入調查研究,另行制定可行的措施。
三、
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草案第三條中增加了“項目前期費”、“移民安遷 費”的內容。
四、
關於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造價工作中的職責。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 員和財經委提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協作”的意見,將第五條(一)改 為:“負責組織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和有關部門審査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
四、財經委的審議意見提出,為了從制度上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和控制,應當把 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幾個基本制度,如:項目法人責任制、方案評審制等寫進草案。據此,增加 了第六條,即:“建設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方案評審制。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決策、造 價、質量、工期全面負責。”
五、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現在建設工程造價方面計算機軟體的開發和套用非常迅 速和普遍,我們既要鼓勵,又要把好質量關,避免建設工程造價工作中的混亂,草案中應當有 這一內容。對此,增加了第七條鼓勵在工程造價計算中開發、套用計算機軟體。採用省標 準定額開發、銷售的工程造價計算機軟體,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鑑定。”
六、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規定審批時限,體現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為此, 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條,即第十條:“建設工程估算、概算、結算的審批不得超過六十日, 大型建設項目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批時間
七、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取消,應刪去草案第三條 中此內容。對於這一問題,我們專門向稅務局作了了解,國家沒有取消“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 節稅”,只是將該稅率調整為零。國家會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適時地調整稅率。考慮到地方
性法規的穩定性,保留了這一內容。
八、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增加了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此外,逐對草案的個別文字和條文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財經 委員會的文字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都作了深入研究,已基本採納。法制委員會認為,修改後 的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修改稿,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 (草案)》)作如下說明:
《條例(草案)》形成送審稿後,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立法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多次 協調論證,全面審查協調,反覆研究修改,已於2001年6月14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 會議討論通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一直是我國基本建設和投資管理工作中的首要問 題,能否合理地確定建設工程造價對於確保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 前,建設工程市場不規範,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結算超預算的“三超”現象較為突出。據 省建設廳調查,約有60%以上的建設項目有不同程度的“三超”情況,突出的“三超”問題,導 致投資效益不高,給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損失;而且,由於不正當的建設工程造價行為所誘 發的偷工減料導致的質量事故頻頻出現,給國家的財產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極大危害。其 原因,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設單位(項目業主)並不能完全等同於項目的投資主 體,從而對項目的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關注負責程度不夠;二是由於利益驅動,設計單位按 業主的要求進行不恰當的設計變更造成建設標準提高,單位造價降低導致工程質量下降;三 是建設工程依法招投標實施力度不夠,使工程造價較多地受到干擾,從而缺乏確保建設工程 質量所需的合理造價保障;四是由於激烈的市場競爭和建設市場的管理不規範,使建設工程 處於壓級壓價、層層轉包的惡性循環之中,必然造成高估冒算、契約違約等行為,最終導致建 設工程質量下降。此外,近年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行業正逐步興起,但由於市場機制尚不健 全,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經營活動中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由於利益驅使,建設工程造價 活動缺乏公正性和合理性,導致諮詢資料可信度不高;二是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等級經營範圍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嚴重。因此,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活動,對於促 進建設行業的廉政建設,提高投資效益和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
關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從事下列建設工程的造價及其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 例:(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集體企業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二)使用國 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理由在於:對於使用 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其投資或者直接來源於國有資 金,或者需要政府作為還款義務人承擔還款義務,對於使用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來說,涉及 到政府使用援助資金的效率,影響到政府的國際形象以及將來對國際援助的爭取;對於集體 企業投資的建設工程,考慮到我國集體企業形成和發展的特殊性,其股東涉及面廣,且是社 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將其納入本條例的適用範圍。對於其他建設工程, 由市場調節,不適用本條例。
三、
關於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體制
《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即: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地、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建設工程 造價管理工作。發展計畫部門、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 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此外,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還作了相應的規定。這樣規定的理 由主要是:(一)根據省政府批准省建設廳、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二)改革開放以來較長時間形成的管理體制以及與之相 應的管理經驗。作出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加強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共同管理好建設工程造價。
四、
笑於建設工程造價的控制
建設工程造價的有效控制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當前建設工程造 價活動中“三超”現象較為突出的實際;《條例(草案)》第六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了建設工程造 價控制的內容,主要是:(一)建設工程造價各階段編制的依據(第六條至第十一條),建設工 程造價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是否合理;即以此依據為法律標準;(二)建設單 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造價中介機構在從事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中應遵守的 準則(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
五、
關於資質、資格的管理
建設工程造價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從業人員和機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和資格》 因此《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了建設工程造價實行資質、資格管理制度,主要是:建設工 程造價中介機構及專業人員應當取得一定的資質或資格證書,並在資質或資格證書規定的 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省外建設工程造價中介機構在我省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 活動的,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我的說明完了,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於2001年6月14日經 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2001年12月26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接 到條例草案後,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召開了有關專家和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邀請省人大各 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之後財經要員會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
財經委員會認為,建設工程特別是政府以國有資金為主要投資的公共工程是當前社 會議論多、管理難的熱點、難點問題。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一直 是我國基本建設和投資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連前,有的建設工程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 算,、結算超預算的“三超”現象較為突出。有的建設工程由於偷工減料導致質量事故頻頻出 現,不僅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極大危害,也使一些人走上了犯罪道路。近年來建設 工程造價諮詢行業正逐步興起,但由於市場機制不健全,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經營活動 中存在不少問題。儘管要管好建設工程的造價有許多困難,但多年的實踐已摸索出一套行之 有效的管理辦法,許多工程嚴格按工程建設程式,認真執行工程建設的有關基本制度,其工 期、質量和造價是控制得好的。這說明按規範管理是取得了成效的。通過努力逐步規範是能 夠把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好的。因此,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提髙投餐效益,促進建設行 業的廉政建設,把多年來行之有效的管理規定法制化,按照WTO規則的要求,制定條例草 案是必要的。
二、
關於該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鑒於涉及“集體企業資金”的投資行為不屬於政府使用 國有資金的投資行為。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大家還認為,即使是國有資金也不能多少資金都 管,應有個數額標準。因此將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一)使用國有資金或者 國家融資五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考慮到法制的統一性,其他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活動 也應納入該條例規範。因此在條例草案最後一條前增加一條“除本條例第二條規範的建設工 程外,其他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以此作為第二十七條。
三、
為從制度上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和控制,在條例修改草案第五條、第十八條 增加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幾個基本制度,如項目法人責任制、方案評審制和財務審計制。在 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特彆強調了“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連同修改草案第十一條提到的 招投標制,這樣幾個基本制度都提到了。
四、
由於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配合協作,因此將原條例草案第五條第 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由工程項目擴初設計審批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審查。擴初設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監理、同級財 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參與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查。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技術鑑定和行 政調解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該工程項目擴初設計審批部門進行。”以此作為第六條。原 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三款的內容作為第七條
五、
在原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建設”後增加“建設過程中確需修改設計、調整概算 的,應當由原審枇部門審批,同時刪去第二款的內容。
六、
建議將原條例草案第二十條(按順序號應為修改後的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修改為 兩款,第一款內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擅自提高定額標準編制預算、決 算造成建設資金增加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該建設工程契約 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降低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二款內容為:“未按照施 工設計圖要求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返工,所需返工費周由施工單位承擔,並處該建設工程契約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罰款,降低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此外,還對一些條款、文字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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