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實施細則

《雲南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實施細則》於1993年5月雲南省政府發布並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2303
  •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3]109號
  • 發布日期:1993-05-01
  • 生效日期:1993-05-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3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3]109號
【發布日期】1993-05-01
【生效日期】1993-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實施細則
(雲政發〔1993〕109號1993年5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產權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城市,指設市城市和建制鎮。
本細則所稱城市房屋產權,是指有牆、頂、門、窗,具有一定生活設施供人居住或作其他用途的房屋、建築物的所有權。
本細則所稱城市房屋產籍,是指房屋的產權檔案、帳卡及其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沿革情況的資料。
第三條城市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如宅基地、圍牆、花園、綠化地、道路、院壩等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房地產管理局、處或建委(建設局)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做好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六項基本工作:
(一)登記發換房屋所有權證;
(二)產權監理;
(三)房屋地籍圖的測繪、補測;
(四)房屋異動變更登記;
(五)產權產籍報表的統計;
(六)產權產籍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六條未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市縣不得停止、中斷對房屋的登記發證工作和產權監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房屋產權管理
第七條房屋產權人對城市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第八條共有房屋的產權,按共有人應占份額面積進行分割,屬於戶與戶共有的,按戶應占份額面積進行分割;使用土地不便、不能分割的,應當維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權。
第九條城市房屋設定抵押及涉及房屋產權有關債務,建房投資比例,分期付款購置商品房、舊有公房辦理設定他項權利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在內。
第十條城市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買賣、價撥、作價投資、收購、贈與、交換等產權轉移或設定抵押。依法繼承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的除外。
(一)在城市改造拆遷公告實施範圍內的;
(二)在國家建設、住宅小區開發徵用土地範圍內的;
(三)經市、縣以上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鑑定為危房的;
(四)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五)未取得省“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開發建蓋的商品房及未經有權部門批准補貼出售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轉移、變更的。
本條前款除三、四、五、六項外,禁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城市房管部門直管公有房屋、全民所有制單位自管公有房屋、集體所有制單位自管公有房屋(以下簡稱公房)、私有房屋(以下簡稱私房)產權的取得和他項權利的設定由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產權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土地權屬合法並經登記機關審查確認房屋產權後,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同時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房屋登記分為申請登記和受理登記兩個階段。
(一)申請登記,指產權人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的行為。申請登記時,產權人須使用真實戶籍姓名,寫出反映產權來源和述明產權人、產權共有人及涉及有關他項權利方面的書面申請,並按登記類別提交相關的證件、契證、法律文書及登記機關組織測繪的房產分幅平面圖(以下簡稱分幅圖),房產分丘平面圖(以下簡稱分丘圖),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以下簡稱分戶圖)。
集資或合作建房、商品房、拆遷用新建房屋作產權調換的登記,須先由建房單位統一填報《新建房屋申報登記表》(表1)、(表2)。經對房屋來源、房產權利進行驗證後,集資或合作建房,購房,房屋調換產權人方能申請登記。
產權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登記的,可委託專門的房地產諮詢服務機構或親友代為辦理。代辦時代理人須持證明產權人身份的證件和產權人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明。
(二)受理登記,指登記機關根據產權人的申請,準予辦理登記的行為。受理登記時,對收取的證件、契證、法律文明及相關的圖紙應開具“收件收據”。
收件收據是產權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時的憑證,領證後,產權人應將收件收據交登記機關歸卷。
第十三條房屋登記類別分為換證登記、新建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五類。
(一)產權人和房屋均未發生變動,產權人憑原有契證、紙契、房屋所有權證換取新證的登記為換證登記。對原有契證、紙契、房屋所有權證遺失的,產權人須提交足以反映產權來源的四鄰證明或當地基層組織證明。
(二)新征土地建房、原有空地上建房、危房拆除、拆遷後建蓋的房屋,取得房屋產權的登記為新建登記。登記時,除提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的圖紙外。公房同時提交計畫管理部門或有計畫審批權的部門批覆的投資檔案,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管理部門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紀要及竣工圖,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私房同時提交建設管理部門簽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準建證,土地管理部門簽發的土地使用證。
集資或合作建房、商品房、因拆遷用新建的房屋作產權調換的,須按第十二條第一項(表1)、(表2)的有關內容審查。產權人除提交經濟決算憑證外,集資合作建房同時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的集資合作建房計畫及載明有各權利人權利的集資協定;商品房同時提交房地產交易所的交易監證批件;拆遷用新建房屋作為產權調換的,同時提交產權調換協定書,用舊有房屋作產權調換的,按本條第三項有關交換房屋的規定辦理,屬自建統建的,按本項有關公、私房登記的規定辦理。
危房拆除後重建房屋的登記,提交註銷登記憑證及房屋安全鑑定通知書。公房同時提交拆除批文和重建批文。
(三)因買賣、價撥、作價投資、收購、贈與、交換等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登記為轉移登記。買賣、價撥、作價投資房屋的登記,提交房地產交易所監證批件及房屋估價單。價撥的同時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固定資產轉移的批文;作價投資的同時提交作價投資協定。
收購的房屋,提交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購檔案和付款憑證及被收購方的房屋所有權證。
贈與的房屋,提交公證機關公證的贈與文書。
交換的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交換協定及差價決算憑證。
(四)因改建、繼承、分割、合併、更名而使房屋改變現狀或產權變更的登記為變更登記。登記時,改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的圖紙。公房,同時提交計畫管理部門或有計畫審批權的部門批覆的投資檔案。
繼承的房屋,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的,提交公證機關公證的繼承文書。遺囑繼承的,提交公證機關公證的產權人遺囑。
分割、合併、更名的房屋,除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外,分割的同時提交公證機關公證的產權分割協定書。合併的,公房同時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合併批文,私房提交公證機關公證的合併協定書,屬以房作價合併經營的還需同時提交房地產交易所的交易監證批件;更名的,公房同時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更名批文,私房提交戶籍管理部門的戶口說明或戶籍說明。
(五)因房屋拆除(拆遷)、塌沒後進行的登記為註銷登記。註銷時,拆除的,除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外,拆遷房同時提交拆遷許可證;危房同時提交房屋安全鑑定通知書及拆除批文。塌沒的,公房提交固定資產核消批文;私房提供戶口本。因房屋的塌沒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證、契證遺失的,可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產權檔案註銷。
拆遷房屋由拆遷單位統一註銷。
本條第一款除第(五)項外,涉及他項權利的,應同時提交他項權利的有關依據。在提交產權債務、建房投資比例依據時,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四條新建、轉移、變更、註銷房屋的登記最長時限為3個月,產權人須在房屋竣工、轉移、變更、拆除、塌沒後之日起,均在有效時限內辦理登記手續。到期不辦理登記的,視為逾期登記。
登記機關在登記期內不得無故拖延受理登記或不準予登記。
第十五條界定四至。四至經界的界定按房屋座向由東、南、西、北方位依次進行,使用0.5毫米粗實線或套紅線加以標註,並附以文字記述。
第十六條四至經界的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獨有牆,權利屬一戶產權人所有的牆為獨有牆。界定時,產權人一方表述為獨有牆;另一方則表述為至該產權人獨有牆外牆皮止。涉及有夾牆的毗連部分,雙方均表述為獨有牆。
(二)共有牆,屬兩戶以上產權人共有的牆為共有牆。界定時,產權人雙方均表述為共有牆。
(三)借用牆,指使用人借用毗連房屋牆體作自己建築物牆體,供自己用,使用人不涉及牆體所有權的稱之為借用牆。界定時使用人表述為借用牆;產權人表述為獨有牆。涉及屋檐或屋檐滴水部分的應標註到屋檐滴水止。
屋檐交錯房屋的界定,其四至界定到低層房屋外牆皮止。外牆皮與外牆皮之間實有部分的界定,可視具體情況酌定。
臨街、臨巷、兩戶或兩戶以上產權人集居的院落,其臨街、臨巷、臨院壩、臨通道一側的房屋,有維護結構的界定到維護結構的外牆皮止,無維護結構的界定到檐口柱外圍止。
前款規定適用於樓層共用走廊、通道、樓梯間的界定。
第十七條房屋產權的認定。
(一)換證的房屋,其產權及產權人的認定為原契證、紙契、房屋產權證標明的產權和產權人。對房屋契證、紙契、所有權證遺失的,應結合產權人提交的證明,查閱產權檔案核實,經登報公告後15天無爭議,方可換證。報紙作產籍資料歸檔。
(二)新征土地或在原有空地上建蓋的房屋,公房以計畫管理部門或有計畫審批權的部門批覆的投資檔案及載明的權利人認定;私房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準建證及載明的建房人或建房投資權利人審查認定。
(三)集資或合作建房,以《新建房屋申報登記表》(表2)提交的集資或合作建房人及集資協定所載明的權利人認定。
(四)商品房,以《新建房屋申報登記表》(表2)提交的購房人及房地產交易所監證的買房人認定。
(五)拆遷用新建的房屋作產權調換的,以《新建房屋申報登記表》(表2)提交的權利人及產權調換協定書載明的調換人認定;超出調換協定載明面積部分,按本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七)危房拆除重建後的房屋,公房,以重建批文認定;私房,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準建證認定。
(八)買賣的房屋,以房地產交易所監證批件載明的買房人過戶。
(九)價撥的房屋,以上級主管部門關於固定資產轉移的批文及房地產交易所監證批件載明的買方認定。
(十)作價投資房屋,以投資協定書及房地產交易所監證認定。
(十一)收購的房屋,以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批件及載明的收購方和房屋的細目表認定。
(十二)贈與的房屋,以公證機關公證的贈與文書及所載明的被贈與人認定。
(十三)交換的房屋,以交換協定及交換雙方的產權證過戶。公房須結合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認定。
拆遷用舊有房屋作產權調換超出面積部分,結合本條第五項有關超出面積的規定認定。
(十四)改建的房屋,以原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及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載明的權利人認定。
(十五)繼承的房屋,以公證機關公證的繼承、遺囑繼承文書及載明的繼承人認定。
(十六)分割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公證分割協定及載明的權利人認定。
(十七)合併的房屋,私房以雙方房屋所有權證及公證協定及載明的權利人認定。公房以上級主管部門批覆及載明的權利人認定。
屬以房作價合併經營的同時結合房地產交易所的交易監證認定。
(十八)更名的房屋,公房以原房屋所有權證及上級主管部門更名批覆認定;私房以戶口或戶籍說明結合原房屋所有權證審查認定。
(十九)沒收或以房作價罰款的房屋,以司法機關罰沒判決及移交批文、清單認下。
前款各項涉及設定他項權利的,結合權利人所交協定審查認定。
第十八條因證件、契證、法律文書不全,不規範等,需產權人補交其他證明或作其權利關係說明的,登記機關應在登記期內通知產權人,產權人須按通知要求在30天內辦理補證手續。時限以郵戳日期或送達日期為準。一時難以補證或補證有困難的,產權人應補證有效時限內向登記機關作出書面說明或申請緩期登記。到期不交證件,不作書面說明又不申請緩期登記的視為逾期登記。
第十九條下列房屋,可準予延期登記:
(一)房屋產權有爭議,且爭議方持有司法機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檔案認為有權利關係,尚待解決的。
(二)在通知補交證件期內因故不能按期補交並作了說明的。
(三)各種原因在登記期內確屬不能提交證件,登記機關又一時難以確認權屬關係的。
(四)屬並易行為但未經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過監證的。
本條延期登記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超過時限的視為逾期登記,登記機關有明文認可繼續延期登記的除外。
第二十條房屋產權審查。
初審,即對房屋產權來源的初步審查。審查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內外業結合進行,其內容包括:
(一)收件,並審查證件、契證、法律文書的提交與登記類別須提交的證件是否相符,所交證件是否齊全、規範。
(二)收件,並審查證件、契證、法律文書的提交與登記類別須提交的證件是否相符,所交證件是否齊全、規範。
(二)發布房屋產權審查公告。產權公告期為15天。產權公告均由產權人按登記機關指定的位置貼上,期滿,產權人須將公告及四鄰或居委會、街道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貼上情況一併交登記機關驗證。證件不全的登記機關應要求產權人登報公告。
(三)實際覆核分幅圖、分丘圖、分戶圖與實物是否吻合。
(四)界定房屋四至,填寫產權審查登記審批表。
二審,即對初審後資料的綜合審查。內容有:
(一)按登記類別逐一接收初審資料,並作全面覆核。
(二)審查產權的認定依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規定。
(三)實物界定與圖紙是否相符,所涉及的房屋四鄰經界表述是否一致。
(四)產權審查登記審批表的填寫是否規範,有無漏項。
(五)簽署審查意見。
三審,即市、縣人民政府對房屋產權的最終審定。主要審核產權來源是否清楚,有無產權糾紛、爭議及對糾紛、爭議的調解處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產權審查無誤後,由登記機關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的房屋,除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人推舉的執證人收執外,並對其房屋的共有人各發給共有權保持證各一份。
涉及他項權利的房屋,同時發給權利人他項權證。
新證發出,產權人或權利人保存的原有契證、紙契同時作廢。
登記發證工作自收件之日起均在4個月內完成。需產權人補交證件或作其他權利關係說明的時間除外。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塗改或偽造,不得擅自吊銷、停權或有其它形式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組織對房屋的總登記和總驗證。各地除做好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登記驗證工作外,還可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或分年度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驗證。市、縣組織驗證的起止時間由市、縣人民政府具體頒布,政府授權的可以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布。
特殊情況下的驗證亦可分街道、工礦區片分別進行。
總登記中未申請登記的房屋,按逾期登記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登記、驗證時,均按照本細則規定準予產權人申請登記和驗證。對於房屋的登記、驗證,產權人應按雲南省城鄉建設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房產管理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收費標準交納登記費。
第二十四條無人申請登記的房屋,或雖有人申請登記,但不能證實其所有權的,可視同無主房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代管手續,經登記機關公告審查後予以代管。如產權人要求確權的,登記機關應準予登記,經審查確認權屬關係後可發還產權解除代管。解除代管房屋,產權人除按規定交納登記費外,須同時交納該房屋標的物10%的房屋代管費。
第二十五條房屋所有權證遺失,產權人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登報可由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代為辦理。見報後15天,登記機關方能給予補發新證。登報的報紙作為產籍資料歸檔。
第三章 城市房屋產籍管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房屋產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產籍管理工作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健全必要的檔案室、材料整理辦公室、檔案查閱等設施及配備好其它管理設備、設施。房屋所有權證一經發出,發證有關人員須在15天內完成立卷工作,並移交歸檔。
第二十七條產籍檔案管理人員在接收檔案時,須對卷內材料作逐一清點,檢查材料是否齊全完整,並對應四鄰經界統一後方能入庫。對達不到要求的,產籍檔案管理人員有權責成發證人員按規定進行整理合格後方予接收。
第二十八條城市房屋產籍檔案的建立,設市城市及地、州所在建制鎮按房地丘(地)號建立;其它建制鎮、工礦區片,按街道,自然區、片建立。按房地丘(地)號管理的市、鎮,房地丘(地)號的編定按照房產測量規範執行。
第二十九條分幅圖,分丘圖,分戶圖,繪製的一般規定:
(一)連片、成院落的,繪製1比500的分幅科;
(二)整幢或成單元的,繪製1比500的分丘圖;
(三)一般的繪製1比200比例尺的分戶圖。
房產圖的測繪由登記機關組織,由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核發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製圖時須用文字標明房屋的結構、層數、層次、用途。一幢房屋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用途的,以其中的主要一種標註。房產圖測繪的內容與基本要求,按《房產測量規範》執行。
房產圖的測繪收費,按省測繪局、物價局、財政廳統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房產圖測繪的質量監督按《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辦理;房產圖成果質量評分標準參照《測繪產品質量評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城市房屋產權檔案,應以產權人為宗立卷。全宗內目錄的排列,以產權的發生、變化時間為序。第一次確權的檔案資料,由產權人申請、收件收據、產權審查登記審批表、產權認定證件、產權審查公告、房屋所有權證存根為主體;圖紙、產權調查記錄、其它取證的資料以及登記時按登記類別提交的其他證件為從件組成。
換證、轉移、變更的房屋,其產權檔案由換證、轉換、變更登記所形成的資料為主體,將第一次確權的檔案資料作為從件共同組成。再次涉及換證、產權轉移變更時照此類推。
註銷房屋的檔案應與有實物的檔案分別保管,房屋註銷後,將註銷房屋的檔案按年度分街道、自然區片另行裝訂,造冊後作為歷史資料保存。
第三十一條城市房屋產權產籍檔案除上一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閱外,其餘團體和個人一般不得借閱、調閱。因民事或其他案件須查閱的,可憑律師或行政機關證明到產權監理部門直接辦理。需出具摘抄材料證明的,產權監理部門應給予配合和提供方便。並以件為單位有償使用。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凡未按照本細則規定申請登記的房屋,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述逾期登記的房屋,產權人除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交納登記費外,每平方米按月加收逾期登記費0.10元;公房可視情況酌情減半。集資、合作建房、商品房、拆遷後建蓋的房屋,因建房單位逾期驗證造成產權人逾期登記的,逾期登記費由建房單位承擔。
逾期註銷的,可結合辦理其他房屋登記同時並處。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細則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規定的均為無效行為。塗改過的房屋所有權證作廢。並視情節同時並處予當事人其標的物的10%至25%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因產權人隱瞞權屬關係,為他人提供偽證等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機關可宣布其騙取的房屋所有權證件無效,並同時處予當事人騙取證件載明標的物的25%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登記機關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或超逾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時限,產權人或其他權利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產權糾紛或錯確權的,登記機關應在當事人提出異議之日起1個月內主動自行糾正。對不按期糾正或對糾正確權仍認為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當事人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在房屋登記中發生的產權糾紛,可由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仲裁機構仲裁或者訴請人民法院裁決。
第三十九條涉外房屋的產權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於本細則。
工礦區和村鎮的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條本細則由雲南省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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