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戶

《隋書·麥鐵杖傳》:“ 陳太建中,﹝ 麥鐵杖 ﹞結聚為羣盜, 廣州 刺史 歐陽頠 俘之以獻,沒為官戶,配執御傘。”

"唐代賤民階級,大體上,可分為官賤民與私賤民二種:官賤民又分為官奴婢、官戶、雜戶。工樂及太常音聲人等;私賤民又分為私奴婢、部曲、客女、隨身等。官戶,官奴婢被恩免者則為官戶。簡言之,有以下三點:1.官戶為沒配入官之罪人。2.官戶之籍,隸屬本司,州縣無籍。3.官戶當色相婚,禁止異色相娶。"(摘自黃現璠著:《唐代社會概略》 ,商務印書館,1936年3月初版)

隋唐,金代,宋代,

隋唐

《隋書·麥鐵杖傳》:“ 陳太建中,﹝ 麥鐵杖 ﹞結聚為羣盜, 廣州 刺史 歐陽頠 俘之以獻,沒為官戶,配執御傘。”
"唐代賤民階級,大體上,可分為官賤民與私賤民二種:官賤民又分為官奴婢、官戶、雜戶。工樂及太常音聲人等;私賤民又分為私奴婢、部曲、客女、隨身等。官戶,官奴婢被恩免者則為官戶。簡言之,有以下三點:1.官戶為沒配入官之罪人。2.官戶之籍,隸屬本司,州縣無籍。3.官戶當色相婚,禁止異色相娶。"(摘自黃現璠著:《唐代社會概略》 ,商務印書館,1936年3月初版)
《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都官》“諸律令格式有言官戶者,是番戶之總稱。”《唐會要》卷86“諸律令格式,有言官戶者是番戶之總號。非謂別有一色。”

金代

官奴婢的一種,身分較 唐 代官戶低。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五章第二節:“ 金朝官奴婢中,原為平民籍沒入官的,隸屬宮籍,稱監戶。原為奴婢入官府的,隸太府監,稱官戶。”

宋代

宋朝的官戶是指品官之家﹐即一品至九品的官員之家。官僚的子孫以恩蔭入仕﹐即使是低級小官﹐也算官戶﹔而通過出錢或納粟買官入仕者﹐則自正七品以上﹐才算官戶。官戶以外的全部人戶﹐都稱民戶。
陸游 《老學庵筆記》卷四:“ 童貫 平 方 寇時,受富民獻遺。文臣曰‘上書可采’,武臣曰‘軍前有勞’,並補官,仍許磨勘,封贈為官戶。”《宋史·高宗紀八》:“﹝秋﹞辛亥,詔諸州守貳考各縣丁籍,依年格收除;民間市物,官戶、勢家與編氓均科。”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一節:“官員家屬和他們的後代,都叫官戶。形勢戶和官戶享有免役特權。”
官戶約占宋朝總戶數的千分之一二。在法律上﹐官戶也和民戶中的主戶一樣﹐依財產多少劃分戶等﹐並繳納兩稅和各種賦稅﹐但官戶可以免除大部分差役﹐有時也可免除無定時﹑無定量﹑無定類的科配。在觸犯刑法時﹐官戶按不同品級有議﹑請﹑減﹑贖等特權。中高級官員有蔭補權﹐其子弟﹑親戚﹑門客等不經科舉考試﹐即可入仕當官。各級官員還享有朝廷頒賜的俸祿﹐這是許多官戶的一項重要收入﹐特別是高級官員﹐各種名目的俸祿收入非常優厚。宋朝對官戶也規定了一些禁約﹐如禁止地方官在所任州縣擁有田產﹐禁止經營場務﹑河渡﹑坑冶等等。官戶一般都是官僚地主﹐很多官戶還兼營商業﹐形成地主﹑官僚和商人三位一體。他們利用特權﹐兼併土地﹐隱產逃稅﹐放高利貸﹐牟取商業暴利等。官戶作為宋朝地主階級當權派的上層﹐與廣大農民和其它勞動者處於尖銳對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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