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收益信託

雇員收益信託

雇員受益信託―是公司為雇員提供各種利益的信託,即公司定期從員工的工資或公司利潤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交給信託機構,委託後者加以管理和運用,並約定信託的目的是為了本公司員工。雇員受益信託的委託人是雇員所在的公司,受益人是公司雇員,受託人常為各類信託機構。雇員受益信託最早出現在美國。在西方國家,促進雇員受益信託迅速發展的直接動力有二:一是各國制定的相關制度與法令;二是相應的稅法改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雇員收益信託
  • 主要目的:為了雇員利益
  • 常見形式:養老金信託
  • 主要特徵: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
主要目的,常見形式,主要特徵,操作方法,業務運用,主要目的,常見形式,主要特徵,操作方法,業務運用,

主要目的

1、雇員受益信託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雇員利益,為退休的職工或 未到退休年齡而不幸致殘的職工提供生活來源。
2、另外也為了鼓勵職工和幫助職工積累財產,激勵職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企業管理,分享公司經營利潤。
3、對企業來說,雇員受益信託是企業公司為激勵雇員的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
4、增加公司收益,吸收優秀雇員,享受稅收優惠而設立的。如美國,在信託財產的積累期間,信託財產的收入和資本利的免交州和聯邦政府的所得稅,為雇員收益信託的發展提供了寬鬆的條件。

常見形式

雇員收益信託
雇員受益信託主要有養老金信託、財產積累信託、職工持股信託、其他雇員受益信託。 1、養老金信託
養老金信託―指信託機構接受委託人定期交納的養老基金,負責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並在雇員退休後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種信託業務。養老金信託是以養老金制度的建立為基礎設立的。
2、財產積累信託
財產積累信託指把職工的財產積累儲蓄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運用,以便將來能形成一項財產的一種指定金錢信託業務。
3、職工持股信託
職工持股信託―指將職工買入的本公司股票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和運用,退休後享受信託受益的信託安排。交給信託機構的信託資金一部分來自於職工的工資,另一部分由企業以獎金形式資助職工購買本公司股票。它以職工持股制度為基礎。
4、其他雇員受益信託
1)利潤分享信託
利潤分享信託是為職工將來分享公司利潤而設立的。其特點有四。
2)儲蓄計畫信託
其目的是為了向職工提供更多的退休收入。

主要特徵

雇員收益信託
雇員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
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信託法》規定,信託受益權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因此,從本質上講,信託受益權屬於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權利的行使只有通過向受託人請求給付的方式實現,因而更多體現了債權性質。《信託法》在規定受益人撤銷權的同時,還賦予了受益人恢覆信托財產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恢復財產原狀是典型的物權請求權,而賠償損失又屬於債權的請求權。因此,作為財產權的一種,信託受益權既有債權性質,又有物權性質。
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德國民法典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權利質押。中國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同時還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由此可見,作為私權的信託受益權,從本質上講屬於可轉讓的權利。受益人是取得信託利益的人,是信託關係的當事人,中國《信託法》規定,採取信託契約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契約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這從法律上也明確了受益人享有信託受益權的時限性。信託受益權作為信託契約中的伴生權力,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實際套用並不多見,信託受益權常見的財務運用主要有:利用信託受益權轉移稅負、利用信託受益權融資、利用信託受益權清償債務、利用信託受益權規避關聯交易等。

操作方法

1、由企業員工組成一個員工儲蓄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與信託機構簽定信託契約,約定自員工每月月薪(含年終獎金、紅利等)中,提存一定比率的金額或含企業所配合提供的獎助金。
2、由受託的保管銀行將此自由參加的信託持股基金,委託該信託機構按照契約的約定買進投資員工所服務公司的企業集團上市股票或委託人指定的國內外共同基金,這一個由員工自由參加、共同持有的信託資產。
3、在服務於該企業期間原則上不能拿出,僅在信託成員(即參加的員工)退休或離職、解僱時方得視為信託終止,並按照約定的決算方式,分別計算每位信託人的信託財產,對退出員工依其持分折換現金或契約約定的方式交付受益人。

業務運用

雇員收益信託
一、利用信託受益權轉移稅負,從而達到合理降低稅負的目的:由於信託受益權重在受益的權利,有受益就意味著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則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稅收方面的問題。一般來說,由於信託受益權將資產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離出來,與資產收益相關的收益所得課稅問題也將隨著相關權利的分離而分離。通過信託受益權來降低稅負在信託受益權的套用中成為較為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利用信託受益權進行稅務籌劃有兩種方法:一是在稅收優惠地區設定信託機構,將非優惠區的財產掛靠給優惠地區企業或信託機構下,利用其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二是利用同一地區不同類型企業的稅率差異,將信託受益權與債務清償結合起來,達到稅率優惠的享受不因債務清償(債務清償同股權變動相關)而不能享受的目的。中國設有各種各樣的稅收優惠區,如高新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等,因此可以將信託建立在稅收優惠區。如北京中關村是享有著種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地區,可以在中關村設立信託,該項信託可以具有上海浦東的受託人,並在香港進行管理。當許多信託及其財產從中關村的避稅地轉移出來,被指定到浦東的受託人管理時,信託、受託人、管理地異地而存,受託人與信託資產相互分離的。普遍為納稅人接受的做法是通過一個投資控股公司來持有信託資產,該資產以公司發行的股票和借貸資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無需繳納當地稅收的方式註冊和進行管理。具體而言:
企業在特別地區設定信託機構,將其擁有的機器設備、房產這部分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掛在特別地區信託公司名下,以達到節省稅款、提高企業直接經濟效益的目的如上海某A企業,1998年將整個企業財產全額虛設為珠海市B信託公司的財產。1999年該企業利潤收入1347萬元,按當時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444.51萬元。 然而由於實行虛設信託財產,其當年的實納稅額為78.21萬元,節省稅款366.3萬元。又如把信託建在國際避稅地,如開曼群島、列支敦斯登、澤西島、曼島、直布羅陀等。由於這些地區對信託業實行比較優惠的稅收規定,因此這些地區信託業相當發達。如直布羅陀規定,信託所得只要直接歸受益人所有,將免徵所得稅,不論其受託人是否為本國居民,也不論其所得究竟來源於境內或者境外。又如在澤西島,境內的受託人如取得信託財產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澤西島的居民,這一信託單位不必繳納所得稅。假定一個居住在境外的英國人,他把100萬英鎊的財產授予澤西島的受託人(信託組織)管理,每年取得12萬英鎊的利息,支付給居住在第三國的受益人,可免徵所得稅和利息預提稅。
二、利用信託受益權融資和償還債務:由於信託受益權是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它也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的收益性決定了信託受益權價值的存在,信託受益權的轉讓也往往伴隨著融入資金業務的產生或償還債務業務的產生。由於受益人可通過信託受益權享有信託財產的收益所得,所以通過信託受益權的轉讓流通可使轉讓人得到急需的資金,使受讓人得到獲得信託利益的預期。由此,利用信託受益權進行融資的業務也就應運而生。基於信託受益權的獲取收益的能力,信託受益權往往在債務重組過程中被用於清償債務。
(一)利用信託受益權融通資金。信託受益權是一種財產權,它可轉讓,能帶來收益,信託受益權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於該收益屬於未來預計可獲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資金,將該權利一定時間段內的收益權轉讓給他方,以此從對方獲得經營所需要的資金支持。如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委託華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項目股權信託受益權投資計畫,面向個人投資者分割轉讓上海寶鋼集團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2億元股權的信託受益權。該計畫募集資金2億元人民幣,期限2年,每份計畫金額最低為50萬元,可按5萬元的整數倍增加,年收益率為4%,並且在信託受益權轉讓期限屆滿後,信託受益權可由上海寶鋼集團公司無條件以人民幣形式回購。在上述案例中,寶鋼集團作為委託人,將其所持有的2億元對上海磁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2億元股權作為信託財產,信託給華寶信託投資公司,華寶公司作為受託人對該股權進行管理,而個人投資者投入若干資金將等額的信託股權購入,享有該信託股權內兩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權,兩年後該信託受益權可按原成本由寶鋼集團無條件購入。通過該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寶鋼集團短期內融入了資金,華寶公司作為受託人從中收取費用,個人投資者則通過信託受益權投資獲得了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
(二)利用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由於信託受益權的收益性的存在,信託受益權也成為了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對於企業因債權而產生的信託受益權,是企業以信託受益權來作為企業債權的對價補償,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期限則是永久的,對於永久轉讓的信託受益權產生的主要原因則是為了規避股權變更後因稅收優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導致的所得稅的補交。如某中外合資企業,處於稅收減免期的減半期,所得稅率是24%,由於處於減半期第3年,減按12%徵收。該企業25%的股權為外方持有,75%則是中方持有。該企業前5年的稅前利潤依次為10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現外方股東的子公司欠該企業中方股東貨款1000萬元,三方據上達成債務重組協定如下:外方將該企業的外方股權轉讓給該企業中方股東,代外方股東的子公司償還所欠中方股東的貨款1000萬元,因該企業如將外方股東更換,將因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足10年導致補交所得稅約100萬元。為此,該企業股東雙方又達成如下補充協定:外方股東將股權信託給中方股東管理,並依據債權協定同中方股東簽訂信託受益權轉讓契約,將該股權的受益權永久轉讓給中方股東,作為債權的對價補償。上述案例產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退出而產生的股權轉讓所涉補交所得稅問題,通過信託契約及信託受益權的轉讓,規避了股東的變化,達到債權和信託受益權的對價補償,債權因信託受益權的產生而消失,股權轉讓而產生的補交所得稅問題也被很好的規避。

主要目的

1、雇員受益信託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雇員利益,為退休的職工或 未到退休年齡而不幸致殘的職工提供生活來源。
2、另外也為了鼓勵職工和幫助職工積累財產,激勵職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企業管理,分享公司經營利潤。
3、對企業來說,雇員受益信託是企業公司為激勵雇員的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
4、增加公司收益,吸收優秀雇員,享受稅收優惠而設立的。如美國,在信託財產的積累期間,信託財產的收入和資本利的免交州和聯邦政府的所得稅,為雇員收益信託的發展提供了寬鬆的條件。

常見形式

雇員收益信託
雇員受益信託主要有養老金信託、財產積累信託、職工持股信託、其他雇員受益信託。 1、養老金信託
養老金信託―指信託機構接受委託人定期交納的養老基金,負責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並在雇員退休後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種信託業務。養老金信託是以養老金制度的建立為基礎設立的。
2、財產積累信託
財產積累信託指把職工的財產積累儲蓄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運用,以便將來能形成一項財產的一種指定金錢信託業務。
3、職工持股信託
職工持股信託―指將職工買入的本公司股票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和運用,退休後享受信託受益的信託安排。交給信託機構的信託資金一部分來自於職工的工資,另一部分由企業以獎金形式資助職工購買本公司股票。它以職工持股制度為基礎。
4、其他雇員受益信託
1)利潤分享信託
利潤分享信託是為職工將來分享公司利潤而設立的。其特點有四。
2)儲蓄計畫信託
其目的是為了向職工提供更多的退休收入。

主要特徵

雇員收益信託
雇員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
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信託法》規定,信託受益權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因此,從本質上講,信託受益權屬於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權利的行使只有通過向受託人請求給付的方式實現,因而更多體現了債權性質。《信託法》在規定受益人撤銷權的同時,還賦予了受益人恢覆信托財產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恢復財產原狀是典型的物權請求權,而賠償損失又屬於債權的請求權。因此,作為財產權的一種,信託受益權既有債權性質,又有物權性質。
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德國民法典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權利質押。中國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同時還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由此可見,作為私權的信託受益權,從本質上講屬於可轉讓的權利。受益人是取得信託利益的人,是信託關係的當事人,中國《信託法》規定,採取信託契約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契約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這從法律上也明確了受益人享有信託受益權的時限性。信託受益權作為信託契約中的伴生權力,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實際套用並不多見,信託受益權常見的財務運用主要有:利用信託受益權轉移稅負、利用信託受益權融資、利用信託受益權清償債務、利用信託受益權規避關聯交易等。

操作方法

1、由企業員工組成一個員工儲蓄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與信託機構簽定信託契約,約定自員工每月月薪(含年終獎金、紅利等)中,提存一定比率的金額或含企業所配合提供的獎助金。
2、由受託的保管銀行將此自由參加的信託持股基金,委託該信託機構按照契約的約定買進投資員工所服務公司的企業集團上市股票或委託人指定的國內外共同基金,這一個由員工自由參加、共同持有的信託資產。
3、在服務於該企業期間原則上不能拿出,僅在信託成員(即參加的員工)退休或離職、解僱時方得視為信託終止,並按照約定的決算方式,分別計算每位信託人的信託財產,對退出員工依其持分折換現金或契約約定的方式交付受益人。

業務運用

雇員收益信託
一、利用信託受益權轉移稅負,從而達到合理降低稅負的目的:由於信託受益權重在受益的權利,有受益就意味著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則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稅收方面的問題。一般來說,由於信託受益權將資產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離出來,與資產收益相關的收益所得課稅問題也將隨著相關權利的分離而分離。通過信託受益權來降低稅負在信託受益權的套用中成為較為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利用信託受益權進行稅務籌劃有兩種方法:一是在稅收優惠地區設定信託機構,將非優惠區的財產掛靠給優惠地區企業或信託機構下,利用其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二是利用同一地區不同類型企業的稅率差異,將信託受益權與債務清償結合起來,達到稅率優惠的享受不因債務清償(債務清償同股權變動相關)而不能享受的目的。中國設有各種各樣的稅收優惠區,如高新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等,因此可以將信託建立在稅收優惠區。如北京中關村是享有著種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地區,可以在中關村設立信託,該項信託可以具有上海浦東的受託人,並在香港進行管理。當許多信託及其財產從中關村的避稅地轉移出來,被指定到浦東的受託人管理時,信託、受託人、管理地異地而存,受託人與信託資產相互分離的。普遍為納稅人接受的做法是通過一個投資控股公司來持有信託資產,該資產以公司發行的股票和借貸資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無需繳納當地稅收的方式註冊和進行管理。具體而言:
企業在特別地區設定信託機構,將其擁有的機器設備、房產這部分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掛在特別地區信託公司名下,以達到節省稅款、提高企業直接經濟效益的目的如上海某A企業,1998年將整個企業財產全額虛設為珠海市B信託公司的財產。1999年該企業利潤收入1347萬元,按當時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444.51萬元。 然而由於實行虛設信託財產,其當年的實納稅額為78.21萬元,節省稅款366.3萬元。又如把信託建在國際避稅地,如開曼群島、列支敦斯登、澤西島、曼島、直布羅陀等。由於這些地區對信託業實行比較優惠的稅收規定,因此這些地區信託業相當發達。如直布羅陀規定,信託所得只要直接歸受益人所有,將免徵所得稅,不論其受託人是否為本國居民,也不論其所得究竟來源於境內或者境外。又如在澤西島,境內的受託人如取得信託財產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澤西島的居民,這一信託單位不必繳納所得稅。假定一個居住在境外的英國人,他把100萬英鎊的財產授予澤西島的受託人(信託組織)管理,每年取得12萬英鎊的利息,支付給居住在第三國的受益人,可免徵所得稅和利息預提稅。
二、利用信託受益權融資和償還債務:由於信託受益權是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它也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的收益性決定了信託受益權價值的存在,信託受益權的轉讓也往往伴隨著融入資金業務的產生或償還債務業務的產生。由於受益人可通過信託受益權享有信託財產的收益所得,所以通過信託受益權的轉讓流通可使轉讓人得到急需的資金,使受讓人得到獲得信託利益的預期。由此,利用信託受益權進行融資的業務也就應運而生。基於信託受益權的獲取收益的能力,信託受益權往往在債務重組過程中被用於清償債務。
(一)利用信託受益權融通資金。信託受益權是一種財產權,它可轉讓,能帶來收益,信託受益權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於該收益屬於未來預計可獲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資金,將該權利一定時間段內的收益權轉讓給他方,以此從對方獲得經營所需要的資金支持。如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委託華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項目股權信託受益權投資計畫,面向個人投資者分割轉讓上海寶鋼集團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2億元股權的信託受益權。該計畫募集資金2億元人民幣,期限2年,每份計畫金額最低為50萬元,可按5萬元的整數倍增加,年收益率為4%,並且在信託受益權轉讓期限屆滿後,信託受益權可由上海寶鋼集團公司無條件以人民幣形式回購。在上述案例中,寶鋼集團作為委託人,將其所持有的2億元對上海磁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2億元股權作為信託財產,信託給華寶信託投資公司,華寶公司作為受託人對該股權進行管理,而個人投資者投入若干資金將等額的信託股權購入,享有該信託股權內兩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權,兩年後該信託受益權可按原成本由寶鋼集團無條件購入。通過該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寶鋼集團短期內融入了資金,華寶公司作為受託人從中收取費用,個人投資者則通過信託受益權投資獲得了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
(二)利用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由於信託受益權的收益性的存在,信託受益權也成為了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對於企業因債權而產生的信託受益權,是企業以信託受益權來作為企業債權的對價補償,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期限則是永久的,對於永久轉讓的信託受益權產生的主要原因則是為了規避股權變更後因稅收優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導致的所得稅的補交。如某中外合資企業,處於稅收減免期的減半期,所得稅率是24%,由於處於減半期第3年,減按12%徵收。該企業25%的股權為外方持有,75%則是中方持有。該企業前5年的稅前利潤依次為10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現外方股東的子公司欠該企業中方股東貨款1000萬元,三方據上達成債務重組協定如下:外方將該企業的外方股權轉讓給該企業中方股東,代外方股東的子公司償還所欠中方股東的貨款1000萬元,因該企業如將外方股東更換,將因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足10年導致補交所得稅約100萬元。為此,該企業股東雙方又達成如下補充協定:外方股東將股權信託給中方股東管理,並依據債權協定同中方股東簽訂信託受益權轉讓契約,將該股權的受益權永久轉讓給中方股東,作為債權的對價補償。上述案例產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退出而產生的股權轉讓所涉補交所得稅問題,通過信託契約及信託受益權的轉讓,規避了股東的變化,達到債權和信託受益權的對價補償,債權因信託受益權的產生而消失,股權轉讓而產生的補交所得稅問題也被很好的規避。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