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

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家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

(1)國家對農民集體全部進行移民安置並調劑土地後,遷移農民集體原有土地變更為國家所有。
(2)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其未經徵用的土地,變更為國家所有。
(3)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兼併農民集體企業的,辦理有關手續後,被兼併的原農民集體企業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變更為國家所有。
鄉(鎮)村企業依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審批程式和補償標準使用的非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 地,變更為國家所有。
(4)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變更為國家所有:1)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定的;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者安置勞動力的;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5)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的;6)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
(5)全民所有制單位、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變更為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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