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戶

雜戶

北朝至唐時戶口的一種。其身分低於平民,高於奴隸,包括隸戶、兵戶、府戶、營戶、別戶、綾羅戶、細繭戶、羅縠戶、監戶、佛圖戶、寺戶等。唐代雜戶身分較番戶為高。《舊唐書·職官志》:“(官奴婢)一免為蕃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唐律疏議》卷十二:“雜戶者,前代犯罪沒官,散配諸司驅使,亦附州縣戶貫,賦役不同白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雜戶
  • 作用:戶口  人權和階級
  • 概念:戶口的一種
  • 身份等級:低於平民
簡述,來源,魏,唐,

簡述

屬“賤民”階層。產生於南北朝時期。

來源

鮮卑拓跋部在統一北部中國的過程中,往往把俘虜作為官府役使的各種特殊戶口,如工匠、樂人、屯、牧等雜役人,因為名色繁多,故稱為百雜之戶,即雜戶。他們的名籍寫在赤紙上,子孫相襲。北魏不僅將俘虜配給官府作為雜役人戶,而且也把犯罪入官的人戶配沒為雜戶。因為俘虜和囚犯同被賤視,同樣具有奴隸性。在北朝史籍中,常見以雜戶充作賞賜的記載。

北魏末,東西魏分立。東魏都鄴,洛陽官府所屬隸戶(即雜戶)隨之轉移到鄴,經歷北齊,因仍不改。北周建德六年(577),周武帝滅北齊,下詔“凡諸雜戶,悉放為民”,從北魏洛陽官府遺留下來的雜戶到這時被放免了。但這並不意味全部雜戶的放免和雜戶名目的消失,實際上北周直到隋唐都有雜戶存在。北朝雜戶不屬州縣,因而也不承擔租調徭役,他們由所屬官府役使,職業世襲,不準自由經營,不準與良人通婚。史籍記載,雜戶是與奴婢有區別的,但他們仍然是低於良人的賤民。

唐代的雜戶。除一部分為前代所遺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虜配沒及犯罪沒官配隸諸司的人戶。唐朝法律對雜戶的經濟權益、身份地位作了明確規定。按唐律規定,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官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據法令,雜戶遇赦應即免為良人。由此可見,雜戶的身份高於官奴婢及番戶,其籍附州縣,而番戶卻屬本司。番戶、雜戶上番服役的番數也不同,番戶一年三番,雜戶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計雜戶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當番,若不上番,可納資代役(官奴婢卻是長役無番)。如果雜戶被留長上者,由官府配給口糧,丁口每日給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家口依其性別、年齡分別差等給糧。雜戶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給園宅地,三人一畝,雜戶屬賤色則五人給一畝。又各於本司上下,職掌課役,不同於百姓。誠然均田令沒有嚴格施行,受田額與法定數相差甚遠,可是在法律上確認了雜戶可以擁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時間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時間個體經營,形成少量的私有財產。律令還規定,雜戶雖籍附州縣,但仍是賤民,若詐賤為良,要處以徒刑。雜戶只能當色(同類)為婚,甚至良人收養雜戶子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發生鬥毆,雜戶毆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則減一等;如發現雜戶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雜戶的社會地位低於良人,高於奴婢,在賤民階層中略高於官戶,與太常音聲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戶則接近奴婢。唐代雜戶是北朝雜戶制度的繼續和發展。雜戶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絕大多數應是在官府各機構充當非生產的雜差,仍是供給官府役使的各項特殊人戶。封建國家對雜戶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雜戶既與被視作財產的奴婢不同,又與編戶有別,其地位大致與部曲相似,只不過部曲隸屬私人,而雜戶隸屬國家,可以說這類人戶的身份接近於農奴,或者說是農奴化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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