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費用

離職補償費用

離職補償費用是指支付給離職者的工資和離職補償金。

說明,規定,

說明

這種費用的額度視企業的具體情況、工作慣例以及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歷史協定而定。

規定

一、《勞動契約法》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0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8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契約,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契約,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契約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契約解除勞動契約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契約解除勞動契約的;
13、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契約內容達成協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契約解除勞動契約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契約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契約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契約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契約,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契約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契約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註: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於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契約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離職補償費用還應包括但不局限於以下兩點:
1、競業限制補償費;
2、保密協定約定了的保密費;
四、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用人單位依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按照約定與用人單位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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