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課稅

雙重課稅

雙重課稅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收權力機關依照各自的稅收管轄權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筆所得,各自按其本國的稅法在同一納稅期間內課稅同一或類似的稅種。按照國家稅收管轄權是否實際發生衝突為準,雙重課稅可分為事實上的雙重課稅和潛在的雙重課稅。事實上的雙重課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已實際上行使了徵稅權。潛在的雙重課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處於其各自稅收管轄權之內的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筆所得沒有同時行使其稅收管轄權,但這些未行使徵稅權的有關國家可隨時行使其權利,也就是說,這種雙重徵稅具有變為事實的潛在性質。雙重課稅現象的產生,是由稅收管轄權的重疊引起的,是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衝突的結果。“來源國”原則和 “居住國” 原則是確定稅收管轄權的兩個原則。按照這兩個原則,稅收管轄權分為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重課稅
  • 外文名:Double Taxation
  • 又稱:重複課稅
  • 引起:法律、稅制和經濟制度方面的差異
  • 類型:法律,稅收,經濟性雙重增稅
類型,國際雙重徵稅,清除方法,徵稅的減除,

類型

雙重課稅分別由法律、稅制和經濟制度方面的差異引起的,因此它分為法律性、稅制性和經濟性雙重課稅三種類型。
法律性雙重課稅
法律性雙重課稅,是指在稅收法律上規定對同一納稅人採取不同的徵稅原則,而引起的重複課稅。其典型的情況,就是兩個不同的國家,採取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其中A國採取居民管轄權,B國採取地域管轄權,那么對在A國居住的B國居民而言,將承擔向二國納稅的義務;而對在B國居住的A國居民而言,同樣也須承擔向二國納稅的義務。
稅制性雙重課稅
稅制性雙重課稅,是指由於實行複合稅制而引起的重複徵稅。所謂複合稅制,是針對於單一稅制而言的,在一個國家,如果其稅制由一個稅種組成,則稱為單一稅制;如果由多個稅種組成,則稱為複合稅制。縱觀世界各國,實行單一稅制的國家是沒有的,或至少還沒有被發現。既然是所有國家都採取複合稅制,雙重課稅就不可避免。例如,對同一納稅人的財產,既要徵收財產稅,又要徵收所得稅。又如,對同一企業的商品銷售行為,既要徵收銷售稅,又要徵收所得稅;它們均構成稅制性雙重課稅。
經濟性雙重課稅
經濟性雙重課稅,是對同一經濟關係中不同納稅人的重複徵稅。這種課稅在對公司徵收的公司所得稅及其員工的個人所得稅中表現得十分明顯,尤其是現代股份制經濟充分發展之後,對股份公司收益的徵稅,及對股東個人收益的徵稅,就是典型的雙重課稅。因為對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律上規定的法人,必須向政府承擔法律義務。而對公司的員工而言,它們是法律上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東的個人財產;而股東從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紅利,是股東的個人收益,都必須依法納稅。但從股份公司和股東的關係來說,股份公司由股東個人的股票價值組成,而股東個人分得的股息和紅利,則來源於公司的利潤,二者之間存在著交叉關係。因此,對它們都予以課稅,實際上是不合理的。

國際雙重徵稅

所謂雙重徵稅是指同一徵稅主體或不同徵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或稅源所進行的兩次以上的課徵。我們所指的國際雙重徵稅,又稱國際重複徵稅,它是指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或稅源所進行的重複徵稅。
產生的原因
兩國同種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 ;兩國不同種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包括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公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公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雙重徵稅的總體
雙重徵稅從總體上看,有二個方面:
一是從課稅對象上看,對某一項收益、所得和財產同時進行了兩次以上的徵稅,則稱為雙重課稅。例如,對同一塊土地,既徵收了土地稅,又徵收了財產稅,那就發生了雙重課稅。
二是從納稅人而言,對同一納稅人或同一經濟淵源的不同納稅人的同一項目,進行了兩次以上的徵稅,稱為雙重課稅。例如,既對一個公司徵收了所得稅,又對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票徵收了財產稅,那么就發生了雙重課稅。

清除方法

免稅法全稱為“外國稅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政府繳稅的所得免於徵稅的方法。
2、扣除法(Foreign Tax Deduction)
扣除法是居住國政府允許納稅人就境外所得向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從國內外應稅所得中扣除的一種方法。
扣除法的指導原則是把居住在本國的跨國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國交納的所得稅視為一般的費用支出在計稅所得中減除。與免稅法對比,在扣除法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水平高,國外所得並沒有完全消除重複徵稅,只是有所減輕。
抵免法的全稱為外國稅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是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消除雙重徵稅的方法。根據這一方法,居住國政府按照居民納稅人來源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計算應納稅額,但允許納稅人從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收入來源國繳納的全部或部分稅款。
抵免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但並不放棄行使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
低稅法,就是指對居住國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或對來源於本國所得的非居民納稅人,採用較低的稅率或減免等優惠政策,如比利時政府規定對來源於國外的所得按正常稅率減征80%。

徵稅的減除

國際重複徵稅的減除,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當發生兩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通過優先承認跨國納稅人向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國家所繳納的稅收來藉以減輕或消除國際重複徵稅。
在各國稅法國際稅收協定中通常採用的避免、消除或緩和國家重複徵稅的方法主要有免稅法、扣除法、低稅法、抵免法等。
(1)免稅法,免稅法也稱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免稅,只對來源於國內的所得徵稅。實行該方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獨占徵稅權,這就意味著居住國政府完全放棄對來自國外的所得徵稅的權力,將這種權力留給該筆所得的來源國政府。
(2)扣除法,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將納稅人的國內所得和國外所得匯總後,扣除納稅人來源於國外所得所繳納的外國稅額而僅就其餘額按居住國政府規定的稅率徵稅的方式。
(3)低稅法,與扣除法相類似的還有低稅法,即居住國政府通過對其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單獨制定較低稅率的方式來減輕國際重複徵稅的方法。
(4)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通過允許納稅人以在國外繳納的稅款沖抵本國匯總國內外所得按本國稅率所計征的稅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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