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是2003年4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03-04-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閩政[2003]8號
【發布日期】2003-04-04
【生效日期】2003-04-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閩政[2003]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我省是南方重點集體林區,80%以上的山林屬集體所有。改革開放以來,通過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實施“三五七”造林綠化工程,集體林業經濟得到長足發展。但由於大部分集體山林仍由集體統一經營,存在林木產權不明晰、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問題,林農作為集體林業經營主體的地位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影響了其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制約了林業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近年來我省一些地方的改革實踐表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林業改革的核心和關鍵,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增強林業活力、加快林業發展的重要措施。為進一步調動林農耕山育林護林的積極性,增加林農收入,加快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以及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進一步明晰集體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依法維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林農以及社會各方面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解放林業生產力,發展林區經濟,增加林農收入,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
用3年的時間,全省基本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的目標,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林經營管理新機制。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明晰所有權,落實經營權。在保持林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進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落實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形式並存的集體林經營體制。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落實到戶、到聯戶或其他經營實體。
(二)開展林權登記,發換林權證。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一經明晰,必須及時開展林權登記,發換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以依法維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規範有序的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流轉機制。遵循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在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根據林業生產發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原則,鼓勵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有序流轉,引導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森林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促進林業經營規模化、集約化。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主要是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尚未明晰的集體商品林及縣級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對已明晰權屬的自留山、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竹林、經濟林及國有、外資、民營企事業等單位和個人依據契約租賃集體林地營造的林木應予穩定,在本次改革中經確權核實,優先予以登記,發換全國統一式樣林權證書。
對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界定的生態公益林,暫不列入本次改革範圍,但應發換林權證;凡權屬有爭議的林木、林地也暫不列入本次改革範圍。
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有利於“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則。即堅持有利於森林資源總量增長和質量提高,有利於農民增加收入,有利於提高森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堅持“耕者有其山”、權利平等的原則。集體山林屬集體內部成員共同所有,每個村民均平等享有承包經營集體山林的權利,凡有承包經營集體山林要求的村民,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保證,確保“耕者有其山”。凡將集體山林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轉讓經營的,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所得收入應大部分分配給集體內部成員。
(三)堅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樣的原則。根據當地森林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林農的意願,允許經營形式多樣化,不搞一刀切。提倡聯戶經營、股份合作經營,創建股份制林場或企業原料林基地。
(四)堅持政策穩定性、連續性的原則。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必須遵循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保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對已明確林木所有權、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並為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且大部分民眾滿意的均應予維護,不得打亂重來或藉機無償平調,以安定人心,取信於民。
(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改革過程中要實施“陽光作業”,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保證村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做到程式、方法、內容三公開。改革方案必須廣泛聽取村民的意見,尊重大多數民眾的意願,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做到公平、公正。
六、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基本方法
(一)宣傳發動,提高認識。要大力宣傳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做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消除民眾疑慮,使廣大林農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
(二)試點先行,制定方案。各地應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摸清現有集體山林的經營管理狀況,了解民眾對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想法與意願。在改革全面鋪開之前,要選擇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方先行開展試點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以村為單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方案要廣泛聽取幹部民眾的意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付諸實施。
(三)規範操作,有序推進。改革要嚴格按法定的程式規範操作。林木所有權、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落實後,要依法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時發換林權證,並建立和健全檔案制度。做到先易後難,有序推進,不趕進度,不走過場,確保質量。
七、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要針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後出現的新情況,探索林政資源管理的新辦法,切實加強林木、林地管理,嚴防亂砍濫伐林木,亂占濫征林地,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保護。同時,要充分發揮鄉規民約的作用,增強林農自覺愛林、護林意識。
要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有計畫地深化林業稅費改革,減輕木竹稅費負擔,確保林業經營者的收益權。要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閩政〔2002〕52號),放開搞活商品林經營,落實林業經營者對商品林的處置權。
要進一步加快林業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建設步伐,合理界定中介組織職能,規範中介組織行為。採伐設計、木材檢量、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要逐步轉為中介組織,與林業主管部門脫鉤,確保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八、切實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領導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事關林業改革與發展,對發展農村經濟、保持農村穩定、加快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按照“縣直接領導,鄉(鎮)組織,村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改革全過程的組織協調,處理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參謀工作,提供優質服務,精心組織開展工作;農業、國土資源、財政、司法、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過協作,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積極穩妥地推進,努力推動我省林業改革與發展再上新台階。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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